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分类考试多元录取政策研究——基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的视角

2013-07-26 10:29
职教论坛 2013年13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

制度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是人们对制度的道德诉求与期待。高考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的第一大制度,其公正性影响到教育的公正性。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理论,是西方思想界博大精深之典范,是建立公正制度的重要哲学基础。因此,笔者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视角来考察我国现行高考制度的公正性。

一、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及其论证

罗尔斯是在学术界影响甚大的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他在经典著作《正义论》中详细阐释了他的思想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的核心思想是“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在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里,他认为要实现平等待人并不是消除一切不平等,而只是消除那些使某些人受损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如果不平等能够增进我的最初公平份额,这样的不平等就是被允许的,反之则不被允许。但是被分配的社会基本益品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例如,A可以通过剥夺B的基本自由来增进B的收入,这种对自由的不平等分配从收入方面有利于B,但从自由方面却不利于B,面临这样的问题,如何分配?为了解决这种难题,罗尔斯诉诸于词典式的优先原则。

罗尔斯用词典式优先原则来处理各种不同的利益。“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所有人享有的类似自由体系协调一致的、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自由优先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这两种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2]

通过罗尔斯对一般正义观及两个原则(正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阐释,可以看出罗尔斯作为自由主义的一派,其一般正义观最核心的思想是自由与平等。

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差别原则中、正义原则较少受到质疑,相反差别原则受到诸多批评与关注,而他对差别原则的论证也正是其理论之精华。

罗尔斯希望差别原则能够缓和自然劣势、社会劣势对人们造成的不公正影响,因此,罗尔斯发展出一种处于“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初地位。

“无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自己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也无人知道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命运、能力、智商、力量等等……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进行的。这就保证了没有人因为自然机会的结果或者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既然所有人都处于类似的处境,没有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的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与公平商讨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3]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来清除偏见的根源,以达到制定社会制度的时候每个人都处于自由和平等的地位,能够实现对每个人的平等关照。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采纳“最大的最小”策略才是理性的,也就是要使自己在最小的或最坏的情况下的所得最大化,这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二、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考察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

高考制度在本文特指高校的招生考试与录取方式及相关制度,我国现行的高考录取方式包括:普通高考、高校自主招生、高职单招、保送生制度、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其中以普通高考、高校自主招生、高职单招为主(保送生录取制度、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制度等,所占的比例较小,本文不予关注)。

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及差别原则来考察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发现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违背了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一)人自然天赋的多样性及社会人才需求的多样性

1.人的智能具有多样性。美国心理发展学家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早已证明人的智能具有多样性,加德纳认为,“传统上,学校一直只强调学生在逻辑─数学和语文(主要是读和写)两方面的发展。但这并不是人类智能的全部。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智能组合,例如:建筑师及雕塑家的空间感(空间智能)比较强、运动员和芭蕾舞演员的体力(肢体运作智能)较强、公关的人际智能较强、作家的内省智能较强等。”人具有多元智能,其成才的道路与目标也具有多样性,简单的划分有的人自然天赋倾向于学术研究,有的人自然天赋倾向于工程研究,有的人倾向于技术技能,喜欢动手操作。“早在1865年,美国教育家H·A·Foechek就曾指出,在将来某一时候,大学本科水平上可能至少有四种基本类型的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科学类、工程科学类、工程类、工程技术类。 ”[4]

2.社会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时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不仅需要大量的学术型人才,而且更需要大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我国现在的“技工荒”、“高级技术人才难求”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产业企业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多样的人才,尤其需要技术技能人才。

(二)普通高考无视人自然天赋的多样性,侵犯中职生权利

普通高考是考生选择大学和进入大学资格的最重要平台,是国家教育最重要考试之一。以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来考察我国的普通高考,发现其考试内容单一、招考对象单一,只适合学术型人才的选拔,无视了人的自然天赋的多样性和人才的多样性。占高中适龄学生一半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几乎被排除在高校的选拔之外,严重侵犯了中职生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一,从考试内容上来说,从1977年我国高校恢复高考至今,基本上都是沿着学术型的考核要求而发展的。经历了“文科四科:政治、语文、数学、史地;理科四科:政治、语文、数学、理化;报考外语专业的加试外语”[5],“3+2”,“3+X”等变化,但不管科目如何增减、变化,都没有脱离学术型人才知识结构标准,各高校无论类型、层次都以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的标准招生。

这种单一的招考方式,无视了人自然天赋的多样性,没有考虑到与普通高中生数量相当的中职学生的自然天赋及权利。中职学生的自然天赋是技术技能型的,而非学术型的,让技术技能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参加适合于学术型人才选拔的考试,技术技能人才必定处于弱势,这种单一的普通高考制度几乎将技术技能型人才拒之门外,无缘高校大门。而普通高考并未认识到此问题,更没有给予一定的补偿,没有做到对所有成员的平等关照,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从招考对象来说。普通高考招生的大部分学生仍然是普通高中生,“各地安排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的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中职应届毕业生的5%”这一招收中职学生的比例限制至今仍然没有在制度上得以突破。也就是说大部分中职毕业生被排除在了高等教育之外。这种单一类型的招考对象,这种对中职学生的限制,无视了中职学生对享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侵犯了他们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普通高考依然没有做到平等关照,是不正义、不公正的。

普通高考的单一考试内容、单一招考对象,没有做到平等关照每个适龄高中生的利益,违背了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是不正义、不公正的。

另外,普通高考无视了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从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普通高考这种单一的学术人才选拔方式,将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大量高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人才剔除出去,不能增进社会财富,进而也不能增进每个人最初的公平份额,不能做到罗尔斯所说的“除非这种不公正能够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这种无视社会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做法也是不正义、不公正的。

(三)高校自主招生漠视人才多样性及中职学生的平等权益

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招生和入学考试办法,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按有关规章录取新生。”这是自主招生政策的开始,直至今日全国已有80多所高校参加了高校自主招生,招生比例每校不等,大约在5%—10%之间,规模比较大的有华约、北约、京都联盟、卓越联盟等。

从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实践发展来看,其主要是以文化课考试为主,面向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在对学术型人才的选拔上高校自主招生是对现行普通高考制度的一个补充,有利于高校选拔出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但是,从选才标准和选拔的人才类型上来说,高校自主招生仍然没有做到对所有学生的平等关照,仍然是对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的选拔,技术技能型人才与它无缘。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的角度来看,高校自主招生仍然没有做到对多种类型人才——全体适龄高中生的平等关照,是不正义的。

(四)“高职单招”的省域限制、层级限制不具公正性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启动于2007年,当年的试点省份是江苏、浙江、湖南、广东4省,每省试点院校均为2所”。[6]近年来自主招生的院校逐步增加,范围逐步扩大。从考试形式上来说,“高职单招”逐步从重视文化课的考核到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实行技术高考,以技术技能水平考核为主,区别于现行的普通高考。

高职单招是目前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采用的招生考试方式之一,这种招生考试制度是唯一考虑到了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人才的发展的考试制度。从人才多样化的自然境况角度来看,做到了对不同类型的学生的平等关照。但它仍然没有做到完全的平等关照,也没有依据差别原则对中职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偿。

从中职学生可以选择的院校范围来说,高职单招这种仅有的考虑到技术人才的招生制度,只允许中职学生在省内就读高职院校,有些学生在省内找不到满意的专业和学校,而又基本不允许其跨省报考,使得这部分学生要么选择普通高考,要么选择自己不太满意的专业或学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选择自由,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来考察,依然侵犯了学生的平等自由权利。

从中职学生可以选择的院校层级来说,现在面向技术技能人才招生的院校都是专科层次的高校,难道技术人才就低人一等,只能选择专科,不能读本科吗?显然不是,为什么本科的高校不能向技术人才开放呢?本科的技术类高校选拔人才为何要以普通高考的学术成绩为标准,而不以技术水平高低为标准呢?从这个角度看,高职单招并不能弥补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缺乏公正的缺陷。

总之,现行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普通高考、高校自主招生、高职单招,都没有做到对所有学生的平等关照,在某种程度上都侵犯了部分学生的平等自由权。构建公平、正义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需要对现行的高考制度进行改革。

三、构建分类考试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制度

那么高考应该朝着哪个方向改革呢?我们应该构建什么样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呢?基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构建公正、正义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就要平等地关照各类高中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施分类考试多元录取的制度。

实施分类考试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必然要求高等教育,更具体的说是高校的多元化、类型化发展。目前我国各高校由于种种原因都朝着学术型、研究型大学的方向发展,使大学出现千校一面的现象。我们不可能在千校一面的高校类型中发展分类的、多样化的招生考试。因此,实施分类考试多元录取制度,首先要对高校进行合理分类。

(一)依据《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对高校的分类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依据教育课程和相关的教育资格证书将教育体系划分为9个层级、两种类型。如图1所示:

图1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011

图1中,“01和02级为学前教育阶段;1级为小学教育阶段;2级为初中教育阶段;3级为高中教育阶段;4级为高中后的非高等教育阶段;5级为短期高等教育阶段;6级为本科教育阶段;7级为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8级为博士教育阶段。”[7]

除了划分了9个不同的层次之外,《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还对各级教育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教育。不同类型的教育有着不同的培养目标、课程设计。如图1所示,从2-5级都划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类别,也就是在本科阶段教育之前,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是按照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双轨并行来设定的。从6-8级,也就是从本科教育到硕士研究生教育再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是按照学术型、专业型和定向未定并行来设定的。这样普通教育和学术教育从2到8级在层级内是贯通的,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从2到8级同样是贯通的。

通过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011)》教育系统层次的分析可以看到,每个层级的学生都能够相应地升入到比自己高一级的教育中。这样不管是走普通教育道路的学生,还是走职业教育道路的学生,如果有需要都可以升入相应类型的高级别院校,在制度上给予了学生公平的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力。依据《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对我国高校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学术型高校和专业型高校。

学术型高校、专业型高校这两种类型不同的高校,其知识产生、传播、归属都不相同,学术型高校的知识产生于认识,高校传播知识的方式是学科本位的课程,高校教育以知识本身的发展为目的。专业型高校的知识产生于实践,高校传播知识的方式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课程,高校教育以知识的应用为目的。类型不同的高校自然应该采用不同的选拔人才的考试方式,学术型大学采用普通高考,专业型大学采用技术高考。

(二)构建高校分类考试的制度

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论出发,构建公正、正义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就要从高中生群体的整体出发,做到对高中生群体内不同类型学生的平等关照。高中生群体包括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学术型大学采用普通高考。前文已经谈到,普通高考的考试内容(语数外、史地政、生物、化学等都是文化课程)、考试方式(纸笔测试)等方面都是一种适合学术型学生的选拔方式。因此,在高考方面,学术型大学可以继续实施普通高考,辅以高校自主招生。

2.专业型大学采用技术高考。设置技术高考,在考试类型上做到对高中生整体的平等关照。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出发,平等关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利益,就应开设技术高考,实施以学术为导向的普通高考和以技术为导向的技术高考的分类高考制度。相对于现行普通高考的3+x考试,技术高考采用“知识+技能”的考试办法。

(1)技术高考的考试内容及比例。技术高考中“3+技术”的具体内容为:3为普通文化基础;技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专业综合理论,一部分为专业技能(动手操作能力)。与中等职业教育文化、专业、技能课时比例相对应,考试内容中普通文化基础、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成绩在学生总成绩中的比例建议为4:3:3,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

不同的专业其专业综合理论和专业技能要求不同,因此,在专业的区别上,宜按专业大类来设计考试内容。参考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置的19大类专业,即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医药卫生类、休闲保健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与健身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和其他类来分别设计考试内容。同一专业的考试内容全国统一。

目前、江西、江苏、湖南都在尝试实施技术高考,而且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增设技术高考,能够打破对中职学生实行普通高考的局面,能搭建中职生通过技术考试升学的“立交桥”,使中职生有了更公平的上大学机会。

(2)技术高考的实施范围及分数的使用。技术高考的实施,可以尝试全国统考和省内单考并存的形式。对于一般的专业实施全国统考,对于个别的适应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置的特殊专业可以实施省内单考。全国统考保障了公平性,省内单考保障了特殊专业的特殊处理。

学生的考试分数对全国都有参考价值,只要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应用型大学,学生都可以报考。面向全国招生的应用型大学可根据各省的情况和学校的自身要求,对每个省技术高考成绩划定分数线和每个省的招生人数,上报教育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国的情况及各省的特点酌情审批。在划定分数线以上的学生可以报考该院校,而学校根据划定的招生人数从优录取。

(3)技术高考的技术考试标准设置。技能考试包括专业综合理论和专业技能,这部分考试标准依据技术工人的等级标准来设置,一般难度可以定为初级工和中级工之间。主要考察学生的技术意识、技术学习能力、技术水平和技能个性,在考试中各部分的比例如图2所示。

对技术意识的考察主要考察学生面对一个问题时,是否能够首先想到用技术的方法加以解决,考生是否有强烈的技术学习兴趣和热情。对技术学习能力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学生是否适合技术技能型的发展道路,能否把技术学习方法、技法运用到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去,掌握技术性学习方法,并考察其是否具有熟悉技术的观察能力,丰富的想象力,思维敏捷,具有思维的流畅性、变通性、创造性、深刻性。对技术水平的考察主要是看学生技术操作的规范程度;在学习技术后,能够对本专业的技术更新或产品升级提出设想,并尝试实施及处理较复杂的任务的水平。

当然这些标准的设置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完成的,需要本专业的实践专家来制定。一般的实践专家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的人,从业时间较长,10年以上最好。

技术高考是一项重要的体现公平的教育考试,其实施还需要严格、谨慎的研究,本文在此并不是要提出技术高考实施的科学办法,而仅仅是提出技术高考是我国的重要考试形式,不可或缺,对人才多样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以上仅是参考性建议。

图2 技术考试标准及比例

(三)实施多元化的高校录取制度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这样阐释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因此,我们在制定一项制度时,如果不能做到平等关照,至少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

1.改革高校自主招生。高校自主招生是一种学术型人才选拔的较好的辅助方式,但其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提出了挑战,家庭经济境况较差的学生可能没有条件参加高校自主招生,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应该对这部分学生进行补偿,比如,就学生参加自主招生产生的部分费用,由学校或国家承担,使高校自主招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性。

2.完善高职单招。对于高职单招同样需要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行改革,实现处于弱势群体的中职学生利益的最大化,第一,应该允许高职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即给予中职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中意学校的权益。第二,应该依据对高校的合理分类,允许本科技术大学招收中职生,即给予中职学生选择本科层次高校的权利。

3.实行学分制,促进普职衔接。《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011)》对于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转换和沟通也有了更灵活的设计和指导,从第3级教育开始,学生在完成本级学业后,均可在下一级学业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进行选择,并且从第4级教育开始可以在本级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根据学分进行转换,这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业水平在两种教育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

构架多元化的高校录取制度,可以实施学分制,只要学生学分达到了高校的入学要求,就允许学生入学,不管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还是接受普通教育的学生,只要学分够了,就都能升入任何类型的高校。建议从省级教育行政区域入手设立学分互换制度和学分累计制度,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学分互认和学分互换机制,并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将学分互认和互换作为实现同一层次高校横向连接和不同层次高校纵向衔接的桥梁。

总之,从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出发,使具有不同禀赋的人才得到平等关照,使不同处境的人才得到平等关照就必然要实施分类高考;依据差别原则,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尤其是中职学生的利益最大化,就必然要进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和高职单招的改革,以形成多元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2][3][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59-60,68.

[4]杨金土.我国本科教育层次的职业教育类型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3(01):5-9.

[5]杨学.高考文献(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1.

[6]凡华.高职单招:高考制度破冰之举[J].职业技术教育,2010(12):42-45.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011)[EB/OL].http://www.unesco.org/new/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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