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孙万莲
“三个从重”重击环境犯罪
文 孙万莲
广受各界关注的金山碳九泄露污染案尘埃落定,6名肇事者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10月9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邹碧华通报了3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介绍了上海近三年来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惩治该类犯罪的政策把握及下一步的工作举措。
今年1月10日,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南京龙凤公司派船至码头接货,期间,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运输船上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6名居民因此导致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
据悉,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坚决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邹碧华表示。
据介绍,“定罪从重”即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刑最高者9年,罚金最高达200万元。
据悉,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环境刑事司法保护,从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了司法机关“亮剑”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
“今后全市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各种量刑情节,严格裁判标准,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并将加大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邹碧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