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2013-07-24 07:56黄瑞凤李源
学理论·中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法

黄瑞凤 李源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8-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1]。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即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在适用法定继承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那些人。适用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可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严格。与死者有较密切亲缘关系的叔、伯、姑、舅、姨、甥、侄等旁系血亲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死者遗产的财产权利,即使是遗嘱继承也不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知,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我国《继承法》的突出特点之一,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无此规定[2],实际上是扩大了我国的继承人范围。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足

1.我国家庭结构日趋简单导致法定继承人在事实上缩小

由于时代的发展变迁,目前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家庭观念的转变,核心家庭已成为社会家庭结构的主要模式,扩大家庭则日趋减少,仅在少数的农村地区可能还有一定的比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人们不愿意早结婚和生子,甚至有人甘愿做不婚族、丁克族,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一般情况下,死者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密切亲缘关系的亲属,而《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却没有这样的体现。前述案例中,该书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李淑贤的小叔子却无权享有,这与人的自然情感和理解力是相违背的。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的趋势下,若继续按照现行《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够宽泛

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规定的比较宽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匈牙利、美国和英国等国,其中以《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为最宽。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较窄,如我国、前苏联、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最宽,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依然存活的人都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但在死者有行为能力,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英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 (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比大陆地区的宽泛。例如《澳门民法典》第1973 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私有财产较少,相应的,死者可作为遗产的财产不多,即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也很少会出现纠纷,然而如今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个人财产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3.违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确立了该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依据即我国《宪法》,具体而言是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目的即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但是《继承法》第32条关于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显然与《继承法》的目的不一致,也违反了《宪法》第13条的规定,有人认为这部分遗产由国家继承是因为对公益事业有利[3],但是《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而不是公用利益,国家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比如税收等。从常理来推断,死者也更倾向于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亲属而不是归国家所有。

四、适当扩大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一,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目前采用的是“亲等继承制” 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重的原则[4]。可见除了婚姻关系外,血亲关系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可以把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从而解决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的问题,同时也与国际立法通例相一致。

第二,在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同时赋予其代位继承权。当子女的直系卑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代位继承,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的规定。这样可以顺从被继承人把遗产留给自己后代的意愿,也可以协调祖孙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婚姻法》第28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祖孙之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而《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是祖父母、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父母只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2.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伯、叔、姑、舅、姨、甥、侄等。和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相比,三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与被继承人的血亲关系稍微有点远,但是仍较为密切。一般而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对被继承人有物质和精神上的扶持、帮助。这也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相呼应,在我国历史上,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私有财产权日益得到重视和保护,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明智的,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又符合财产保持在近亲属手中的基本人情,也更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3.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予以保留

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予以保留,有学者认为应予取消,在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作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1)在配偶生存期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及赡养义务被视为代配偶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在配偶死亡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被视为形成扶养关系。(2)保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可以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也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而成为法定继承人,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经丧偶,不问其是否再婚;二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44.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2.

[3]王泽宇,张光宏.浅谈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修改[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1).

[4]王杲纯.中国民商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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