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力卿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民营资本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民营资本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首先,民营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分担政府投资压力,增加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其首要目标,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科学的实现也离不开相应的物质基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农村的投入逐年加大,但是新农村建设的事业涉及到3.8万多个乡镇,超过68万个行政村,其所需要的资金是巨大的。因此,推动农村生产的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实力,光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积极引入、合理使用民间资本,能够分担政府资金投入压力,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公共产品的供给、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助推作用。
其次,民营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现代化进程。民营资本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能够吸引大量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到现代化农业生产中,能够给农村地区、农业领域带来先进的生产理念与管理经验。这不仅能够影响到固有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也能够影响与改变传统的生活理念,实现生活方式与生活理念的现代化,从而有力推动乡村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再次,民营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新农村。只有家庭和谐才有和谐的社会。而当前,多年城乡二元制的发展造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形成大量的民工潮。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出现许多问题,诸如夫妻分居、留守儿童、空巢家庭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家庭的和睦。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整合农村资源,发展高效的农业产业,打造附加值高的产业链条,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加速发展,从而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使这些农村劳动力不用远离家乡就能实现就业,从而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民营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投资总量越来越大,参与建设的领域不断拓宽,参与建设的模式也越来越丰富,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与障碍,对于民营资本进一步助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观念的偏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营资本在多个领域内做出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后果。这种状况并不是民营资本特有的特征,而是市场管理不完善与制度缺失的后果。在完善的监管体制下,这些缺陷都是能够克服的。但是部分政府管理人员不对管理体制与监管缺位进行反思,而是将责任完全归于民营资本的逐利性上。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对民营资本参与到新农村的建设予以不应有的限制与排斥。因此,真正的市场经济原则与市场理念仍然需要进一步增强。
其次,政策的限制。民营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遇到许多政策性的限制。一是部分政策设置不利于民营资本的进入。许多涉农行业明确出台了对民营资本限制进入的规定,这些规定导致民营资本只能徘徊在许多涉农领域之外。同时,由于许多涉农领域为公有资本长期垄断,形成了一种既得的利益格局。要打破这些既得的利益格局,引入民营资本形成竞争,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必须出台相应的改革政策。二是新生的涉农领域与实践缺乏相应的政策保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诸如民营资本捐助农村公益事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并不完善,使得捐助的企业无法将其在税前列支,这就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进而,在民工招收与培训,民营资本的信贷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位的。这些政策跟不上实践的状况,直接限制了民营资本积极作用的发挥。三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即使某些政策没有明确对民营资本进行限制,或者说对民营资本做出了相应的支持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部门利益等问题,民营资本也很难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再次,机制的缺失。经过多年的发展,民营资本积累了雄厚的力量,但由于相应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民间资本无法便捷有效地进入农村建设的诸多领域中,这一点在农村公共事业领域尤为突出。一是在农村公共事业领域缺乏规范的民间资本的引入运作机制,这使得民间资本找不到相应的途径快捷而有序地进入到农村公用事业中去。二是缺乏民间资本针对公共事业的选择适配机制。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农村公共事业,选择哪些模式与其适配,这样的机制还不完善。三是缺乏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价调节机制。只有制定一个合理的定价调节机制,才能保障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才能使公共产品的提供更加合理,也才能使得相应的公司得到激励,从而持续进行开发与经营。四是缺乏完善的农村公共项目利益补偿机制。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农村公共项目,只有在合适的利益补偿机制下才能够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从而维持其后期的投资、开发、经营的积极性。这些不完善的机制,极大地阻碍了民营资本作用的发挥。
首先,转变发展观念、提升管理能力。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民营资本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性与必要性要有正确的认识,转变仅仅依靠政府投资的思维定式。对于民营资本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予以正确地对待,积极地支持。同时,要提升自身引导与管理民营资本的能力,采取各种措施使得基于民营资本这一载体,实现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等要素进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其次,消除政策性障碍、提升服务功能。对于各种资本要实行公平的准入政策,政府要能够与时俱进,改变某些限制性的政策,打破垄断的格局,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那些急需资金的领域。进而完善各种税费改革的措施,规范对民营企业的税费征收,调整不公平的收费政策,坚决杜绝对民营资本经营的各种农业产业征收不合理的税费,加大对民营资本在某些领域内的补贴。改变某些不平等的政策待遇,在企业资质评定、人员引入、土地使用等方面消除歧视性的待遇政策,做到一视同仁,甚至可以向民营资本方面做些适当的倾斜。同时,政府管理者应该提升自己服务社会的能力,将自己的重心放在规范与服务之上,努力为建设新农村创建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
最后,建立与完善长效的机制。合理的机制是保障民营资本合理利用、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基本要素。就目前农村公共产品领域而言,建立规范的民间资本的引入运作机制是首要工作。建立一套标准程序,来评估相应的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与效益性,如此才能够使民间资本有序合理地进入农村。进而,建立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农村公共项目按照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以及准经营性项目,这些不同性质的项目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进行匹配。当然,在民营资本进入之后,为了保证长期有效性,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定价机制与完善的项目利益补偿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实现这些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才能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长久而有效,从而提升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水平,增进他们的福祉。
总之,真正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中民营资本的积极作用,消除更多的政策性障碍,建立与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出民营资本应有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