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 习生 沈费伟
■特邀嘉宾 徐 珣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如果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如果守门人都变节了,司法公正从何谈起?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虽已告一段落,当事者也受到了惩罚,但案件中陈玉献的“侦探式维权”却留给人们诸多的思考。当前“侦探式维权”有何法治困境,如何加强对法官的有效监督,怎样保证法官于司法审判中的中立、公平的立场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上海法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中,陈玉献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如同一个幽灵,跟随着上海法官,出入酒楼、歌厅及豪华会所,只是为了取证揭丑。业内人士称,这种“侦探式维权”的方式对于揭露法官集团嫖娼案无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什么会出现这类“侦探式维权”的现象?
■反贪污腐败应该是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这对于当下的中国乃至全球大多数国家而言同样适用。像所有的公共事物一样,现代国家反贪腐的行动需要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系统的相互协调与支持。当前,我国反腐现状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在正式的制度系统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同时,非正式制度系统的反腐行动异常活跃。例如“小偷反腐”、“情人反腐”、“网络反腐”、“侦探式反腐”等。所有的这些非正式制度系统的反腐行动,在不同的个案中,其主观的动机是多样的,甚至有时没有反腐的明确意愿,然而,其共通点都表达了对贪腐者不同程度上的蔑视与义愤,在不同层面上代表一定的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在我看来,在一个给予了公民个人以更多技术条件支持和开放、正义观念的现代社会,公民越来越多地以非制度化的个人行动,介入反腐的公共事务之中来,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
□我们看到,事件中的另一个关键词就是“复仇”。陈玉献选择的“侦探式维权”,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维权的性质,演变成了一场复仇行动。因此,有人称,“非典型式复仇”对体制性的反腐工作提出了挑战。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与非制度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反贪腐行动相比较,国家制度化的反腐行动往往具有相对的程序封闭性、多部门协作的规范性,以及公权力运用的审慎与责任性等特征。因此,当制度性的反腐行动,往往没有公民个人的反腐行动那样显得快捷乃至具有“丰富性”,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兴趣。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几乎所有的个人反腐行动,最终都必须在正式的制度化系统中寻求正义实现的路径。因此,宽泛地认为“非典型式复仇”的个人行动比正式制度系统的反腐工作更有效率,给后者上了一“课”,这不太妥当。当然,制度化的反腐体系,如何能够合理地鼓励和接纳公民个人的反腐行动,从而使正式的制度系统与非制度化的个体行为得以相互衔接和支持,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严肃对待的一个时代命题。
□很多人佩服陈玉献的个人英雄主义,可是,也有人认为法治社会应当用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非典型”、“偶发性”的私人维权行动本身就是法治的尴尬。您认为这种“侦探式维权”是否表征着某种法治的困境?
■法治社会并不完全排除私力救济,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换句话说,法治要使公权力与公民个人在公域与私域中行为的正当化与非正当化能够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并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就此而言,“侦探式维权”的背后确有值得追问的法治问题。第一,如果陈玉献所针对的不是法官,而是普通公民,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够接受和容忍这样的行为?第三,这些法官确实应该受到惩戒,然而,他们作为个人的隐私与肖像等个人权利是否在整个事件中被公正地对待?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对此有符合正义要求的回应,不然,这种行为将会物伤其类,甚至使社会陷入一种非理性、非法治化的困局中。同时,该事件还引发人们的一个追问:如果没有陈的“侦探式维权”,这几位法官的腐败行为是否能够在目前反腐的制度框架之下被揭露和惩治?人们无疑会对此怀疑。此类事关公职人员有违职业伦理的腐败行为,隐蔽性极深,反腐的正式制度系统如何对此回应?法治如何在公权力的职业伦理层次上实现道德的自觉?这无疑也是当下法治的一个难题。
□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公正。有人说,法官审判权的独立与法官的职业道德间如何寻求内在的统一至关重要。对此,您是怎么理解的?
■19世纪以来产生于西方工业化社会土壤中的法治,一直强调通过外在的规则约束,达到外部世界的人的行为的一致性。这是所谓的“形式法治”。然而,法治的精髓还在于符合正义的标准。西方法学家们试图发现这种标准,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和学派。然而,在越来越接近后工业化时代的当下,人们逐渐达成共识:法治中正义标准的核心,其实是人类的道德良知。对于法官而言,这尤为重要。法官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更要理解和懂得他所处时代的普遍道德良知。法官恪守职业伦理,便是对这种良知的追随和呵护。只有恪守职业伦理的人,才能够聆听到时代的道德良知,进而才能确保独立、依法地运用审判权,坚守正义的标准。
□有媒体称,“侦探式维权”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效仿、复制,而且存在许多弊端。因为这种方式,有可能由于过度介入私域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甚至于一些法官受到人身危险。因此,您如何看待公民对公权或者公职人员监督问题?
■公民对公权力与公职人员的监督,在宪法中可以找到依据。现有正式制度系统的反腐程序设计尽管相对封闭,但是也给公民个人对公权力的监督创设了一些程序性的通道,比如,公民有权利向法定的执法部门、监督部门检举、揭发贪腐行为。与此同时,体制性的反腐机构,在当下也不断地创新制度和工作方式,设法拓展公民对反腐行动的参与。如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开通“我要写信”、“网友互动”、“网上调查”等栏目,促进公民参与等。以制度创新,拓展公民参与,使公民反腐的非制度化的行为能够与正式的制度系统对接,这是避免“侦探式维权”等反腐方式所隐含的法治困境的有效途径。
□有专家认为,人们对法官嫖娼事件百般关注和追问,不是关心法官赵明华、陈雪明个人,而是关心法官这个群体,关注我们的法官是否坚守司法的正义。您认为,当前应如何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对法官的监督,应该说现有的司法制度内部有较为细致的程序安排,如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严格的审级制度、法官回避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是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而从法官嫖娼案可见,这种内部监督的制度安排至少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将失去效用。因此,应该辅之以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履行监督的职责。实质上,根据宪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法院和法官;在尊重法官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对于法官的贪腐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询问、质询、调查。将这些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实践中真正运用起来,无疑有益于保证法官司法审判的中立与公平。当然,促使法官公正审判还有许多社会条件,如强化公民教育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教育,使诚信、尊重良知的精神成为社会的公民精神与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如强化媒体监督,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鼓励媒体对法官的贪腐行为予以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