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课外活动采取有偿服务的探讨

2013-07-17 09:38
关键词:有偿收费课外

张 帆

(湖北经济学院 体育系,湖北 武汉 430205)

1.前言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国高校的课外体育活动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家规定的 “每周要安排三节以上课外体育活动”形同虚设,严重挫伤了师生的积极性,阻碍了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为落实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效益和活力,对其必须综合治理。本文就采取有偿服务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2.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调查访问法和数理统计法。

问卷调查对象为湖北省武汉市普通、部属重点高校的学生、学生家长和体育教师;调查内容为上述三个调查对象对有偿服务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认知情况;问卷的发放、回收统计如下:

表1:问卷调查情况

3.研究结果与分析

采取有偿服务是可行的。

表2:对于组织或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态度

表2展示了体育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对于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的认知情况,持肯定态度的百分率分别为91%、85.4%、88%。这表明,课外体育活动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不是可有可无,它的开展非常必要。

表3:收费态度

由表3统计数据可得知:体育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对于收费的支持率分别为77%、65%和67%。这表明,实行收费为大多数人所认可。但这组数据和表2的有关数据相比,均有所下降。笔者分析,可能是下述两个原因:(1)课外体育活动向来被视为如同体育课一样的福利型活动,采取收费还不能被部分人接受。(2)少数师生和家长大概把这种补偿性的收费与现在社会上的“乱收费”相混淆,从而产生抵触情绪。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人们陈旧的思想观念会逐步更新,勇于接受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事物。

表4:收费标准(元/月,每周开展三次)

由表4可知,对于收费标准,三者基本上趋同于5-10元/月。由于经济地位、经济收入和消费层次不同,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异。5-10元/月这个标准符合目前湖北武汉地区的家庭教育投入的应有水平。

3.1 采取有偿服务能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

一度以来,对于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和学生都持消极态度。有的高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部分学生嫌收费过高而不愿参加;有的学校体育经费不足、场地器材缺乏、组织管理不完善,因此,课外体育活动吸引不了学生的兴趣,体育教师的积极性也大受挫伤。采取新的合理的收费,将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学校、体育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会形成四位一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表3已知,家长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乐意向学校缴纳一定的课外活动费用。有了家长的支持和督促,会充分调动起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觉从事课外体育活动的观念、兴趣、能力和习惯。学校收费以后,会相应地增加体育投资,加强管理措施,确保课外体育活动的质和量。教师会为自己的超量、艰辛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更加自尊自重,敢于肩负起体育教学、课余训练和课外体育活动的三重重任,全身心地投入到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之中。由于加强了管理,越来越多的学生能够自主、愉快地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家长也乐于这一教育投资,从而使课外体育活动处于一种良好的动转状态。

3.2 采取有偿服务是提高学生能力教育的需要。

90年代后期以来,学校体育理论界出现了培养体育能力的改革思想。伴随着这种思想的出现,过去那股重智轻体之风已不符合当今世界与科技持续发展的需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能力,强身健体成为教育发展的主流。

课外体育活动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观察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适应能力。由于缺乏思想理论指导和竞争激励机制,课外体育活动忽视了培养学生自觉参加体育活动的观念,偏于技术指导,疏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采取有偿服务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由“被动学习和活动”向“自主自动学习和活动”的转化,从而在全面实践体育教学“三基”目标的基础上,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真正把体育教育纳入全面发展人才的轨道上来。

3.3 采取有偿服务是实现体育“量化管理”的需要。

“量化管理”的核心之一是质量管理。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今天,针对目前高校体育经费严重不足,场地器材缺乏的情况下,课外体育活动引入“量化管理”非常必要。有偿服务是实现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它能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高校有关部门,改善领导和管理体制,制定一套完整的、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并形成竞争机制的规章制度和质量评估、奖赏方法,提高现有场地器材的使用效率,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使课外体育活动跟上社会发展和现代教育的步伐。

4.结论与建议

有偿服务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和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4.1.收费标准以5-10元/月为宜。

4.2 建议

4.2.1 本文所倡导的有偿服务区别于“乱收费”。它是对体育教师超量劳动的一种补偿,但这种补偿是非完全性的。

4.2.2 学校收费以后,实现“三公开”,即收费标准公开、活动内容公开、活动效果公开,提高有偿服务的透明度。

4.2.3 建立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制度。

4.2.4 体育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和业务素质,借鉴国内外课外体育活动的有益经验,积极吸取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内容。

[1]王则珊.终身体育[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4.

[2]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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