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背后的玄机

2013-07-12 18:48江中帆
检察风云 2013年10期
关键词:黄金首饰金店手链

文/江中帆

假一罚十背后的玄机

文/江中帆

(图/东方IC)

假一罚十,往往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这一承诺的法律效力,也早已有了定论。然而,鲜有消费者知道,这一承诺的背后却藏有玄机,让消费者在维权时,屡屡遭遇意想不到的结果。一名消费者购买了几件某知名老字号品牌的千足金黄金首饰,却发现首饰虽为千足金,但并非该老字号的产品,遂以金店假冒知名品牌对外销售假冒伪劣黄金首饰为由,要求金店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巨额损失。江苏省南通市的两级法院对此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且两种答案均让人意想不到。

全城最低价

现年52岁的董鹏举,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10年1月18日,董鹏举来到县城的商业一条街购买黄金首饰,看了几家金店,可总觉得不太满意。就在他犹豫不决之际,一家金店的老板韩俊康笑脸相迎,极力推销。

在老板的推荐下,董鹏举便挑选了一根女式黄金手链,仔细端详着,只见手链上印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手链上还系有标签一枚,注明成色为千足金,重26.31克,金额7498元,包装盒上也印有“老凤祥”的字样。

董鹏举见价格比其他金店便宜很多,不禁嘀咕道:“价格这么低,质量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见董鹏举面露疑虑,老板韩俊康便凑上前去,指着墙壁上的一块字牌说道:“我们这里所有的饰品全都是真品,假一罚十,而且价格是全城最低的,你绝对放心。”

想到该饰品品牌正、价格低,质量也有保证,董鹏举决定买下手链。同时,他还购买了一枚铂金女戒,金额2505元。最终,韩俊康又给董鹏举打了一个折,两件饰品实收董鹏举9760元,并向董鹏举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一份,其中载明所售手链为“黄金千足金手链”,并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同月的30日,董鹏举又来到韩俊康的金店,购买了男式黄金手链一根,该手链上同样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所系标签亦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字样也为“老凤祥”。韩俊康同样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一份,保证单上注明: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85.78克、金额24447元,实收22600元,并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李鬼“老凤祥”

低价买回手链之后,董鹏举总觉得心里有点不踏实。后来,董鹏举又从一张旧报纸上发现,早在3月初便有媒体披露韩俊康所售老凤祥黄金首饰为假冒,便认定自己也上当了,遂于同年8月10日,通过南通市海安工商局,将手链送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果两根手链均非老凤祥印鉴。

拿到鉴定结果后,董鹏举非常愤怒,多次找韩俊康,要求“假一罚十”,并向“3·15”维权热线投诉。然而,韩俊康以其出售的黄金首饰均为千足金首饰,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为由,拒绝了董鹏举的赔偿要求。

因双方的分歧很大,无法调和,在经过几次交涉无果后,董鹏举一纸诉状将韩俊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进行赔偿,索赔金额高达30余万元。

董鹏举诉称:我于2010年1月在韩俊康处购买上海老凤祥黄金首饰,价值31945元。3月,我从报上得知韩俊康所售老凤祥牌黄金首饰均为假冒。8月8日,江苏卫视对韩俊康出售假冒商品事件进行了报道,工商部门对韩俊康也进行了查处。上海老凤祥厂家专程对韩俊康销售的老凤祥黄金首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假冒。我向“3·15”投诉,要求韩俊康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但没有任何答复。韩俊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判决韩俊康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319450元。

韩俊康辩称:我没有向董鹏举出售首饰,他所持首饰是我出售给柳飞后被董鹏举转购的,我与董鹏举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董鹏举主体不适格。我的首饰是按千足金出售的,没有按老凤祥标准计价,符合约定,不存在假冒问题。首饰是我收购的别人的老凤祥产品,所以有老凤祥的字样。请求驳回董鹏举的主张。

诉讼过程中,董鹏举申请对涉案手链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涉案手链进行了检测,于8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女式手链含金量为999‰,即“千足金”;男式手链含金量998‰,在检测结果扩展不确定范围内(本次纯度检测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为3‰)定为“千足金”。董鹏举支付检测费662元。

假一能否罚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鹏举持有韩俊康出具的品质保证单,在无其他反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品质保证单所涉首饰为董鹏举在韩俊康处所购。韩俊康向董鹏举出售的两根手链,不但手链上有“老凤祥”的印鉴,包装盒上也有“老凤祥”的字样,且品质保证单上还就男式手链的品名注明为“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虽然女式手链没有在品质保证单上标注“老凤祥”字样,但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判别商品品质首选标准是商品本身,而不是票据所作标注,应当认定韩俊康是以老凤祥品牌向董鹏举出售该手链的。

韩俊康售给董鹏举的手链经南通检测站检测为千足金,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定机构再次检测,亦认定为“千足金”。韩俊康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依通常理解,检测内容当为被检物的内在成分,而不包括商品的品牌。董鹏举主张由韩俊康依约承担“假一罚十”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并且双方并未对品牌不符问题作出约定。审理中,多次释明后,董鹏举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变,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9月15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董鹏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董鹏举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董鹏举诉称:韩俊康在明知其所售首饰非“老凤祥”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向我出售,并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韩俊康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

韩俊康辩称:商品品质保证单所承诺的内容是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所包括的内容以及形式应当是指这类商品所固有的成分检测,而不应当包括商品的品牌,董鹏举要求“假一罚十”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品质保证单的承诺约定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承诺。虽然韩俊康出售的系假冒“老凤祥”产品,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的标准,故董鹏举要求“假一罚十”中院不予支持。韩俊康以“老凤祥”品牌向董鹏举出售手链,但所售饰物非“老凤祥”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女式黄金手链根据成色和单价计算为7498元,铂金女戒为2505元,共计10003元,但董鹏举最终付款9760元,根据比例计算,女式黄金手链价款为7316元。男式黄金手链根据成色和单价计算为24447元,董鹏举最终付款为22600元,故韩俊康应赔偿董鹏举两根黄金手链的价款为29916元。

2013年1月1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韩俊康赔偿董鹏举购买黄金手链的价款29916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属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交易行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该承诺作为合同条款之一,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但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假一罚十”之“假”的法律内涵。

所谓假货,笼统而言,一般是看商品的质量、材质等是否符合一定的标准。如果达到相应标准,则为真货;如果达不到相应标准,则为假货。产品的标准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因此,商家在作出“假一罚十”承诺时,如果没有对“假”作出具体明确的界限,只限定在产品的质量、材质等方面,那就要注意产品的各个方面了。

当然,除了产品的质量、材质等内在指数之外,对于产品的品牌、包装等外在指数,也属于商品的组成部分,作为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中未明确包含品牌等外在指数的情况下,虽然不适用“假一罚十”进行惩罚,但卖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忽视了这一点。

本案的发生提醒了消费者,在商家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时,首先要看商家承诺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商家书面就承诺的内涵予以明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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