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机制

2013-07-12 18:25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基础设施行政规划

完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机制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交通、通讯、环境卫生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社会性、安全性、战略性“五大特性”和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三大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日新月异,创造了多项世界第一,实现了城市地位、保障能力、宜居水平、高新技术应用的显著提升,但仍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存在“五大瓶颈”:一是规划落地困难。在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与控详规划、重大基础设施与民居等设施建设方面存在“不统筹”、“不对接”和“不合理”现象。二是建设受阻频繁。城市道路、轨交、输变电工程、通信基站、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受阻频发,部分居民阻挠施工的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有法律但不完善”、“有行政法规但未上升为法律”和“法律、行政法规均空白”的情况。四是行政审批不畅。新建项目审批手续过多、环节复杂且多为串联,老旧改造工程证照办理困难。五是标准偏低、设备陈旧。

对策及建议:

1、坚持立法先行,完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法制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对“有法律但不完善”的应及时修订,如电力法;对“有行政法规但未上升为法律”的,尽快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如电信、供水、供气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均空白”的,尽快推动相关立法,如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二是优化完善法定程序。建议全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国家重大规划国务院审批、全国人大审议、社会公布等法定程序;建议地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履行进城市五年规划当地政府审批、进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当地人大审议后向社会公示。三是完善提升各行业标准体系。高标准修订各行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运行管理等标准体系。四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府依法行政、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群众依法维权。

2、坚持规划先导,提高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明确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优先权,加强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级控详规划的统筹与衔接。合理统筹城乡建设资源,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

3、坚持效率优先,加快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纵向统一、横向协同的审批平台,开辟快速、高效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采用“并联操作、平行审批”方式。二是明确重大项目推进职责,做到“敢于担当、正确履职”。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有关各方的职责,严防“不作为”现象。同时,在颁布新的行政规定时,同步出台配套的过渡方案,避免出现职责真空。三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设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拓展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4、坚持和谐发展,进一步完善公众利益诉求协调和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联合推进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府各级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联合推进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风险防范和舆情应急机制。加大工程规划、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项目风险研判、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做到“事前防范”。三是进一步健全科普知识宣传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建设单位、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科普知识宣传长效机制。

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完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机制”专题调研组

召集人:冯 军 林荫茂 严诚忠

成 员:马 兰 冯 英 朱志远 朱雪芹 孙跃明

花 蓓 李 林 李碧影 应 勇 张 全

金冬寒 金 锋 周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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