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上海红十字事业新跨越
——专访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马强

2013-07-12 18:25未天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红十字会

文/未天

实现上海红十字事业新跨越
——专访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马强

文/未天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日子,同时今年也是《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18周年。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日子,同时今年也是《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18周年。多年来,上海市红十字会坚持依法履职,在备灾救灾、救护培训、帮困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国际人道法传播、查人转信重建家庭联系及动员志愿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日前,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到了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马强,请他结合红十字会法,谈谈上海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问:中国红十字会成立至今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但是《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只有20年。这部法对红十字会来说意味着什么?

答:中国红十字会是1904年在上海创立的,1912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加入红十字会协会(即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经周恩来总理亲自修改章程后重新改组,但由于多种原因迟迟没有立法,这与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运动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符的。为适应国内和国际的现实需要,更好地履行日内瓦公约,适应红十字运动的发展趋势,1993年10月31日《红十字会法》正式颁布,并立即施行。

《红十字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对组织性质予以了明确与调整,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同时,还对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问: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组织,那么针对中国红十字会的立法——《红十字会法》有哪些特点?如何理解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红十字会法》是一部以保护与发展红十字事业为核心的诸多条款组成的国家法律,各条款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和关注,以及对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人道主义事业的支持和尊重。

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惯例接轨正是这部法的一个显著特征。该法用“遵守”、“遵循”、“依照”、“独立自主”十个字,明确规定了我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运行原则,即“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十个字描述的含义,出现在我国一部针对群众性团体的法律中,其意义十分深刻。它是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履行国际承诺,遵守国际法和承担人道工作任务(包括责任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此外,该法授权性条款多,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也是这部法的特点。《红十字会法》共28条,其中15条是授权性条款,授权对象分别为红十字会、政府和所有公民。

问:《红十字会法》颁布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那么红十字标志和红十字会是什么关系?

答:白底红十字标志是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代表红十字运动的特殊标志,意味着人道与同情,意味着在武装冲突中神圣不可侵犯等特殊的含义。《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一个国家的红十字会要得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承认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志。由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国际红十字运动在一些国家采用红新月名称和红新月标志。我国虽然是多民族的国家,但是《红十字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红十字标志是代表中国红十字会的唯一标识;确定了红十字标志的法律意义,确定了红十字标志为红十字会的专属性,以国家立法形式给予了保护;履行了中国政府承担的日内瓦公约的义务。《标志使用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保护性使用、标明性使用、禁止使用的几种情形,维护了标志的唯一性和严肃性,使得红十字标志的正确规范使用有法可依。

问:我国的红十字会和政府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答:我国的红十字会按照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惯例,并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红十字会法》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红十字会与政府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有所不同。

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中有一条“独立”原则,即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每次召开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中国政府与中国红十字会都派代表团出席,在大会上他们各有一票表决权。

问:《红十字会法》颁布后,上海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与工作状况如何,主要做哪些工作?

答:目前,本市17个区县红十字会先后理顺了体制;全市所有街、镇均建立了红十字会,居村委红十字服务站4000余个;学校红十字会1600余个;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65所;团体会员单位1500余个;红十字会会员90多万名;红十字志愿服务队1200余支,志愿者14万人。总体看,上海市红十字组织建设与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前有了显著性的变化。

归纳起来,和平时期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人道工作主要包括:“三救”(即备灾救灾、救护培训、帮困救助)、“三献”(即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预防艾滋—反对歧视、查人转信重建家庭联系、国际人道援助和民间外交、国际人道法传播等。

其中,“三救”等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三献”是政府委托任务。

在历年洪灾、地震、台风、海啸等重大灾害救援和灾后援建工作中,中国、上海市红十字会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人道救助方面,目前,市、区两级红十字普遍建立了人道救助基金。市红十字会设有“火灾救助”、“重度困难失智老人救助”、“自闭症儿童心理救助”、“爱心行动”、“千万人帮万家”、“造血干细胞移植救助”、“失聪儿童救助”等23个人道项目。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培训开展多年,目前已在全市建立了街道(乡镇)、居住小区、村为基础的群众性救护网络。“查人转信—重建家庭联系”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的一项特殊业务,上海市红十字会于1987年启动查人转信、重建家庭联系工作,先后帮助海峡两岸约4500个家庭找到了离散的亲人。

“三献”及政府委托项目,我们来看三个数据:一是全市遗体(角膜)捐献登记累计3.3万余人,实现捐献累计6600余人;二是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上海市分库的库容量超过了12万人份,历年提供临床移植260余例;三是去年志愿无偿捐献血小板3800多人份。三个项目分别列全国、上海的前列。另外,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覆盖了全市215万名本市户籍和外来常住人口中18岁以下青少年,为他们提供了一份健康安全保险,倡导了“互助”、“互爱”的现代人文精神。

总之,《红十字会法》颁布后,上海红十字事业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心和支持,各级红十字会始终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上海的红十字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上海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为上海的国际大都市建设,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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