关于工程保险合同条款的分析与建议

2013-08-15 00:54朱义霞
科技视界 2013年27期
关键词:赔额合同条款保险合同

朱义霞

(国电四川毛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乐山 614100)

0 引言

工程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早已为各国工程界所普遍接受。我国工程建设中引入保险手段较晚,在保险合同的实施工程中,由于保险合同条款通常是保险专业格式条款,作为投保人的业主和承包商往往面临着“条款理解偏差”导致“保险索赔率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投保的积极性。本文试图从工程保险的合同条款入手,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帮助,同时也为工程管理界和保险界研究和探讨工程保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工程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工程保险合同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适用于保险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工程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合同内容,它直接界定了工程保险出险后的赔偿金额,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关注的焦点,也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的依据和条件。现就各项工程保险条款分析如下:

1.1 工程保险合同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标的,是以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即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应负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通常为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1.2 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工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所负责任或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不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1.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同时在非足额投保时,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也是确定比例赔偿的重要依据。保险金额不仅对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有直接联系,而且也是计算保费的重要影响因素。

1.4 保险费

保险费即保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其标的取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亦即保险人为承担财产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费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如果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费,保险人有权不履行赔偿义务。

1.5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由生效到终止的有效期限,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段。只有在此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1.6 保险赔偿与基本赔偿方式

保险赔偿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它不仅是保险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实现其经济保障功能的具体体现。保险赔偿及其基本赔偿方式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程保险经常采用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2)限额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就是投保时,保险双方事先规定一个损失限额,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未到达规定限额的差额部分。超过损失限额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标的的损失超过合同规定的免赔金额,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对未超过免赔金额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相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是指标的损失只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公司才按实际的损失赔偿,对未达到免赔额的不予赔偿。

(5)其他赔偿方式。在工程保险的理赔过程中,还常采用一些其它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可选择修复换置的赔偿方式;对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赔偿采取分摊赔偿的方式。

2 工程保险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1 出险理赔相关信息不透明

由于工程出险尤其是人身伤害涉及到安全监管问题,出于保险各方的利益和出发点不同,业主、施工单位和承保单位对于出险及理赔的处理态度难于一致,相关信息的统计资料闭合比较困难。

2.2 合同条款歧义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在保险索赔过程中经常发生。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就条款的定义做不同的解释。其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条款定义不清楚明确,可以做不同的解释,致使保险责任范围可大可小。

2.3 索赔工程推进效率低

由于工程保险专业性较强,承包商保险索赔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对出险报案、索赔资料的准备等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影响索赔工作的开展。又由于有时免赔金额高、免赔事项多,且保险理赔流程复杂、时间长等原因,一般出险事故在扣除免赔金额后,施工承包商很难获得合理赔偿。保险合同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部门或者单位索赔意识不强,缺乏专人管理。

3 关于工程保险合同条款的建议

对保险合同条款应进一步细化:(1)特别对保险项目的损失定义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如第三者责任中的“第三者”的界定;(2)在保险合同中对定损方式应进一步细化,明确业主或施工单位对定损有异议的话,可以更换公估公司重新定损或采用监理审核的意见进行定损;(3)对于临建设施损失的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按照合同计量支付原则需要摊入单价的项目的损失认定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4)对延期保费的计算进一步细化;(5)保险合同中,有体现保险理赔程序结束后理赔款项尽快到位的条款。

4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建议

(1)引进保险理赔代理,是保险理赔更专业、效率更高;(2)在投保前引进保险咨询,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投保范围和预期保险费率及免赔额,符合概算或者调整概算的保费费率;(3)明确理赔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包括明确事故损失认定评估机制/办法;(4)定期组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开展相关专业培训,进行保险知识讲座和答疑;组织参加对国内类似工程保险案例处理的调研会;(5)建立统一流畅的出险理赔工作流程,加强宣传贯彻并强力推行。

5 结束语

工程保险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要求高。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和对保险合同的管理进行的制度规范,使得工程保险的索赔争议大的减少,保险合同的管理工作逐步标准化、规范化,为工程的安全顺利推进提供保障,相信这些建议对于其他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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