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霄鹏 王 慧
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依法承担的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不同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诸如环境责任保险的类型选择、承保范围的选择、除外责任的确定、公共利益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等问题上,都有一些自己的理念与做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趋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高度结合的产物。它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政府在发展本国环境责任保险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经济情况、环境状况、保险业发达程度、政府与产业界的关系以及本国的历史传统。
在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第一阶段(20 世纪90 年代初),由于环境责任的外部性、法律的不完善、政府的不当干预、保险公司的消极态度以及公众法制意识的淡薄等因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从2007 年至今,我国政府开始从单纯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性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等办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国家依靠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响应,保险公司提高技术水平,公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这四方面的合力均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政策、法律和市场环境。
我国国情与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已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不同。一是环境风险在省域之间分布不平衡。同样一起环境突发事故在不同省域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赔偿金额都大不相同;二是我国采取了“立法不足,试点先行”的模式。目前我国还未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地位,主要靠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省的政府财力悬殊,政府运作的效率、执行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三是我国各省市(区)保险市场环境差异很大,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受到当地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及保险技术的限制。
根据环境责任风险的状况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区域差异,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也需要有差异性。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主体,会在不同地域面对不同的环境风险和灾害损失,会受到广阔的工业用地和污染企业环保水平差异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因地制宜推广和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本文建立了省际间的聚类分析模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供求关系的区域差异,从环境责任风险、财产保险业发展程度、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及环保投资力度等方面,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机制的差异性以及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区域差异性,并提出政策建议。
1.环境责任风险分布的区域化。在某一国家内部,环境责任风险状况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法制完善程度、企业保险意识的制约,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会有程度上的差异,表现形式也不同。在时间、空间上,环境责任风险要素的形成和演化具有差异性,会影响和制约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域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发展,进而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呈现不同的环境责任保险表现形式。
2.环境责任保险供需的区域化。从需求方面来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污染企业分布和由此引发的环境责任风险状况、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政策执行力度都呈现巨大的差异性。尚处于试点阶段的环境责任保险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从供给方面来看,各个区域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财政收入、保险业成熟程度和市场接受程度有明显的区别,这决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供给具有区域差异,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机制和发展模式也必然具有区域性。
3.环境责任保险外部环境的区域化。从外部环境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机制能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直接受制于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同地区的政府财政实力和环境保护政策倾斜程度不同,使得目前我国推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在不同地区的效果差异明显。要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协调地发展,并在各个区域内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在区域间实行非均衡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策略。这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1.模型概述
聚类分析(Cluster Analysis)是一种依据研究对象的特征对其进行分类分析的多元化统计分析技术的总称。它属于探测性的研究,最终产生研究对象的分类结果。其中,聚类是指对集中的数据运用某种方法进行分组,把具有相似性的事物进行分组分类。这是一个把大量复杂的数据划分成不同群组(即类别)的过程。其特征是,同一种类的数据对象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种类的数据对象的差别较大。该分析方法对发现数据集的内在结构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上述过程中,常用的系统聚类方法有八种:最短距离法、最长距离法、中间距离法、重心法、类平均法、可变类平均法、可变法、离差平方和法。该分析方法的思维基础是运用距离和相似系数的原理,充分研究被分类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样品进行不同的分类。
2.模型的计算步骤
距离是把n 个样品看作是m维空间中的n 个点,则两个样品间的相似度用di,j度量。di,j为样品Xi,Xj的距离。本文采取的是系统聚类方法中的马氏距离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六个运算步骤:
(1)将每个省份看作是一个样本,将每个样本作为独立的一类,那么全国所有地区就被分为初始的31 个类。
(2)用选取的指标来度量每个样本间的相似性。由于选取指标的测量值大小相差悬殊,并且由于使用了不同的量纲,故而需要考虑用马氏距离来度量样本间的相隔距离,以此去除量纲与数据值大小差别所产生出来的不良影响。马氏距离的计算方法是:
其中,∑为指标的协方差阵。由此可知,马氏距离不受指标量纲影响,并且还能够考察指标数据间的相关性;把计算出来的马氏距离作为初始的30 类的类距离。
(3)选取马氏距离最小的两类,将其聚成一个新的类,那么全国31 个地区就被划分为30 个类。
(4)新生成的类包含了两个地区,计算该两个地区指标数值的重心位置,并且用马氏距离来计算新生成的类与其他类别间的距离。
(5)重复第三个步骤,直到所有的地区都被划分为一个大类为止。
(6)根据上述聚类过程,决定最终分类的个数与类。
1.指标的选取标准
聚类分析中变量的选取对于程序的运行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该模型的内在逻辑是对作为研究对象的各个变量实行分类,结果的主要意义是反映模型定义的变量的数据结构。通常说,在聚类分析中,变量的选择主要考虑四个标准:(1)与分析目标的高度相关性;(2)变量之间的低度相关性;(3)变量数值的差异性;(4)解释变量的说明性。本文选取了2008 年我国31 个省、直辖市的五个指标来做聚类分析,分别为突发环境事件数量、财产险保费收入、财政自给率、环境问题案件受理数量、环保投资额。
2.数据来源
本文选定2008 年的数据,设定相关变量,合理地聚类分析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目的是得出分类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各地区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做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由于2008 年是我国第二次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开始试点的标志性年份,因此本文选取了2008 年我国31 个省、直辖市的五个指标来做聚类分析。其中,环保投资额、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和环境问题案件受理数量均来自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9)》,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数据来自于《中国保险年鉴(2009)》,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数据来自于《中国财政年鉴(2009)》。
3.指标详解
(1)X1为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就目前我国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失的区域差异而言,环境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是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风险类型与环境污染损失,并因地制宜地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鉴于风险和保险之间的高关联性,风险及其损失的区域差异就要求关注保险经营的区域差异。受工业区域的广阔性和各地污染企业的显著差异性的影响,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污染损失均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2)X2为财产险保费收入。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各地财产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同时也证明了保险在该地区的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在判断不同地区的保险发展的水平时,应当选取保费收入这个指标。因为该指标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被观察地区的保险业务发展的成熟度。此外,一个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是否均衡,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有着明显的制约力。
(3)X3为财政自给率。衡量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指标有很多,本文选择的财政自给率等于预算内财政收入除以预算内财政支出。财政自给率能够衡量地方政府财政自理和充裕程度。财政状况越好的地区,政府越有可能对环境保护进行更大的投入。但是,财政状况好的地区,也有可能追求更多政绩工程,导致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
(4)X4为环境问题案件受理数目。一方面表现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加强地方执法能力的紧密关联性,即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环保意识程度。
(5)X5为环保投资额。环保投资额反映了一地政府对于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
聚类树状图如图2 所示,它是SPSS 软件内部自带的系统聚类算法,并自动地根据研究对象相似程度进行聚类。
图1 中显示了每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环境责任险的发展潜力,越往右伸展表示得分越高,潜力越大。分析上述的树状图,根据节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划分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潜力较大、潜力一般以及潜力较小三类地区。
第一类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为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四川。它们均处在大于7.5 但小于25 的区间范围。
第二类发展潜力一般的地区为北京、上海、重庆、陕西、内蒙古和江西。它们均处于大于2.5 但是小于7.5 的区间范围。
第三类发展潜力较小的地区天津、吉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安徽、湖北、湖南、云南、广西、贵州和海南。它们均处于大于0 但是小于2.5 的区间范围。
更为直观的结果,如图2 所示。
1.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潜力与一地的经济实力有一定关系。普遍来看,东部地区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潜力要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仅有1 个省份(四川省)进入发展潜力较大地区,仅有1 个直辖市(重庆)的发展潜力进入一般地区,其余8 个省、自治区全部属于发展潜力较小地区。
表1 全国各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数据
2.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潜力与是否为直辖市并无正相关关系。发展潜力一般的地区中包含了北京、上海、重庆3 个直辖市,发展潜力较弱的地区中包含了天津市。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越是拥有高度的政治权力,就越有可能通过行政的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不良影响,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驱动力。
3.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潜力取决于各地方环境法制、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等多种因素,单项因素并不能够起决定性的作用。以江苏省为例,由于其财政收入、财产险保费收入、环境执法力度均居于全国领先水平,因此江苏省拥有更强的财力、更良好的行政能力和更为先进的技术实力在本省推动环境责任保险。截止到2011 年,江苏省的保险业承保油船、化学品船共计1500 多艘,占全省营运船只总量的40%;保险业为投保船东提供了30 多亿元的污染风险保障,为全省328 家企业提供了6 亿多元的环境污染风险保障,在13 个地级市中已经有9 个成功签单。
4.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负起责任。某个地区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离不开各地地方政府的参与,既要对发展进程进行宏观的把握,又要与其他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形成协同效应。与工业企业较少的地方政府相比,工业企业密集地区的地方政府就需要有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投入去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这既是为了维护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周边地区的人民群众负责任。
1.政策层面。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能力构建。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复杂且工作量大的系统工作,故而建立一个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非一件易事。考虑到我国复杂的国情,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及行政能力,同时不能忽视各地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别是保险业发展情况和法治建设情况。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保险,属于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公权力支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社会环境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不仅仅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定位,更在于能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其次,完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强制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显著优势。不过,目前我国的企业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意识淡薄,更何况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理想。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强制保险的条件。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政府需要进行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原则。在正视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前提下,首先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其后逐步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与之相配套,需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范畴。同时,亦需要把环境责任保险同环境评估、环境保护验收等结合起来,使得环境责任保险能够获得间接性强制的实际效果。
图1 我国省域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潜力聚类图
图2 我国行政区划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潜力评估图
表2 环境责任险在东、中、西部发展潜力对比
2.法律层面。
首先,制订并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可执行的法律体系支撑环境责任保险是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日趋成熟的必要条件。从短期来看,应该鼓励部分地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先行先试,为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积累经验。在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中,可以详细地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关系、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标的范围、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法律地位、责任保险人的给付法律责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索赔抗辩权与和解权等作出明确规定。从长期来看,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参照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做法。因为环境责任保险也是以保障受害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保障机制,所以需要在《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先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性。将来再逐步落实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单项的法律及实施办法中,以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强制险在实务中的操作性。
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的介入。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介入主要是针对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包括国家赔偿在内的裁判。该诉讼也称为行政公诉。将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紧密契合的方式之一就是让公诉机构介入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检察长拥有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权是很重要的。该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存在,俄罗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分别通过《检察机构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做出相应规定。在中国,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一方面,当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的自然人时,不敢起诉、无力起诉或者不愿起诉的情况极为普遍;另一方面,检察院介入的法律通道过于狭窄,而法院则坚守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这就使得侵害环境的行为人往往无法被及时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为此,应当积极推动行政公诉制度的设立。
3.技术层面。
首先,科学组建承保机构。我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如何因地制宜地选择承保机构对于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就显得十分重要。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巨大,损失不确定,赔付金额高,单独的保险公司可能并没有如此巨大的承保能力。应当根据各地的现实情况,挑选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对于范围较小、偶发性的和赔付金额较小的环境损害事故,可由当地的财产险公司直接承保;对于范围较大、赔付金额较大的损害事故,应由政府引导建立的保险共保体承保。某些持续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风险,很可能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一省或者某一区域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等复合性影响。对这类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是不能承揽的。在市场不能提供承保能力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环保部、保监会等部门应当设立环境责任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社会各方的力量,弥补商业保险承保能力的不足,妥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其次,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否建立、市场是否能够有效、政府的作用是否能够发挥,与环境风险评估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环境风险的评估准则与赔偿标准。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的精算、核保、核赔技术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增加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入,由保险、环保、司法鉴定等机构共同参与,科学判断需要实施强制保险的易污染环境的高危行业和企业,从环境风险的因素和损害鉴定等方面测定环境风险的等级,以便为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依据;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制定损害赔偿标准,以便确保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与功能得到充分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