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哉,电子“锦囊”记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查询系统”

2013-07-12 18:48赵进一
检察风云 2013年2期
关键词:投案公诉人锦囊

文/本刊记者 赵进一

妙哉,电子“锦囊”记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查询系统”

文/本刊记者 赵进一

先说一段妇孺皆知的三国故事——赵子龙将护送刘备赴东吴娶亲。临行前,诸葛亮为防万一,送赵子龙三个“锦囊”,嘱其在三个不同时间节点拆阅。子龙依计而行,使刘备既娶得美女孙尚香又顺利逃离虎穴……

如今,曾荣膺“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的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也拥有一个克敌制胜的“锦囊”。不过,此“锦囊”非高人所赠,而是该院干警所研制。由于它是电子版的,除有海量“妙计”,还能与时俱进地不断翻新……

实战催生“锦囊”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法庭上,一位律师正在为有运输毒品犯罪嫌疑的庄某辩护:被告庄某本打算乘火车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不料中途被抓,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这位律师的辩护,听起来振振有词,颇有道理,其实似是而非(按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毒品犯罪属“情节犯罪”,一犯罪就是“既遂”,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区别。这位律师的辩护根本站不住脚)。但究竟“是”在哪,“非”在哪,他的辩护词与哪一条法律条款相抵触?公诉人如果只知其错,而不知其错在哪,是难以使人心服口服的。

然而,人的记忆力毕竟有限,不可能把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款全都装进脑子里,一说起某种类型的案子,马上就能准确地说出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来。但对于公诉人来说,公堂犹如“考验场”,与辩护人激辩的场面经常会碰到,没有对答如流的本领,就很难在公堂上立足。

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多少年来,这个难题就像“哥德巴赫猜想”那样,横亘在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人面前(实际上,其他条线的公诉人又何尝不是如此)。

重庆,既是西南铁路交通的中心枢纽、西南地区人财物的集散地,同时也是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区。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检察业务范围涉及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五个省市2000多公里长的铁道线,承担的各类案件量大而面广。在公堂上,由于律师随时会提出各种问题,庭审过程往往风云变幻,各种意想不到的场面随时可能发生,而公诉人出庭时又不可能携带大量书籍文典,在公堂上备查。在进行法庭辩论时,如果公诉人对某一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记忆不够精准时,怎么办?公诉人怎样才能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快速而精确地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强有力地驳倒那些似是而非的答辩,成为每一个公诉人面临的重大课题。

2007年,这一课题终于找到了解决的途径。那年9月,在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业务干部学习研讨会上,在谈及如何尽快攻克上述课题时,曾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担任过公诉处处长的李玉林检察长提出要建立一个平台,一个类似“银行客户资料数据库”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或叫“公诉业务查询系统”),将所有有关铁路运输公诉业务的法律条款全部输进去,输入的内容以实用、(检索)方便为原则。今后再结合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特点,随时进行补充、修正、更新……

李检的这一设想,立即引起全体与会者的极大兴趣。如果将装有这个软件的笔记本电脑带到法庭上,就可以随时备查,什么疑难问题都能当庭解决啦。有了思路,此项工作立即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同年10月,以主管检察长刘建军为组长、公诉科科长王静为副组长的“公诉业务查询系统”研发团队正式成立;

同年12月,可行性报告成稿,并经院党委会批准;

2008年5月,经过7个月的努力,“公诉业务查询系统”成型,并被命名为“重庆铁检公诉查询系统”;

2008年12月,经过系统化的编辑和整理,该系统顺利通过了成都铁路局科研立项;2009年6月,该系统进行第一次系统化升级,并尝试进行系统化的设计;2010年9月该系统进行第二次全面更新,并进行系统化设计;2011年3月,该系统完成电子书格式化的系统化升级,并对该内容进行了全新编排,正式更名为“铁路检察公诉查询系统(2011版)”。

历经数月奋战,这个装有无穷“妙计”的电子“锦囊”终于诞生了,并很快被应用到实战之中。

电子“锦囊”内容翔实,分七大部分:刑法总则及分则、司法解释、铁检公诉常用罪名及司法解释、高检高法及公安部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优秀公诉词辩护词示例及工作务实等部分,每个文件均为word格式,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快速搜索;它压缩后仅几兆大小,一个1G的U盘便可以包容,既不需安装应用程序,也不必使用专业仪器,因此,无论出庭支持公诉,还是庭下审查起诉,均可携带自如,即插即用;电子“锦囊”中所保存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是最新规定,绝不会因为新旧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公诉人思维混乱、拿捏不准……

百战百胜的法宝

现在,电子“锦囊”成了重庆铁检公诉人员百战百胜的法宝。在法庭上,公诉人一旦遇到疑难问题,只需在“搜索栏”内输入关键词,系统就会自动地将包含该词的所有文档显示出来,并精确到具体条款。

铁道是拐骗儿童妇女案件的高发区域。2011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与抱着一个一周岁孩子的李某同乘一班火车。一路上,孙某热心地帮助李某照料孩子。次日下午16时许,当该车到达中途一个小站时,孙某竟趁李某不备之际,将其孩子偷偷抱走。原来,她打算用这个小孩冒充自己已经流产的孩子,以骗取与已经分手的男友复合。但其男友坚决不同意与其复合。李某遂将孩子交到那个小车站的值班室,谎称她以为孩子的父亲已下车,故误将孩子带下了车。她要求将孩子暂时寄放在该站,等待孩子的父亲前来认领。她将孩子放在车站后就溜之大吉。但数日后,她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定“拐骗儿童罪”,要有拐骗之行为,即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式,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而从本案被告人的具体表现行为来看,她并不具有明显的蒙骗、利诱之行为,而是临时起意,利用孩子监护人的信任而将孩子抱走。

公诉人迅速调取了“铁检公诉查询系统”中有关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一章节的内容后对“拐”的含义作出精确的解释:这里的“拐”并不限于欺骗、利诱等方法,也包括偷走、抢走等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被告人孙某就是采用了“偷”的方式,故应定性为“拐骗儿童罪”。

辩护人又提出孙某主动到车站归还孩子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公诉人立即根据“系统”提示的内容,当庭反驳道: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而被告人孙某是在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试图将被害人脱手,也并未向公、检、法机关或是所在单位或是基层组织等投案。其无投案之目的,也无投案之行为,不符合自首中有关自动投案的规定。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本案被告人孙某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并未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以其“以为李某已下车,故误将李某的孩子带下车”等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来掩盖其犯罪事实,以逃避惩罚,故其不符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综上,被告人孙某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本意,故孙某不构成自首……

一番唇枪舌剑,辩护人终于理屈词穷,哑口无言。最后被告人孙某被按照“拐骗儿童”罪受到法律惩治。

铁检公诉查询系统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计525件645人,在庭审过程中运用该系统的案件210件263人(次),占案件总量的40%。在非庭审中使用(审结案件)使用率也达到15%。其他部门(诸如反贪、反赎、侦监等)均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该系统。

近年来,得力于电子“锦囊”的帮助,该院办案质量做到了“四个无”——无不起诉案件、无撤诉案件、无被判处无罪案件、无超期羁押情况。有了电子“锦囊”,主诉检察官办起案来心中有底,办案中查找法律资料方便了许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缩短了办案周期,全年办案平均周期由25天降为16天,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张某某等五人货物盗窃案中,几名被告人将所窃物品以高于市场价出卖,此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是以被盗物品本身价值还是以销赃价值为标准,承办人有些吃不准。主诉检察官立即打开电子“锦囊”,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照销赃数额计算”,于是,疑难问题在一分钟内迎刃而解……

快捷、便利、翔实、准确、出奇制胜。电子“锦囊”成了铁检公诉人手中的一把利剑。

(本栏目由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办)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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