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正裕
公媳假结婚背后
文·图/正裕
“如果公公和媳妇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最近,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怪事,公公和媳妇为了拆迁而结婚,想以夫妻投靠名义把媳妇、孙女的户籍迁移到村里,以此来得到更多的拆迁款。这事在宁波一带传得沸沸扬扬,可是在户口申请材料被退回来后,公公和媳妇转而联手将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上了法庭……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2012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该村的户口竟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水琴却是下乡知青,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他儿子陈斌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娟苗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小雅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赖娟苗与女儿的户口还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
于是,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陈伟忠左思右想,怎么能就此罢休?于是一家人经过一番“慎重”思虑与商量,作出了一个离奇而荒唐的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斌先和妻子赖娟苗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伟忠也与老伴离婚。四天后,陈伟忠和赖娟苗,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再婚的当天,陈伟忠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娟苗和孙女小雅的户籍迁移,将两人户口迁入上王村。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要上王村村委会的证明,并退回了他的材料。
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要闹翻天了!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元。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感叹。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伟忠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10月23日,陈伟忠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我与赖娟苗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娟苗和我孙女小雅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娟苗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娟苗和小雅的户口迁移,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13年1月4日,陈伟忠、赖娟苗和小雅“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行政不作为。
陈伟忠认为,赖娟苗和小雅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2013年1月22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水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伟忠与王水琴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伟忠与王水琴育有一子陈斌,是居民户口。陈斌于2003年与原告赖娟苗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雅。2012年七八月间,陈斌与赖娟苗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伟忠与赖娟苗登记结婚,赖娟苗八岁的女儿小雅,则由赖娟苗监护。同日,原告陈伟忠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娟苗、小雅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伟忠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伟忠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他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伟忠等三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三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2013年3月21日上午,江东法院对陈伟忠“一家”告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原本安排在只能容纳二十余人的小法庭。早上9点左右,一百多名上王村的村民们得知消息后,来到审判大楼下,要求旁听。法院只好将庭审调到了能容纳120人的大法庭。宣判只用了十分钟左右。江东法院认为,陈伟忠三人起诉要求确认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陈伟忠一方的代理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不能接受。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关于登记范围”第三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江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速度日益加快,以及房价的急速升值,为了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当前国家出台实施了很多政策,有些政策跟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产限购等政策。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的婚姻登记原则设计,导致婚姻登记成了某些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通过虚构婚姻事实取得或变更户籍登记,从而骗取拆迁款或变相购买房产等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以虚构婚姻事实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是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偏离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认知,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此外,尽管陈伟忠和儿媳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他们也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但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隐含巨大的刑事风险。
陈伟忠“一家”对江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2013年5月28日,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陈伟忠一家上诉,维持原判。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陈伟忠申请原儿媳赖娟苗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伟忠,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伟忠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市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陈伟忠与赖娟苗“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娟苗也仍与陈伟忠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文中人物除周永跃外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