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宏,刘济欣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环境监测站,江苏 东台 224200)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环境监测报告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属于鉴定结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的依据,具有执法监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
环境监测报告是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环境监测报告的专业性:只有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才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人员都是经过专家和认可委、计量认证部门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的,其出具的报告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实践中有许多其他部门和个人送样品到环境监测部门来检测,送检样不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监测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问清样品来源,监测报告中说明只对来样负责。环保部指示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采集的样品应当交被调查人员核对,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在被调查人确认证据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这就说明了监测过程须由专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具备现场监测采样的资质。
环境监测报告的法定强制性: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责。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分析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等行政规章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在履行监督性监测职能时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定强制性。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d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环境监测报告的客观性:环境监测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得出的监测报告具有客观性。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成果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现场调查、布点采样分析、实验室分析得出结论,按照相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客观性。在监测工作中要求我们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加强质控措施,保证监测报告的客观性。
环境监测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制作和审核环境监测报告,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做到以下几点。
监测报告作为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关键是监测资质、监测程序、监测结论是否合法,监测资质的合法性体现在是否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监测程序的合法性体现在监测主体、监测方法、监测能力的合法性。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必须两人以上,衡量采样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本尺度是看采样是否符合环境方法标准。监测方法使用能力认证验证的方法,监测能力不能超出认证的能力范围,超出能力范围的可以分包给有监测能力的部门监测;监测结论是否合法体现在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是否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
环境监测人员每次到现场采样时都必须书写现场监测采样记录,明确注明采样地点、时间和采样人员;引用自动监测数据的需调取企业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以及比对监测、质控样考核情况,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须由提供的单位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如为复印件还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以证明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注意及时收集保存好照片等视听资料,体现监测的真实性。
某市环保局诉三农公司一案中的监测报告的合法性就值得推敲。首先被告委托的两个检测机构虽然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符合法定形式,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疾控中心并没有经过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有可能就没有环境水样和污水的检测能力。其次,监测程序也不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取样的水均为被告自己取样后送样监测,并不是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采样。上诉人自己取样肯定不符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送检样也不能保证该样品来源的真实性。因此,监测程序有严重瑕疵而导致其出具的报告的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环境违法行为的形成、发生以及产生的污染影响会随着时间削减或消失,因此环境监测活动都有时间限制,我们许多的监测预案中都规定了环境监测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尤其是废水、废气的取样。同时对于报告制度,也都规定了快报、简报、跟踪报道、终报的时间节点。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这都要求我们尽快确定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能现场监测的尽量现场测定,采样结束后及时把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证据收集须完整、全面,不因细节缺失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要求我们必须是一笔一笔地从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各个环节,一一查清了才算真正具备了客观性。
在开展监测时,须经过初步调查,对事故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有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深入调查监测采样时,注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测,尽可能详尽而完整地反映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污染事实的影响及其趋势,发挥监测数据的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如污染事故的监测就要求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削减断面,同时在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布设监测断面,只有科学、完整地布设点位才能体现数据间的关联性,真实地反应污染事故的影响,为科学决策、严格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环境违法案件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证据收集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在平时执法时,注意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空气自运监测仪器以及应急监测装备多渠道开展监测工作。
《关于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2001年)第5条规定:“校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关于收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第10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存在着企业不配合、弄虚作假、职责不明等诸多违法现象,这就要求自动监测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在线监测仪器的现场标样考核和标样比对力度,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数据有效性审核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发放标志,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报告的证据作用。
监测报告应简明易懂,经过三级审核,且应能体现监测过程和监测质量,现场记录信息应填写完整,各个环节与监测报告要保持一致性,原始记录要保证原始性、可追溯性、可重复性。原始记录要保证现场填写,如实记录,修改的要有修改人签字,一张原始记录单上修改应不超过两处;记录信息要完整,时间、地点、气象参数、采样断面、感官现状、周围环境记录清楚;必要时可以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音,保证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在环境行政执法监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证据要求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证据规定有关证据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监测,发挥数据的证明力,形成证明违法事实的完整“数据链”,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合法,从而在可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取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