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陈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很形象、也很耐人寻味,理解其中的深刻含义: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权力行使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纵观一些腐败案件、一些侵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是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能否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衡量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尺度,也是组织部门评价领导干部能否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重要条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一是权力是赋予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授予的,权力依法授予,权力也必须依法行使。二是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是有限的,行权是有边界的,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清楚哪些权力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不可以行使。该行使的不行使,那是权力缺位,而不该行使的却行使,那就是权力的越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寻租,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将公权沦为私用,就越过了权力边界。三是权力运行是有程序的。有些领导干部追求结果,却不重视程序,好动机往往收不到好效果。在权力行使中,必须以程序的合理来保障结果的合理。四是权力运行必须是阳光的。权力运行越公开、越透明、越阳光,人们的质疑越少,反之,则越大。权力的“寻租”总是在暗地里进行,要增强权力的公信力,就必须以公开换公信。五是权力行使必须受监督。人民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掌握着对权力的监督。经过不断的探索,权力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形式更加多样,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必须自觉把权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行使。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本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需要增强“关”的意识,更要提高“关”的本领,掌握好“关”的方法。一方面要不断地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行使有什么限制。曾听出访德国的领导说,德国的公务员凡事都习惯翻翻法规,查找办事依据。在权力运行上,我们也有许多约束性的制度,但是,有些领导干部对这些制度学习不够、掌握不够、运用不够,到了“犯事”时,就感叹学法不够、守法不严。同时,还要解决“一时关”与“长期关”的问题,把权力一时关进笼子易,而长期关进笼子难,必须要有把权力长期关进笼子的机制,消除把权力放出制度笼子的欲望。另一方面,把手中的权力制度化。权力的边界模糊,就难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必须根据“三定”方案和职位说明,科学梳理权力边界,制定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程序,把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具体程序体现出来。制度的制定必须依法,防止制度冲突。比如,我们提出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是保证选人用人质量的必须,但是,倘若每一个基层,每一个单位都提出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那这个机制就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就难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