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全国人大代表刘璠通过调研发现,虽然《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但究竟该怎么续?是否需要交费?可以自动续多少?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他建议,对个人住宅70年后的权属问题,应该赶紧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以明确。(3月9日新民网)
人大代表刘璠一语说中了广大老百姓的心声。购买过住房的老百姓都知道,房屋的权属被分为两个部门,一是产权,二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一般商品房都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个证书文本。
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并没有指明所有权期限。也就是说,老百姓所购买的房屋主体建筑、内部结构等实物形态的产权,是无限期所有的。而《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对购房人土地的使用权,却是有明确起止期限的,有的地方是50年,有的则是70年。房屋主体建筑在土地上,因此,房屋的产权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不再归原使用人,那么房屋的实物部分产权,也就没有了依附,同样很难再归产权所有人。
《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土地国有,国有也即全民所有,每一个公民显然都有其使用权。因此,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老百姓有无限期使用的权利。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也就是说,老百姓买了一套房子,同时取得了该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到期之后,可以自动获得再次使用权。但如何获得?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每套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续期几次?每次续期多长时间?是无偿续还是有偿?如果是有偿续期,收费标准又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显然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说清楚并确定下来。
特别是之前上海市出台相关规定,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提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让老百姓产生了一系列疑问甚至是不安:“高房价下,倾尽一生精力,才能拥有一套房。如果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等我们人到苍苍暮年,何处安身?”
事实上,收回特别是无偿收回之说根本就是个伪命题。至少,收回与无偿收回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也与国家存在与执政为民的根本需要和原则格格不入。即便是因国家需要、发展需要确实需要收回,也必须以货币或者其它地方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或者置换。但对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自动续期”的问题,却有必要出台详细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细则,而且已经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虽然如今我们的绝大多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尚没有到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问题似乎还不那么紧迫,但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尽早出台法律给予明确,总比届时问题集中暴发,弄我们一个措手不及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