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杨为乔
专横的正义
文·图/杨为乔
《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利》
作者:[美]安吉娜 J.戴维斯
译者: 李昌林、陈川陵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由安吉娜·J·戴维斯所著的《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10月版)一书,讲述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检察官权力缺乏监督制衡,甚至有悖于美国宪法精神的问题。显然,这不是一本出于某种纯粹思想而对现实加以无情鞭挞与质问的著作,也不存在更多的价值评判和道德谴责,相反,在书中不经意间常常体现出作者小心翼翼的宽恕精神和脉脉温情。
书中将美国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官、地区检察官)的处世原则定位于一种“尽责”的状态:即使检察官权力的专横,也不是因为检察官的道德风险,而是他们对于其职责的过度偏执或者敬业。在作者看来,美国检察官权力的扩张以至滥用,外部因素或许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首先,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存在联邦与地方(州)的双重刑事司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繁衍出联邦检察官与地方检察官两条并行的检察官制度体系。虽然在法律上对联邦与地方(州)犯罪的职责范围有所分野,但随着近年来反恐问题以及跨州犯罪行为的增加,联邦检察官的权力处于一种扩张的趋势,这势必导致联邦检察官职责与权力的同时膨胀。对于地方检察官、乃至整个美国的检察官制度体系而言,原有的联邦检察体系与地方检察体系的某种微妙平衡被打破,联邦检察官的权力得到了强化。这中间存在着联邦与地方检察系统的一种竞争关系,以确认或者凸现各自在相应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对案件管辖权的争夺。
其次,检察官在联邦刑事司法系统中处于一种缺乏监督的隐秘地位: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人们都知道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大权独揽的状态,但在司法体系外部人们似乎并未意识到检察官们(包括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对于刑事审判的重大影响力,而将他们简单地看做是政府的律师。检察官在联邦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大权独揽集中体现在起诉、控辩交易以及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等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提起诉讼的裁量权甚至可以剥夺法庭审判的权力;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通过控辩交易令犯罪嫌疑人放弃通过法庭来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可能;不端检察行为主要包括了检察官们使用的各种法庭上的不端行为、对物证处理不当、不开示无罪证据、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使用误导性证据等等,反映出在现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下不端检察行为的本质为对公权和裁量权的滥用。有趣的是,检察官的不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联邦法官们认为是一种“无害错误”(harmless error)。
第三,大陪审团作用的弱化。作为参与检察行为主要环节并对检察官进行某种监督的大陪审团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了,在诸多检察官滥权的案件中,大陪审团即使没有成为检察官滥用权力的同谋,也没有对检察官的检察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恐怕是多方面的,比如在无罪证据开示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就确认检察官可以不必向大陪审团开示涉案的无罪证据。而美国律师协会“伦理2000委员会”在检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中也肯定了这一做法。同时,囿于大陪审团成员对于检察工作专业性缺乏了解以及难以全面掌握案情信息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大陪审团的作用。另外,在检察官们主导的大陪审团程序中,还存在所谓滥用大陪审团程序的可能。显然,在标榜检察官的职责在于“实现正义,而非赢得诉讼”的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下,“无论是美国检察官发展历史,还是对宪法奠基者之意图的检视,都无法得出现行检察职能模式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显然,上述原因不能构成检察官行为不端、滥用裁决权力的全部理由,否则我们不能解释为什么不是全部、而是个别检察官;不是检察官在所有案件中,而是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滥用权力的问题。因此,就这一意义而言,检察官滥用权力的原因更多来源于其在个案中的差别认知和价值判断。
检察官职业被定位为正义的化身,代表政府追求并实现正义。然而在追求与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检察官实际上拥有两种角色:一面是实质正义的追求者,另一面则是形式正义的固守者;检察官不得为实现正义而不择手段,否则现代检察制度就成为了血亲复仇的翻版。然而,事实往往是检察官们常常只记得自己的第一种角色,而忽视甚至忘却了自己的第二种角色。在“铁肩担道义”的酣畅淋漓中,却滋生出一种“偏执的正义”情结,这是一种危险的感觉。
检察官们的价值判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西方国家,宗教信仰、种族类别、性别差异、政党博弈以及各种选举等因素,都可能构成影响检察官价值判断的潜在因素。而这些因素并不直接体现在检察官的检察活动之中,而是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具体办案过程,并最终累积成为对案件的最终认识和评判。这也是为什么从每一个具体办案环节来看,并无明显滥用权力行为存在,而最终却导致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检察官们不是在真空中工作,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工作处于侦查与诉讼两个环节之间,检察官要应对上下游两个方向的同事:警官与法官。在每一起个案中,检察官的检察活动往往存在否定警官的工作,或者剥夺法官的审判机会的可能;但在长期的工作往来中,检察官们是否能够甚至在多大程度上维持这种可能性,实在难以确定。例如,在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相关报道中,警官聂海芬“自2000年以来主办及牵头主办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经她审核的预审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及无罪判决案件。”在这350多起案件中,检察官们是怎样行使侦查监督以及审判监督权力的?又怎样使得由聂主办的案件准确率达到了100%的?
在健全、完善我国的错案追究机制中,美国人对检察官滥用检察权利的反思或可借鉴。
(作者系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栏目主持人: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 评
“本书不但及时,而且永恒。它回顾了检察权扩张史。更妙的是提出了一系列有说服力的、人人都认同的治愈权力滥用的建议。政府官员、执法官员和市井小民都会觉得这本书内容丰富、可读性强。它是一部必读书,一部杰作。”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小查尔斯·J.奥格里垂
“总而言之,学者撰写的这部著作不但描述了战场上的枪林弹雨——量刑和起诉决定权危险地从法官手中转移到检察官手中——而且还提出了同等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作品。”
——本杰明·N.卡多佐法学院教授白瑞·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