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果
收入分配改革视野下的金融公平
文/冯果
背景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上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而现行的金融资金、金融工具资源配置模式是收入分配扭曲的重要原因。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实际上是长期金融不公的结果,要转变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必须要将公平理念贯穿金融资源配置过程的始终。过去,我们片面强调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现在应该加入金融公平的要求,使金融不再成为少数人的专属,而是构建一个普惠金融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我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成为困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隐忧。面对收入分配改革这一时代难题,法学界多从财税法的视角寻求化解之道,极少有学者从金融法的角度思考应对之策。实际上,金融市场不仅包括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还包括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会功能。而金融法的任务除了对金融市场活动进行规范之外,还应当通过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金融市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现行的金融资金资源配置模式造成了收入分配扭曲。由于资本具有趋利性,长期以来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金融资金资源通过邮政储蓄、国有商业银行等途径大量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和发达城市,造成中西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严重匮乏。资金的形成不足,致使其他社会资源纷纷逃离这些地区,并使其长期锁定在“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当中。在具体的金融资金配置过程中,资金偏好城市而忽视农村、偏好国有企业而忽视民营企业、偏好大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成为了农村地区的“抽血机”,大量资金流向城市造成农村失血严重。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加青睐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造成了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缺乏有效资金供给的农村地区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乏力,直接推高了收入差距。
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金融机构的分布格局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享受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进而会影响到收入分配格局。近年来,通过金融体制改革,虽然我国的金融机构分布格局渐趋合理,但整体而言,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国有金融机构在整个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民间金融组织因为受到管制而只能在地下活动,严格的法律责任也成为悬在民间金融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快了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但现行的资金价格很大程度仍然是管制的、计划的,甚至是行政的,资金价格管制与商品价格市场化构成了尖锐矛盾,也与发挥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作用背道而驰。以利率为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下形成了严重的“利率倒挂”现象。过低的存款利率跑不赢CPI,使得老百姓的银行存款持续“缩水”。居高不下的贷款利率使得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利息成本而对贷款望而却步,而高收入群体完全可以利用贷款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因此,现行的利率政策变相地剥夺了低收入者的财富,无形中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再以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工具为例,我国股市一级市场发行价的制定虽然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市盈率法,但并不是如西方成熟股市那样,由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该公司未来业绩的潜在增长趋势、同类公司股价二级市场的走势等因素预测的市场价格来定价,而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发行,这样便造成了一级市场的投资收益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收益的不协调。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实行严格控制,股票发行的价格仅仅相当于二级市场交易价的几分之一,所以一旦申购成功,仅仅只需转手抛出,所获得的利润绝对可以称得上“暴利”,这直接导致新股申购异常活跃,新股换手率高企和股市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上市公司成为了大股东圈钱的“提款机”,广大中小投资者却难以分享到实际利益。此外,证券市场欺诈横行,老百姓投资途径受限,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能够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
这种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了金融成为了“富人的游戏”。穷人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只能被动地为金融市场提供最原始的资金却不能通过金融获得发展的空间,而富人则如鱼得水地利用金融体系的支持,获得更多的收益机会。这种机会上的不平等造成了结果上的不公平,即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
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实际上是长期金融不公的结果。要转变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必须要将公平理念贯穿于金融资源配置过程的始终,在过去片面强调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中加入金融公平的要求,使金融不再成为少数人的专属,而是构建一个普惠金融体系。
要将所有的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都纳入金融服务体系中,即所有人都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利,人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得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让金融成为帮助贫困及低收入人群脱贫的有效手段,进而让所有人都得到金融服务的实惠。普惠金融是一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它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列为金融服务的对象,向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所谓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公平的内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平参与金融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均能参与金融活动并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一个公平的金融市场应该对不同的参与者同等地确保金融资源的可得性与易得性。在金融公平的要求下,金融市场的不合理门槛应该被逐渐降低直至消除。具体而言,民间金融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其能与正规金融同台竞争。中小型金融机构得到实质性的鼓励与扶持,从而填补被大型金融机构所遗弃的市场空白。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应该被控制和破除,国家政策与法律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同时,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使农民和中小型企业能够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固有的逐利性和资本嫌贫爱富的特性应该由金融法制加以矫正和协调。
公平进行金融交易。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均能公平地进行,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在金融市场上,金融市场主体基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交易,金融服务的供给者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应凭借其优势地位倾轧和压榨金融服务的需求者。金融市场受到有效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依法进行金融活动,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具体而言,金融交易的公平要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金融机构的强势话语地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到良好保护。存贷款利差进一步缩小,信贷歧视逐渐消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能得到良好的控制和处理。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公开,信息不对称得以显著消除,市场有效性进一步提高。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更加合理,风险提示更加明确有效。金融活动中的不公平待遇和不公平交易得以控制。
公平享受金融福利。金融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得为社会各类主体公平享受,金融发展也应立足于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金融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发展不能遗忘资金、技术等方面存在弱势的地区和主体。金融机构应该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使欠发达地区的个人和中小企业能够享受金融服务,从而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金融机构应关注和加强对贫困人群的扶助力度,通过提供信贷资源等方式提高其收入。这是使社会各类主体公平享受金融福利的直接途径。金融活动应突破经济利益的局限,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向时,更多地关注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环境保护等产业方向,促进这些可能经济收益不大或周期较长的产业的发展,同时适当限制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获得信贷资源和上市资源的机会,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