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维稳工作存在的误区、成因及对策

2013-08-15 00:48马吉光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维权矛盾群众

马吉光

(临泉县委党校 安徽阜阳 236400)

一、当前基层维稳工作存在的误区

(一)稳定就是“绝对太平”陷入认识误区

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将维稳看做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因此,在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不能容忍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常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缺乏对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因素的正确认识,将其一概划入需要维稳的范围,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扩大化为敌我矛盾。

政府要维稳,民众要维权,表面上二者有冲突,其实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维稳需要在保障老百姓个体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否则维稳就没有基础。老百姓是社会的权利主体,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主体服务的,只有维护老百姓的权利,执政才有合法性基础。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谈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维稳以及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是要打击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是维权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缺一不可。

(二)“搞定就是稳定”陷入方法误区

近年来,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票否决”使得地方的很多工作围着维稳转。“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巨大压力,致使地方在“维稳”的手法上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可谓怪招迭出,机关算尽,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游街示众”、“公审大会”、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复杂的矛盾简单化,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反倒严重恶化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这些做法目的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但其结果却是缘木求鱼,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不得不严防死守、精力和财力均不堪重负。

(三)不能做到以人为本陷入目的误区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曾经说过:“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就指出维稳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稳定安宁的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这才是维稳的最终目的。然而,部分执法者对此却缺乏清醒的认识,或者是有意不遵守。偏离了维稳的根本目的,一些官员只想自己的位子而不问群众诉求,只管事后压制而不顾事前化解。还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其结果就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严重不信任,使维稳工作丧失群众基础。

二、当前维稳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不能正确对待当前的社会矛盾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转型阶段,既面临大跨步发展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出现一些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是正常的,在3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积累、积压了众多问题与矛盾。尤其当前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必须面临着一些涉及面宽、利益调整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措施,这就必然会侵犯到一些阶层、团体的利益并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基层政府处在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就要直接面对着矛盾复杂而冲突扩大化的局面,在直接利益冲突下追求无矛盾的太平盛世是不现实的,无论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还是经济转型期的矛盾都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我们只有紧紧抓住利益矛盾这个关键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协调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事业才会顺利向前发展。

(二)“一票否决”导致维稳工作不择手段

维稳工作中的 “一票否决制”以及“零指标”等硬性评价标准。使得地方官员为了应付“一票否决”而不择手段。归纳起来可分高压和利诱两类,高压就是对上访群众采取的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反使政府成为矛盾焦点。利诱就是“花钱买平安”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立。这比用高压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前进了一步。但“花钱买平安”会助长民众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现象的蔓延。更有少数人以此要挟政府谋取不当利益。这两种方法都会在取得一时稳定的同时埋下造成更大冲突的隐患,但上级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但有些矛盾基层政府不具备解决的资源和权力,如条块分割造成的矛盾或者国家不同政策法规之间的冲突等,造成很多问题是基层政府解决不了的。但是如果在维稳工作中被 “一票否决”,别的工作做得再好也没用;所以基层在维稳工作上不择手段也有自己不得已的苦衷。

(三)“利为己所谋”陷入目的误区

胡锦涛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论述中指出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不断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牢物质基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再次说明只有心系人民群众,把群众诉求解决好,把群众权益维护好,把群众矛盾疏导好,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和谐。所以那种只把维稳工作和自己的政治前途联系起来,甚至把维稳作为谋取政府和个人利益的手段,其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导致更大的不稳定。

三、对做好当前基层维稳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正本清源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

周永康在湖北考察工作时强调,科学发展是稳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稳定之本,说明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坚持科学发展,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的战略思想。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解决经济社会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三者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其结合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合理维稳与正当维权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这三者关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维权引起的,所以应该把维权与维稳协调统一起来,否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不能简单地将群众的正当维权视作“不稳定因素”而加以限制、控制甚至打击迫害。把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运用社会各种有效机制协同作战,比如政策的、法律的、道德的、民俗的等柔性手段来维稳,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只有他们的正当维权与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才是政府维稳的最终目的。

(二)维持社会稳定必先惩治腐败

“哪些不稳定因素最可能诱发群体性冲突”?人民论坛调查显示,78%的受调查者选择“一些部门和官员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列所有选项第一位,比列第二位的“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增多”(71%的受调查者选择)多出7个百分点,比列第三位的“因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受损等引发冲突”(59%的受调查者选择)多出19个百分点。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说:“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专家指出,目前中国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都和公权私用、政府部门不作为等相关,而一些当事官员遇到问题作为不当在不同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要维持社会稳定,地方官员及相关部门首先要做的便是依法行政,不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什么说不稳定的根子主要是腐败?譬如,一个“改制”就将工人无条件赶出工厂。一次政府征收就将农民变成“三无农民”,一项城市改造就将城市居民变成无房户。强行下岗、强行征地、强行拆迁等肆意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事件,绝不是个别现象,而在这其中大都隐藏腐败的利益链条。而且由于“官商联盟”与“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权,生存都发生严重问题,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三)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当前,行政权力仍是社会的中枢,依法维稳急需树立国家的法制权威。避免法律被地方利益绑架,法律条文往往被地方的条例、细则、办法和“红头文件”所篡改。比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却可为所欲为。“书记管着帽子,县长管着票子,政法委管着案子”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无奈和悲哀。如果司法腐败横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群众对本级政府和法律均不信任,认为只有通过非正当和非理性的方式把事情闹大,在上级关注和舆论压力下,问题才能得以解决,这就会导致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

胡锦涛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论述中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但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的轨道,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以权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等重大问题时,一些地方急功近利寻求“法外解决”,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事实表明,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可能会立竿见影换来一时的“表面”稳定,但最终会导致更大的不稳定。法治的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的方式。法治具有明确性、公正性、稳定性、科学性的优势。既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拒绝闹事群众的不法要求。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因为它可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的失控和变异,此乃一个社会最根本的稳定因素之一。

[1]温家宝总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2]胡锦涛《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3]《宪法》

[4]《人民网》论坛调查

[5]封丽霞《坚决反对为维稳而牺牲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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