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古土
遥想公瑾当年:古代妻事
文/古土
二奶小三反腐,捷报接二连三。据说最近原配夫人也加入了反腐的队伍,原来“家中失窃、日记丢失、二奶翻脸”三利器,加上最近“网络反腐”、“艳照反腐”等,反腐力量已蔚为大观。其实在这些手段中,只有一个关键字:色。以“色”为蛛丝马迹,寻找贪官污吏,总能得逞。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一是这些官员有太多工资之外的收入,可以买别墅,可以置“别妇”,过骄奢淫逸的生活;其二,这些官员有太多的自由支配时间,组织不监督,老婆管不了,有的不仅仅是金屋藏娇,而是“携二扶三”,出入社交场合,炫耀于哥们儿面前,甚至在旅游胜地合影留念;其三,我们选拔官员时太不注重人品,对他们的私生活更是置若罔闻。可以想见,社会对官员的监管疏懈到什么程度了。
这一点,即使是古代封建社会,也比现在做得好。虽然那时有很多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交通和通讯不发达,但对官员的监控还是很到位的。汉武帝时,全国分十三个部(州),相当于现在的省(市),每部都设一个刺史。刺史的工资只有六百石,远低于郡守(省级干部),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政事,但对两千石干部有纠察大权。没有连篇累牍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就是简单的“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谕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违上不行,祸害百姓不行,选拔干部不公正不行,管不好亲属不行,官商勾结不行,受贿不行,更别说是包二奶了。许多人以为,那时是一夫多妻,想要几个就要几个,只要养得起就行,其实并非那样。古人强调:“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夫妇之道,不仅要合礼,还要合法。“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是人们自古以来的共同理想。与今天有很大区别的是,社会道德和法律对违反夫妻之道的人持鲜明反对态度。《诗经》中就有“不思旧姻,求尔新特”的句子,汉代注家就对婚外情多持斥责态度。法律的惩罚更是严苛。“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刑,孔融达解释得很清楚,“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司马迁因言获罪,被处以宫刑,他感到万分屈辱。正是因为宫刑本是惩罚乱搞男女关系之人的刑罚,所以他“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
古代法律上更是明文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不但惩罚男方,女方也减一等徒刑。若男方欺骗女方重婚,男方判一年半徒刑,女方不追究,而且要强制离异(《唐律》)。除非妻子违反了“七去”规定一条,才有理由离异。这七条理由分别是,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僻、嫉妒、恶疾、多口舌和盗窃。虽然这七条不免有歧视妇女的内容,但至少说明,离弃也要正当理由的。丈夫对妻子有“三不去”,即三种情况不能遗弃:妻曾经为公婆持三年之丧,不能出;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出;娘家已经无人,不能出。丈夫违反任何一条,都要“杖一百,追还合”。
也许有人会问:古代不是还有妾吗?虽然历代对此管理有严有疏,但总的特点是一是公开的,便于管理;二是有规定的,并非小说中那样“大红灯笼高高挂”。汉代史学家蔡邕说,在汉代如果是平民百姓,一个小老婆也是不准娶的,“庶人一夫一妇”。纳妾的制度在民国以后被禁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禁绝。平民如此,官员更应该严格要求遵守法律。如果连官员都管不了,何谈治国?
“遥想公瑾当年”“多情应笑我”。其实反腐并不需要很多“利器”,也不需要太多名堂,更不需要练葵花宝典,要自宫净身,只要做到正常的社会、正常的运作、正常的监督就可以了。如果非要有一个特殊阶层,那再反也是无济于事的。
图:王俭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