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晋东南“干草会”事件及其所反映的山西基层社会❋

2013-07-09 08:16翟一帜岳谦厚
关键词:文史资料士绅干草

翟一帜,岳谦厚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0 引 言

清末民初,在山西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政权基层控制力严重减弱,社会局势动荡不安。1911年冬,晋东南多个县爆发了抗捐税名义的“干草会”民变。起事者手持干草,火烧当地士绅家宅以及新式学堂。1912年,新成立的山西高等审判厅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干草会”事件是一个清末明初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民变个案,目前,学界对该事件还未有过多的关注,专门性研究仅见李红娟以阶级分析法研究的《清末民初晋东南地区干草会事件研究》[1]一文。笔者拟通过对“干草会”事件的客观分析,试图探求新旧政权交替时期山西基层社会的冲突和矛盾,由此反映当时的山西地方社会形态。

1 “干草会”事件始末

1911年10月,武昌爆发革命起义。 10月29日,太原起义军击毙山西巡抚陆钟琦,占领太原,组成山西军政府,由阎锡山任都督,山西宣布“独立”。以此为契机,各府州县的革命党人纷纷暴动,建立地方革命政府。袁世凯复出后,派北洋第三镇进攻山西。山西军政府无力抵抗,阎锡山于1911年12月中旬退出太原。于是,山西境内各种政治势力犬牙交错,有清政府的地方政权,也有革命党的势力。可以肯定的是,各种政治势力在这种国势蜩螗的情况下,对基层的控制大为削弱,甚至出现了权力中空的情况,而传统权利塌陷之后,往往容易造成无序和混乱,甚至出现了暴动。

1911年冬,晋东南高平县首先发生了“干草会”暴动。太原之变的消息传到高平县后,建宁等地出现了鸡毛传单要求各家参与烧绅士。11月12日(农历九月二十二日)[1],高平县东乡大善村牛春姐、牛春发姐弟带领约2 000人从县城东门,捣毁巡警局和高等学堂,火烧高等学堂教员郜家珍的家宅,郜家珍的母亲、干娘与妻子都被烧死。11月13日开始,牛春发又率数百人由城内向北乡、南乡等地依次查抄、烧毁40余所士绅家宅及各村学堂。因其随身携带干草,火烧士绅房舍,因此该案时称“火案”,后又称“干草会”[2]274。焚烧持续半月之久,其后,暴动策划者席元耀出面与知县朱士俊交涉,朱贴出免粮免税告示后,暴乱方才平息[3]15。

表1 晋东南其它地区“干草会”情况

①资料来源:尚迂的《辛亥年间潞安干草会》,见《长治文史资料》第 2辑,1984年版,第 15-17页;韩树诚的《关村“干草会”始末》,见《长治市郊区文史资料》第 3辑,1988年版,第 106页;王岳,曹继唐的《长子县“干草会”运动始末》,见《长子文史资料》第 4辑,1989年版,第 181-182页;沁源县志编纂委员会的《沁源县志》,第 351页;李子杰的《火火案调查报告》,见《沁县文史资料》第 2辑,1986年版,第 52页;《山西高等审判厅宣告刑庭判决同级检察厅咨送司长咨交沁县火案牵连之王寿康第一案判词》,见 1912年11月18日《山西公报》,转引自《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 1辑,1998年版,第 327页。基于连带效应,晋东南多地诸如长治县、长子县、沁源县、沁县等地都相继爆发了“干草会”暴动。壶关、陵川等地也都出现了“干草会”烧士绅,但规模不大,属于这次暴动的尾声。

在晋东南诸县出现“干草会”后,各县知县均被要求与“干草会”首谈判,并被迫同意起事首领提出的各项要求。这在中央集权的清代是不合规制的。首先,知县没有单独与暴动者谈判的权利。如果发生暴乱,应当向上级报告,除非上级授权,否则不得自行同谈判者对话。其次,知县没有答应谈判条件的权力,即使承诺,也不被清政府认可,也就是不具有合法性。但在“干草会”案中,诸知县均自行谈判并同意起事者的各项要求。以上两点可以充分说明在新旧政权交替时,地方基层统治力的虚弱和国家权力的中空。对民众而言,县官便是官,不论是新成立的山西军政府,亦或是清政府,县官都是地方的政权代表。

1912年初开始,山西新政府开始着手处理“干草会”案。

高平县的“干草会”案因“该匪首仍强为抵赖,不肯认罪”[4],山西高等审判厅判决:席元耀处有期徒刑6个月;吴丕烈处有期徒刑 6个月,从刑1年以内。席元耀等事犯在三月初十日以前,可否准予除免,应由同级检察厅咨呈司法司长核办。张崇德判决无罪[5]330。后经申请核办,其余席、吴、张三人宣告无罪,宋炳文被判徒刑1年。沁县“甘草会”首领“赵玉堂等九人前日在法庭无理混闹,几乱秩序一事大动公愤”[6],1912年10月31日审判厅判决:张建勋、牛二苟、段来义各处有期徒刑 12年,从刑俱终身夺公权全部;段文兰处有期徒刑 3年,该犯所犯条款,系在赦令免除之列,应准除免。王寿康、阎如璋、卫中秀、王执中、赵玉堂判决无罪[7]326-327。长治县的“干草会”首程双马、冯丙寅被斩首;7月,牛成群、郭章成、李双锁三人取保释放[8]106。长子县在民国元年设置了新机构“火案局”专门调查此案,该县暴乱首领郭胖孩、史绪长、宋大乱、罗招锁被判处死刑[9]183-184。

不论是山西高等审判厅还是地方新政权对“干草会”的处理均未牵涉太多,只处罚其首领。对于新生的阎锡山政府,这样的处理结果。①惩罚放火抢劫财物、烧毁学堂及杀伤人命的行为。②为了安抚受到各种损失的士绅,虽然社会秩序在当时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士绅在地方仍有权威。在惩罚首犯的同时,各县政府开仓赔偿士绅们的部分损失。如,长治县被烧士绅“每家每人发给仓谷五石,并为其重新修建房屋”[3]18;长子县“县衙开启公仓,把几千担谷子,按损失轻重情况,发放给所有被烧士绅”[9]183-184;沁县“积有二十二官仓的粮食,都卖了赔给被烧户,每户一百六十两银子”[10]59。③新政府成立时间尚短,政权尚未稳固,所以只是惩罚了主要人员,其余从者均无罪释放。

2 “干草会”事件爆发的原因

“干草会”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又有其爆发的偶然性。

2.1 历史根源

“干草会”事件发生的深刻的历史根源是清末民初晋东南地区民众沉重的经济负担,主要是“丁戊奇荒”的影响、庚子赔款带来的摊派以及晚清政府办理新政所加征的各项税赋。

2.1.1 “丁戊奇荒”与山西经济的残破

山西深处北方内陆,山多地少,农业不发达。明清时期晋商富甲一时,但也仅限于晋中一隅。原本就不富裕的省份,自晚清咸丰、同治以来,因山西境内战乱不多,所以一直承担着沉重的后勤供应,包括军备、军费。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捻军、陕甘回民起义时,山西都是筹饷的重要省份。徐继在其书信中曾提到:“晋省前后捐输已至五六次,数逾千万。”[11]670经此大役,山西财政匮乏到极致。

更为严峻的事是,1876年(光绪二年)至1879年(光绪四年),山西发生了“丁戊奇荒”。当时的山西巡抚曾国荃对山西灾情之重有如下描述:光绪三年五月,“弥月以来 ,察访情形,其潞、泽、辽、沁、太,足迹所以经者,固已物产萧条,民气凋疗;其未历之境,询之僚友,佥曰憔悴更甚。司库岁入不过三百万有奇,而出款乃逾五百万两,常年已属不敷远甚,矧又连岁不登乎!”[12]463农历八月,“山右大局决裂,实不始于近年,近又比岁不登,艰困自更日甚。晋南一带,遍野饥黎,夏间已有不支之势。乃自夏徂秋,通省均无透雨……”[12]463农历十二月,“盖自夏徂秋,以至腊冬,晋民之因饥而毙者不知几十万人矣。”[12]495山西这次灾荒持续时间久,受灾面积大,山西遍省大旱,晋东南是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其影响之深无可估量,土地大量并长期荒芜,人口锐减,流亡人口大大增加。“晋省人民业农者少,逐末者多。此次大 害者,农民或伤及七八或伤及五六,轻者亦伤及三四。”[12]741877年,山西有人口 16 433 000人,到1883年,仅存人口 10 744 057人,损失人口达5 688 943人,损失率为34.62%。②参见李玉文《山西近现代人口统计与研究》一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注:该统计数字与山西史志研究院编《山西通志》35卷《民政志》所记录的灾后 1065.8万略有出入。对于处在农业文明基础上的山西社会,在遭遇“丁戊奇荒”这样的特大灾荒之后,很难在短时期恢复。同时,传统基层社会的秩序也随之松动,官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权威大大下降,加之流民数量迅速增加,这些都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大灾荒后,山西各地出现的暴动次数远远大于灾前。

2.1.2 庚子赔款和晋东南诸县的负担

山西是义和团运动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基层旧有的社会秩序也被义和团运动进一步打乱。山西巡抚毓贤的官方宣传以及“义和拳”的广泛传播,使得民众对洋教、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新事物大多抱有极端的反对态度。曾在“丁戊奇荒”赈济山西的李提摩太对此深有感触,认为是山西民众的“迷信和无知”[13]237导致了悲剧的产生。

义和团被镇压后,清廷对外和解,签订《辛丑条约》,赔款数额为 4.5亿两白银,山西被令每年交赔款 1 163 000两。由于山西匮乏已久,无所起派,晋抚司道筹商多日,方才议定。凡十三条:其一,加收货厘、土药四成,银七万两;其二,加通省斗银二万两;其三,加商畜税银一万四千两;其四,加牙税、盐税、油酒缸课银六千两;其五,加收蒙古盐厘金,银三千两;其六,加收煤炭厘捐税,银一万两;其七,扣马干三成,银五万两;其八,扣报粜米豆价,银六千两;其九,文武职官报效银五万两;其十,筹河东盐务商捐,银八千两;其十一,由藩库公用生息项内省银八千两;其十二,停解节省饷银四万两;其十三,停放董军回队饷银一十一万五千两。均以五十年为限。[14]62就发生“干草会”暴动的地区而言,长治县八千两、长子县一万二千两、壶关一万一千两、高平县三万两、陵川县四千两、沁州六千两、沁源县一千两。[14]64-65

中外议和,除《辛丑条约》中国赔偿 4.5亿两白银外,山西另有议和款二百五十万金。其款从阖省州县科派一百七十万三千九百金,……各府州县捐此巨款办理不同,有捐富户者;有捐富户并商户者;有按村庄大小派捐者;有按丁口捐输不论贫富者。[14]63

可见,义和团运动除了运动本身带给山西以严重的纷乱外,其善后的庚子赔款更是让山西在清朝最后的十几年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民国初年,山西清理财政局经过调查,有如此描述:“光绪庚辛之交,京省财政同一困难,属在晋省筹防赔教案。其情形则尤为艰窘。自辛丑迄于丁未,所有陆续增加各款凡一百数十万,虽竭尽智能,多方筹集,终难使库中出入俾得相符。”③参见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民国初年线装本。

2.1.3 晚清时期山西及晋东南的田赋与新政下的的捐税

清末山西征收的赋目有:民田赋、民丁赋、杂赋、屯田赋、屯丁赋、地租、学租、牧厂地租、民田折色粮、屯田折色粮。[15]463新增全省范围的田赋附加税有亩捐,自光绪二十七年起征,每正银一两加征一钱五分,先充本省教案赔款,征五十年,还清洋款为止[13]67,嗣拨充路矿经费[15]464。可以看出,田赋的变化并不大,这是由于田赋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清政府可以进行制度化征收。

晚清咸丰、同治以来,整个国家负担异常沉重。首先,频繁的战争造成了庞大的军费。其次,创办洋务所需大量经费。然而,以旧的财政收入,清政府当然无力兴办洋务事业。历史学家芮玛丽认为,一个儒教社会必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商业、工业及任何形式的经济发展都是与该社会格格不入的。[16]4在一个以田赋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的乡土中国创办洋务,其负担与阻力可想而知。第三,“丁戊奇荒”以山西、河南为中心,旁及直隶、陕西、甘肃全省及山东、江苏、安徽、四川的部分地区,受灾面积之广,程度之深,给一个农业大国带来了长时间难以恢复的创伤。第四,过速的人口增长带来的问题。 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全国人口约为二亿零五百六十万人,到 1835年(道光十五年)已达四亿多人。新增的人口要求国家增加更多的管理运作经费。但是,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国家颁布以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丁银为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又实行“摊丁入亩”,使得整个清代的赋税收入相对稳定下来。这样,就造成了为管理大规模的新增人口需增赋税与清代赋税基本稳定的国家收入之间的矛盾。

由于赋税数额的相对稳定,洋税(包括关税)、厘金和捐税便作为清政府财政开源的主要名项。厘金作为国家承认的新税种,在整个晚清形成了一种固定制度。1859年(咸丰九年)6月,山西创设厘金。厘金逢关设卡,遇卡抽厘。厘金本为值百抽一,不久加为值百抽三,而后抽取十分之一。[17]1288。至于晚清的捐税,已经从清代前期由官员、绅士和商人(以此获得朝廷封赏的封典或官职)“自愿义捐”以办公益的自愿行为变成了政府强制执行的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18]1853年,自(咸丰三年)起,各省纷纷设立捐局。当时各地推行捐输,虽美其名曰“劝捐”,实则大多勒派。与此同时,征收对象也扩大到整个社会,民国初年,《宝山县续志》修纂者对这一现象评论说:“前清 (按指晚清 )自正税以外,凡取于民者,无论为国家所特设、地方所单行,皆称捐不称税,明乎事非经制,异乎正供也。”④参见《宝山县续志◦附再续志◦新志备稿卷 4◦财赋志◦征榷◦ 民国》,转引自徐毅的《晚清损税纵论——以1851年~1894年以背景》一文,发表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 3期。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在晚清咸丰、同治咸丰以前的强制性民间捐款有3项:船筏捐、车捐和车套捐,仅供城垣修理和过往差徭支用。⑤参见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民国初年线装本。而大规模的捐税的设定主要在光绪一朝(详见表2,表3)。

表2 甲午之前山西全省范围内征收的新捐表⑥ 参见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民国初年线装本。

表3 晋东南“干草会”发生的主要地区的捐税情况⑦ 参见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民国初年线装本。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起,清政府开始实行新政,开办新式学堂、巡警局、戒烟局等,但由于所需款项无所筹措,只得在社会中广泛设立各种捐税名目。然而,从表3可知,首先,清政府所立捐税并非统治阶级对人民群众的剥削,而是用于新政,用于基层近代化事业的创办。在“干草会”暴动中,起事民众捣毁巡警局、“烧学堂”、“烧先生”的行为正是源于此。其次,所谓“苛捐杂税”应该也在民众的接受范围内,比如,长子全县的“铺捐”都无法满足巡警一项支出,还需加抽“斗捐”补贴。再次,单项看来,捐税虽然不重,但名目繁多,相互累加后便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所以,民众容易对捐税产生多如牛毛、无事不捐的意识。再加上新立的各种捐税基本始于光绪一朝,尤以新政时期最为集中,民众在习惯了自清初以来的轻徭薄赋,所以难以适应如此沉重的负担,这也是“干草会”抗捐行为的重要原因。

2.2 偶发性

“干草会”事件的爆发不仅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且具有偶发性。

2.2.1 “干草会”发生在新旧政权交替、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中空”的时期

武昌起义、太原之变、山西宣布“独立”的消息通过从太原南下到高平的人传来后,晋东南民众“人心大惶”,才有“干草会”起事首倡者利用特殊环境发动的暴动。

2.2.2 “干草会”首领的主要身份

据表4显示,“干草会”首领主要有三种身份:①游贩、失业、聚赌者。这一类人属于传统社会“士、农、工、商”四民结构中地位最低者,被大众普遍地以“游手好闲”来对待,是典型的流氓无产者。②胥吏。山西光复以后,他们作为前清最底层政权的附属物,面临着不可知的命运,故铤而走险。③农民。晚清为办新政加征的各种捐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他们也仇视现代教育和办新政的绅士。

表4 晋东南“干草会”首领⑨

资料来源:李明吾的《高平县的干草会》,见《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 4辑,第 274页;《山西审判厅镇压干草会的两件“判词”》,见《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326-329页;李天德的《长治、高平的干草会》,见《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 272页;《长治的干草会运动》,见《长治市志资料》第 1辑 ,第 244页;王岳,曹继唐的《长子县“干草会”运动始末》,见《长子文史资料》第 4辑 ,第 181-182页 ,173-179页。

2.2.3 “干草会”的发生没有经过完善的策划,属于临时暴动

领导者事先除了以鸡毛传单动员民众外,对整个暴动的如何组织、如何进行、达到何种目的都没有明确的计划。除高平县首倡外,其它晋东南诸县皆因高平县起事成功而效仿(至1912年初此案才开始查办)。长治县雄山乡,因其接近高平县,所以成为长治第一个相应的地区;太平乡发生暴乱则更为偶然,程双马等在潞城界打死南垂镇一人,潞城县会同长治县捉其归案,程双马等将官差打伤,被迫决定“干脆学苏小兴、赵铁忠,起干草,烧绅士”[3]15;八谏乡首领申双喜等六人,因聚赌被乡绅吊打,便仿照雄山乡沿村焚烧士绅房屋。[19]272沁县火案的发生则是由于沁源县的鸡毛贴传至沁县后引发。长子县“干草会”首领郭胖孩在长治西南一带目睹烧“先生”后返乡动员。

由于没有统一的领导、谋划,“干草会”在各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高平县和长治县最早起事,主要方式是抢掠、焚烧士绅房屋;长子县虽然受到长治县的影响,但变成了“烧先生”、“烧学堂”,单纯地反对新式教育;沁县起事较晚,却是整个“干草会”暴动中规模最大、秩序最混乱的一场。

2.2.4 “干草会”暴动存在投机性

对暴乱者而言,放火抢劫有钱的士绅是有利可图的,暴乱是一种投机、也是一种冒险。他们选择在形势混乱、社会失序、民众恐慌的条件下组织起事,成功的机会无疑要大得多。

3 “干草会”事件所反映的山西基层社会

3.1 乡村失序情况下的暴力社会动员

费孝通认为:“在新旧交替之际,不免有一个惶惑、无所适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心理上充满着紧张、犹豫和不安。这里发生了‘文化英雄’,他提得出办法,有能力组织新的试验,能获得别人的信任。这种人可以支配跟从他的群众,发生了一种权力。它是时势所造成的,无以名之,名之曰时势权力。”[20]77这是费孝通对于时势权利的描述。“干草会”首领虽然不能称之为“文化英雄”,却可以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领导整个暴动,确实有几分“时势权力”的意味。在一个基层乡村社会失序、传统“礼治”遭到破坏的环境中,“干草会”首领的动员方式又有其特殊性。

在民众“惶惑、无所适从的时期”,以“私”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农民面对“造反”会谨慎而犹豫。除非他们认为这件事对自己有利可图,同时不会冒很大的风险,才会选择加入。“干草会”首领正是充分利用了民众的这种普遍心理。自晚清咸丰、同治以来,山西税赋负担沉重,光绪一朝更是重新起征了很多新的税种以办新政,以“抗捐税”的名义发动民众正是对民众既“有利”又有力的号召。

然而,只有极具诱惑力的名义号召是远远不够的,“干草会”首领在动员的过程中还胁迫民众参与,即如同江湖上的“投名状”似的暴力社会动员。如长治县太平乡起事前,首领程双马等敲锣集结民众时,口喊“各家各户,大庙集中,不到者受罚”,等民众集合后,程又要求“一家出一人,谁不守规矩就打死谁”。沁县“干草会”发动群众的“鸡毛转帖”有“腊月十八,每户一人,自带一捆干草,城里集中,谁家不来烧谁家,哪村不来烧哪村”的内容。长子县的传单也有“大家起来,烧毁学堂;先生住宅,一起烧光;哪里不传,扫村灭庄”的胁迫内容。可见,这种胁迫的宣传语是“干草会”动员民众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其首领多聚赌无业者,在乡村社会中被视为“混混”,他们的恫吓自然会起到明显的作用。犹豫是否要参与其中的广大民众,也在亡命徒这样的胁迫之下不得不加入焚烧士绅的队伍。

3.2 近代化运动和基层社会的“反近代化现象”

梁漱溟在他的《乡村建设理论》一书中提出中国近百年史即一部乡村破坏史,可以分为两期,前半期自清同光年间起至欧洲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半期则在欧战之后。“干草会”事件便是发生在这一时期乡土社会走向混乱与破败的大背景下。近代教育、军事和政治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大工业基础上的,中国近代化的道路则是在工业还未发展到一定程度,直接嫁接西方的政治、文化等制度,造成以农业经济供养近代事业的势态,这就必然会加重本已走向残破的农村的负担,最终促使乡村社会与近代化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就“干草会”事件而言,暴动除了焚烧士绅家宅外,还“烧先生”、“烧学堂”、“捣毁巡警局”,这是一种反近代化的现象。因为在近代化过程中,一些开明绅士热心公益,投身现代教育、工业以及各项事业,因而被民众视为造成他们苦难的敌人。究其原因,这种特殊的现象正是由于“跟着反近代都市文明的路学西洋而破坏了中国的乡村。……但无论为都市文明之景仰或都市文明之反动,总皆离开乡村说话,不从乡村起手,其结果不破坏乡村不止。举例而言:如教育、法律,从工业社会产生出来,于都市文明中有其位置与作用。搬到中国来,既安插不上,又失其意义,乃大生其反作用。其他种种罔不如是”[21]6。由表3可以看出,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颁布新政发令)以来,晋东南诸县新征捐税主要用于开办新式学堂和巡警局。当时开办的新式学堂是公款津贴,即由官府拨款(钱款来自新政捐税)补贴学生,这种补助方法“违背了‘谁家念书,谁家出钱’的习俗”(当然,义学连“谁家”都不需要出钱了)。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公”与“私”的界限非常清楚,学费公款在民众眼中相当于让所有人出钱供几个学生读书,换言之,就是用自家“私”的钱去供别人的孩子读书,侵犯到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几百年的传统被新式学堂的新规章打破,乡人当然不会轻易接受。另外,受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反洋”的观念或多或少地留存在民众的意识深处,如当时有人将新办的学堂叫“洋学堂”,住学堂的是“信洋教”,读古典以外的书是“喝洋水”。”晋东南“干草会”暴动一定程度上是义和团运动反近代化行为的延续。

3.3 近代化进程中的士绅与基层社会的冲突

士人亦曰读书人。[21]43这里的“书”自然是四书五经这些儒学经典。自洋务运动以来,西学传入、新式学堂逐渐普及,使得传统文化的代言人——士绅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3.3.1 士绅的社会权威下降

在儒学时代,政权对基层乡土社会的控制“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20]63,而“士人不事生产,却于社会有其绝大功用,便是他代表理性,主持教化维持秩序”。所以,“士人即代表理性以维持社会者”[21]43。事实上,绅士在清季已发展为基层社区控制系统中最主要的力量,是地方的权威。[22]52但是,随着近代化工业的创办,新式学堂的建立,传统的社会结构秩序被打乱,再加上基督教在中国基层的渗入、大小战乱对社会的破坏,士绅的权威也随之受到挑战。

3.3.2 科举制的废除直接导致了士绅阶层的分化

190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科举考试制度,直接导致了士绅阶层的分化。士绅不具有世袭性,其身份取得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科举考试。一旦科举制度被废除,就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士绅。只有当维系绅士权势的科举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时,才能促使这一阶层发生剧烈的阶级分化。[22]320士绅主要分化为两部分,一部分转型成为变革派的士绅阶层(包括一大批实业家),近代知识阶层最早的一代人是从传统士绅阶层中脱胎、分化出来的。[23]另一部分则抱着传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守护者的遗老。士绅作为中国的精英阶层,以文化为基础,致于“兼济天下”、回报乡里。当其所受的儒家教育受到近代西学的冲击时,一些开明的绅士开始反思并逐渐接受变革,同时,利用其之地方权威推动变革,以图民族之振兴、社会之进步。

山西自晚清咸丰、同治以来,基督教吸引了大批的信徒;19世纪末,义和拳在基层的强大势力也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士绅在乡土社会中的传统权威。更重要的是,士绅一向作为官府与民间的纽带,既可以代替官府向民间传达官方的意志,又可以代表民意同官府谈判,在旧的正常的秩序中起着调和官民矛盾的巨大作用。但是,士绅在社会中的这一功能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却成为了激起士绅与民众矛盾的导火索。官府征收捐税、下放摊派均是县府官员集结各地乡绅协商后方才执行⑩参见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民间初年线装本。,也就是说,士绅们支持清政府的新征,代表民意同意开征新税。但在普通民众看来,捐税、摊派是官府和士绅共同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所以,士绅的角色就从官民中间转换到民众的对立面,成为与官府一同“横征暴敛”的“黑绅士”。如此,士绅阶层与其赖以生存的基层社会便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4 结 论

综上所述,“干草会”事件不能够单纯地以抗捐税的农民起义,或是暴民投机作乱来定性,它的爆发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也具有偶然性。就暴动的具体内容来看,“干草会”事件是非理性中的理性行为。所谓“非理性”是指其使用暴力、焚烧等手段,破坏学堂、杀伤人命。所谓“理性”是指起事者在这次焚烧行动中理性地主导事态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斗争对象的选取

“干草会”的名义是“抗捐税”,但是,若以“抗捐税”为主要目的,那么首要的斗争对象应当是官府,而非绅士。然而,“干草会”在这次暴动的过程中,从未与官府正面为敌,相反,还同其相妥协。

4.2 斗争过程的“理性”控制

一般来讲,起事若没有严密的组织和策划,人员混杂,在激烈的焚烧中很容易发生严重的打杀事件,然而,整个晋东南大规模的“干草会”暴乱中,只有两起烧死人的事件。可见,起事者即使在“非理性”的暴力、焚烧行动中,也能够“理性”地控制局面,这与“亡命徒”的起义是有根本区别的,可以证明“干草会”本无意于对国家进行攻击,也不愿在事后承担责任(与县官妥协、要求县官事后不追究责任)。

4.3 “理性”的投机

沁县县令自暴乱前便与“干草会”协商,同意免捐税并惩治不法士绅,但遭到拒绝。暴众直到将几乎全县的士绅家宅抢光、烧光,才答应县令的条件,停止行动。此外,火烧士绅家宅本身就可能是为抢掠行动销毁证据。所以“干草会”事件是“非理性”中的“理性”行为。

胡适曾把当时旧中国所患病状总结为“内邪外感”。他认为“内”指这个乡土社会本身存在的问题,“内病有五种,我叫做五鬼症:第一是贫穷。……第二是弱。……第三为愚昧。……第四是贪污。……第五是纷乱”[24]732。“干草会”事件就是表现这“五鬼症”的一个具体事件,它所反映的是在社会转型、新旧思想冲突下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的碰撞,也是整个中国近代史基层状态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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