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晓宏
(中共铜陵市委党校 安徽铜陵 244000)
所谓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就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研究提出拟提拔或交流人选进入推荐、比较跟甄别之前的工作。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民主推荐工作的基础。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新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科学化水平,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选择。
1.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信息公开的范围过小。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群众提名权不明确,导致群众参与选择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加了干部选任的风险成本。
2.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比如,如何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等,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造成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3.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难把握,衡量标准不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组织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具体操作时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
4.群众作用发挥不明显。从目前已经在执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来看,考虑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渠道时,主要是党委(党组)提名、组织提名和民主推荐提名形式,群众提名由于缺乏渠道或欠缺制度保障去参与初始提名,在初始提名中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反馈机制,很多时候群众只知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也影响了干部群众参与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的积极性。
5.公开招考提名难以常态化。由于局限于行政成本较高、程序比较烦琐等因素,通过公开招考来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难于经常化。同时,由于现行的干部选拔要求身份比较严格,在日常推荐中,一部分优秀的事业人员、机关工人由于身份限制很难通过初始提名进入考察,导致初始提名的局限性。
6.初始提名监督措施不到位。提名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程序的不健全,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加之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制度落实得不够好,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推荐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推荐提名责任,对推荐造成的失察失误责任很难追究。推荐提名责任主体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就无从谈起,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1.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偏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党长期习惯于任命制的干部选任模式,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定干部”,就是党组织的“一把手”管干部。提名制度改革的这个最大障碍,从源头上制约着干部人事制度的完善。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规范初始提名方法有担心,有顾虑,怕动作过大、操之过急会影响到干部队伍的稳定,怕提名权交给群众有悖于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同时也怕自己手中的权力被削弱,等等。
2.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存在缺陷。权力高度集中曾经是我国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的主因。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过分集中地执掌权力且不受制约,难以形成制度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大政协等组织监督。监督不力,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变成个人领导,造成滥用职权和选人用人上的腐败。
3.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本身不完善。任何一个体系的健全或一套制度的完善都是在实践中探索前进的,虽然各地对初始提名工作有大胆的探索和实践,但都没有形成统一制度体系,仍需要时间加以研究和完善。要提升组织工作“两个满意度”,初始提名是一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途径。
4.群众“四权”落实还不够到位。从落实“知情权”来看,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较窄;从落实“参与权”来看,参与的广度还需进一步拓宽;从落实“选择权”来看,一些地方和单位仍未完全跳出“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圈子;从落实“监督权”来看,由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有限,监督权还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1.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透明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这种形式,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尽快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程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行使好自身权利,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有效落实。在初始提名选任干部工作中,要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推荐意识、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能不断拓宽视野,能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党的干部工作负责的角度出发,自觉克服个人主义思想,坚决抵制不良的小团体活动和不正常的拉“票”行为,“负责”地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切实提高初始提名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质量。
2.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增强其实效性和创新性。一是要把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结合起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初始提名制度仅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只有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整体配套,才能产生制度的整合功能和改革的放大效应。二是要以创新精神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不断完善。坚持破除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解放思想,大胆尝试,进一步创新和优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机制,提高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是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发生用人失察失误时,不仅要追究考察和讨论决定等环节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始环节的责任。要客观分析动议、提名及推荐主体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象实行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切实维护初始提名环节规范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可在作出初始提名动议、发布初始提名预告、推荐初始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公开初始提名结果、组织考察等程序上细化措施,进一步进行有效规范。一是作出初始提名动议,由组织部门提出工作启动建议和提名方式意见,经常委会或书记与有关常委酝酿后正式启动提名工作。二是发布提名预告。换届集中调整时,由组织部门向全委会、常委会通报提名职位及资格条件;届中个别岗位调整时,由组织部门将职位名称、职责要求、提名原则、人选条件和范围等材料,提前送达相应的提名主体或者在网上等媒体发布。提名人选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应主要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后备干部中提名。三是提出提名人选。进行有参考人选提名时,由组织部门提供参考人选名单,各类提名人选填写表格后交组织部门汇总;进行无参考人选提名时,由各类提名主体根据提名条件,分类填写表格并署名后交组织部门汇总。四是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部门梳理汇总初步提名人选,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计生等部门意见。五是公开提名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初始提名人选名单,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4.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意是广大群众意愿的集中,是干部选任的基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旨在凸现民意。一是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阶段让群众广泛参与、向群众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每个阶段,群众自由选择。二是加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着眼于把干部初始推荐提名、干部推荐考察等关键环节和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制定《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试行)》,为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进一步体现干部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实行初始提名通报制。在讨论干部任用时,将干部的初始推荐提名情况进行通报,强化了对初始提名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四是完善公示制。严格坚持任前公示制,实行考察材料公示制。
5.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度,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是对初级公务员考录制度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做法的继承与发展,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普遍关注。但是,也不能否认,目前的公开选拔方式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着选拔上来的一些干部政治文化素质高、实践工作能力差及没有完全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问题。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力度,拓展选拔岗位,规范选拔程序,使公开选拔的干部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1]中国共产党党章[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