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集装箱运输的“”飞单“犯罪

2013-07-12 18:48柳文彬褚维姝王丽
检察风云 2013年10期
关键词:货运集装箱犯罪

文/柳文彬 褚维姝 王丽

[问题透析]

聚焦集装箱运输的“”飞单“犯罪

文/柳文彬 褚维姝 王丽

扬帆起航司法护航

随着全球制造中心向亚洲地区的转移,我国已成为全球货物资源的集散中心和带动全球集装箱海运发展的主要力量。上海,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面朝广阔的太平洋,背靠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是环球海运重要航线和我国沿海的交汇点。

2011年,上海港的集装箱吞吐量突破3000万箱,成为世界第一大集装箱港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是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至要环节。在建设过程中,除了要有硬件的基础建设和科学的软件管理等环节,司法的助推保障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近年来,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中,上海司法机关积极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在各项工作中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司法担当必将为上海这个东方大港的建设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本刊编辑部

“飞单”扰乱了航运中心的正常运转

社会危害性大

“飞单”环节中集装箱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诈骗犯罪,主要发生地为洋山港区和外高桥港区,受害单位通常为各物流企业和长三角地区的各类生产企业。此类犯罪针对的目标多为空集装箱,有时甚至是满载各类出口货物的重箱,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类案件与普通的侵财类案件相比,犯罪嫌疑人作案往往是多次作案、反复作案,涉案的金额也往往是数以万计、几十万计,被害单位损失惨重,而承担相应运输责任的物流企业也要根据民事法律对委托企业做出巨额的赔偿。长此以往,不但影响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正常运转,更是不利于港区内各类企业的良性发展。

案发单位消极应对

大量被害单位在受害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消极应对。集装箱运输路程远、时间长,一般只有集卡司机参与装箱、运输、落箱的全过程,且无人监管,待被害单位发现集装箱或集装箱内货物短缺时已经无法找到该集卡司机。此时有的被害单位为了尽快弥补损失,往往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的被害单位则抱着“自认倒霉”或是“怕麻烦”的心态,选择通过地下黑市购买集装箱后还回堆场,还有的被害单位则是不清楚报案的途径和管辖的单位,也都选择了不报案。

有上下游犯罪链条

在办理大量该类型的案件后不难发现,在“飞单”环节中诈骗集装箱的犯罪之所以数量众多、容易得手,主要是由于存在着上下游的犯罪链,比如伪造假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将集装箱骗得后运出港区销赃以非法获利。再比如集装箱诈骗成功后都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目前“飞单”现象已成为集装箱运输行业普遍认可的非正规操作,从而滋生出一群专门“飞单”的职业人群。但是,由于“飞单”环节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着诸多漏洞,导致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名词解释

“飞单”:近年来,随着港口集装箱运输业的繁荣,业务量不断上升,货代公司或运输车队在承接大量业务后,因自身运力不足或为了降低成本,派人在进出港区的要道、堆场等处寻找空车驾驶员,以较低的运价将手中的集装箱交接单交给集卡驾驶员捎带集装箱,或者利用因特网派发承运业务,通过快递将相关手续单证存放于寄单处,交由集车驾驶员承运集装箱业务。这一现象就是俗称的“飞箱单”,简称“飞单”。

犯罪手法新颖

随着犯罪分子的年轻化和智能化,犯罪手段也逐步新颖。网上拼箱是目前物流业承接业务的一条新兴渠道。与传统飞单相比,由于其有两大特点:一是不与“飞单人”发生正面接触,二是无法核实承运人的真实身份,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在网上以承接运输业务为由,在寄单处骗取箱单后实施诈骗集装箱内货物,使得案件更加难以侦破。

把脉“飞单”猖獗的病根

“飞单”环节集装箱犯罪日益猖獗,在航运物流领域内犯罪已占据一定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管理混乱 先天缺陷

目前货运物流企业入行门槛较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资质普遍不高。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大小不一,且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或者车队,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或是挂靠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下,或是将承接的业务层层转包压价。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强。企业对于员工的资质把握不严,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背景缺乏掌控,缺乏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意识。

缺乏防范意识 轻率发单

飞单人在通过网络发布货运信息或港区现场寻找空车驾驶员后,为求省事方便、降低经营成本,往往不认真审核承运人的真实身份及运输资质,只要求对方留下姓名、电话号码、车牌号、驾驶证号等极容易造假的信息,就轻率地将集装箱交接单交与他人,事后即使发现集装箱未按原定时间送至约定处,也无法再找到该集卡司机。正是由于企业的疏忽大意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是此类犯罪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

犯罪成本小、利润高、易得手

根据调查显示,“飞单”环节中的集装箱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集卡驾驶员或是货运企业内部员工。他们在港区内从事物流行业多年,熟悉流程中的漏洞,有些出于“干一票就跑”的目的,事先仅需购买虚假的身份材料和手机卡,就可以轻易骗得价值几十万元的集装箱。同时,由于行业内部人员流动大,犯罪分子更为猖獗,连续随机作案,获得巨大的利润。

技术监控 制度防范

要从根本上预防“飞单”环节集装箱犯罪,为各货运物流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氛围,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保驾护航,必须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完善立法、明晰权责,各部门协作,尤其要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职能。

加快整顿 统一行业规范

要规范市场,相关行政部门应制定行业规范,对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定期予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车队予以清理。

要建立营运车辆与集装箱卡车司机的身份识别体系。对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的身份标识,借鉴客运出租车体系,保证一车一牌,对符合国家营运规定的车辆发放有防伪码的、难以被伪造的营运车辆标识,在派发业务时,可迅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避免损失。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对集装箱卡车司机统一管理,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才可以换取集装箱卡车司机证,一人一号,方便查询。

要尽快在行业内部搭建营运车辆、集装箱卡车司机等信息查询平台,使货运企业在发单时能在第一时间查询到接单人信息是否真实、资质是否健全、信用是否良好,从而能够让犯罪活动在萌芽时得以遏制,降低货运企业的损失。

要加强对提货单的审核工作。在集装箱交接处,必须有专人对集装箱卡车与集卡司机的信息予以确认,并与提货单上的信息相同,注明提货时间。另外,进一步提高技防水平,在交接处进行全面监控,以防犯罪的发生,也有利于案发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创新防范技术

货运企业要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尽量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完成,避免因运力不足而进行“飞单”,确有需要的,应当严格审核承接业务者的身份信息及运输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货运企业要开展培训,加强交流,提升企业人员的鉴别能力和审查能力。业务员对“飞单”环节的集装箱诈骗类案件的手段、方法等要有清楚的认识,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各货运企业在遇到新类型的“飞单”诈骗时,更要加强各单位的交流,对新类型案件进行通报,增强业务员对此类案件的敏感度,起到警示、防范的作用。

货运企业应加强对运输重箱车辆的监控,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在集装箱上,特别是在重箱上装配GPS卫星监控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全程监控。

检察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要发挥领头作用,定期召开各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新情况、新问题,交流预防、打击的心得,并把会议纪要通报给各货运企业,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另外,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合作沟通,增强合力。

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快处理此类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于涉案的上下游犯罪链予以彻查,检察机关则应当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对存在问题的有关货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对该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复,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加强指导,帮助被建议单位提升整改质量。目前,虹口区检察院已与上海港公安局取得联系,在服务航运建设的大前提下,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契机,以社区检察室为依托,通过建立驻所检察室的模式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港区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同时也为港区内各相关企业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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