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衙门”为何贪污频发

2013-08-15 00:43廖建江
浙江人大 2013年10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挪用公款衙门

文/廖建江

近期,广东、湖北、湖南3名官员相继“失踪”引发了社会对官员外逃现象的关注。据媒体盘点,出逃官员呈现级别由高向低、部门由“热”向“冷”发展的特点。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的一项调研发现,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也变成了“热衙门”,可以支配大量的资源和资金,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权不在大小,只要抓牢;权不在大小,只要有用。”这句在贪腐官员中流传的顺口溜提醒人们: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清水衙门”。在人们的观念里,园林局算是“清水衙门”吧,安徽省黄山市园林局原局长耿晓军,却在4年时间里先后置办了38套房产,总价值2000多万元;残疾人联合会算是“清水衙门”吧,但湖北省残联原会计潘骏,偏在残疾人身上打主意,挪用公款200余万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算是“清水衙门”吧,但河南省焦作市爱卫委办公室原副主任王占甫,还是能利用购买灭鼠药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余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清水衙门”频发腐败大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部门大都存在人事垄断——不论是单位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长期在一个岗位上。这种人事垄断性的产生,是因为这些部门表面上没有什么“实权”,鲜有领导愿意主动来,加之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性相对比较强,所以从业人员就没有什么交流。人事的垄断意味着这些人极易占据“山头”,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手中权力兑换一己所需。利益输出和交换格局一旦形成,就会使公器私有化,所以“清水街门”也能找到“流油”的肥缺。

“清水衙门”不清,更反映出监管上的缺失。实际上,权力的大与小是相对的。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的着力点和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那些要害部门,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却常常被忽视了,结果造成它们的权力不受约束。从这个角度看,权力的大小其实就是权力的自由度,是同制约度紧密相连的。监督制约度越大,权力就越小;监督制约度越小,权力就越大。失去了有效监督的“清水衙门”,不冒出一些浑水、污水、祸水来才怪呢。

腐败没有领域之分,权力也没有大小之分、虚实之别。只要有权力,哪怕是微小的权力,也有腐败的可能;而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不论是“权重衙门”还是“清水衙门”,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从而成为腐败分子肆意践踏的“自留地”。绝对意义上的“清水衙门”并不存在,我们决不能因为某个“衙门”看似“清水”,就放松了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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