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渣土车

2013-07-05 16:45邓光扬胡光俭
检察风云 2013年21期
关键词:小利肇事罪交通肇事

文/邓光扬 胡光俭

夺命渣土车

文/邓光扬 胡光俭

疯狂渣土车

2013年3月29日16时50分许,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小利驾着重型自卸车,沿秦淮区永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乐路铁道口附近时,在向北右转弯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避让直行的车辆,将骑自行车沿永乐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路人邵女士撞倒并碾压,造成邵女士身受重伤,自行车严重损坏。邵女士虽立即被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技术检验认定,王小利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制动不合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小利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利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王小利及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小利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遂于2013年9月24日判决王小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宣判后,审判长王晓春手持卷宗介绍:今年25岁的王小利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该起事故发生前,王小利驾驶渣土车违章记录,仅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月4日有案可查的,就多达44次。王法官指着卷宗中打印违章记录的三张A4纸说,其中以50元和200元罚款居多,最高的一次罚款为1000元,违法原因是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且不听劝阻。“这说明他连交警的现场指挥都敢不予理睬,如果交警不在场,他更敢于胡作非为了。”王法官感慨,“这个小伙子太没有责任心,太不拿人命当回事了,从他的违章记录看,出大事只是迟早的事。但愿我们这次刑罚能触动他麻木的心。”

从南京中院内网上,笔者注意到,9月24日当天,南京浦口、江宁两法院也不约而同宣判了另外三起渣土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范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渣土车在路上飞奔,结果将一辆路过的警车横推着下了路基,并一直推至路边电线杆上才停下,最终造成驾车民警身亡、同车保安重伤的严重后果。浦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张某夜间驾驶渣土车,未确保安全降低速度行驶,并疏于观察,结果撞倒过马路的行人致左脚五趾全部缺失,构成重伤。张某不但不报警,还驾车逃离了现场。江宁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驾渣土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又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疏于观察,没有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同向右侧直行虞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虞某死亡,坐在电动自行车后面的小虞骨盆骨折、右桡骨骨折等损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江宁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整车制动不合格;严重超载,不理交警指挥44次交通违章;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过路口不遵守交规……四起事故三死三伤,教训血淋淋。

江苏南京三家基层法院,一天内不约而同宣判四起渣土车肇事案,四位司机均被判监禁刑而无一缓刑。显示了“治乱用重典,沉疴下猛药”,对撒野渣土车、漠视群众生命行为的“零容忍”。

渣土车缘何这般疯狂

渣土车疯狂撒野,和谐一家瞬间阴阳两隔。南京三家基层法院9月24日宣判的四起案件,只是撒野渣土车的冰山一角。近年来,渣土车“吃人”数据仅上海、南京、杭州见诸媒体报道的就有:

南京市2011年渣土车15起重大事故致15人死亡,2012年20起致21人死亡;杭州市2008年涉及工程运输车交通事故造成71人死亡,2009年造成62人死亡,2010年造成56人死亡;2011年1至6月造成19人死亡;上海市2011年上半年9起渣土车道路交通肇事事故造成11人死亡(分别据2013年4月22日《新华日报》、 浙江新闻网、 2011年7月22日《东方早报》)……

超速、超载、闯红灯,渣土车屡屡违规,上路行驶如虎跃狼奔,人们不禁要问:渣土车为什么这般疯狂?

南京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普通的渣土车属于重型车辆,最常见的尺寸型号是5.2米×2.3米×1.2米,一般荷载40吨,除车身重量外,按每方土重量约为1.8吨计算,能装18方土。目前的市价每方土最低运费64元,最高运费85元,出一趟车一般能赚1300元左右。据估计,距离南京主城约40千米的孟北土场,一晚上跑三到四趟,收入就超过5000元。“如果超速,就能多抢到一趟,多拉快跑也就容易理解了。”很多建设单位抢工期,对渣土运输时间限制很紧。建设单位与渣土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对完不成任务的渣土公司处罚很严厉,一是缴纳工程款20%到30%的保证金;二是少出一天车,就要扣5000到1万元工程款。为此,目前,南京虽对1300多辆渣土车装有GPS定位,但有的司机会拔掉GPS插口,为的是多拉快跑。甚至在交警对渣土车违章开罚单,司机会着急地说:“麻烦你快点开,我要赶时间。”

当然,渣土车多拉快跑,背后还有一个个拉动GDP的房地产项目和炫目的政绩工程。渣土车肆无忌惮的疯狂和速度,不能说没有这些工程的“荷尔蒙”在作祟。

观察与思考:祛沉疴须下猛药

渣土车肆无忌惮地闯祸,行人和司机谈之色变。各地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夺命渣土车的危害已远远超越交通肇事或安全事故本身,且已渐变成因公共安全积聚民怨的社会危机诱因。南京数百群众为围殴撞死骑车母女的渣土车司机而掀翻警车、与警察对峙,就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于是,2008年,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渣土车的规定。一口气出台的至少13个文件,从渣土承运市场招标、准运资质,到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滴漏、超速、超载,几乎每一种可能的违法违章行为都想到了,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从当年8月15日起,市容、交通、房产等10部门联手进行为期四个多月的渣土运输整治。然而事实残酷,2009年10月份连发多起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事故。11月份,南京再出十条举措,对原有的十几个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十多个文件,几次大的整治,多个职能部门的联手,可谓下了决心、想了办法、动了真格,但渣土车撒野并未收敛——2009年造成62人死亡;2010年造成56人死亡;2011年1至6月造成19人死亡。

2012年4月16日,一辆渣土车疯狂肇事,夺去一位年轻母亲的生命。时任南京市市长看到报道后批示:“城管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他再次强调用铁的手腕、铁的制度,管好渣土车。于是,南京出台“史上最严渣土车管理新政”。市城管局、公安局、交管局联发的“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南京的渣土车必须三到五辆编队出行,不得单车行驶,且要有引导车和安全员,渣土车在老城区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绕城公路时速不能超过50公里;渣土车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企业和司机都将被清退出南京市场,其中驾驶员终身不得在南京从事营运运输行为……

但新政实行半个月,渣土车就连连把人压死,至今有关渣土车因超载、超速、违章行驶导致死人伤人的事故仍不断发生。

可见,光有制度和方案不行,执行力不到位、执法点分散,渣土车依然“野性难改”。在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十分关注群众反映的渣土车问题,批评渣土车新政是“形式主义”。

“规定再多,办法再好,关键要靠人执行。”南京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胡小武认为,要从“制度层面”着手,“‘制度’要靠人推动,使之变成行政部门的积极性。”

照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司机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明显偏轻,不足以震慑肇事者。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袁红平律师说,日本早在2001年修改刑法时,就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此罪包含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无视信号行驶至死伤,触犯此罪致人受伤的最高刑15年,致人死亡的最高刑20年。而工程车肇事致人伤亡事件,几乎都伴随着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袁红平认为,由于渣土车事故大多伴有违法行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完全可以把工程车肇事适用“以过失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理论,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应按相对较重的罪名来处罚。《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一般按《刑法》第133条规定,在司机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司机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往往还会适用《刑法》第72条规定给予缓刑。这样的量刑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因此,袁红平还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将工程车违法驾驶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来处理,即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而减少缓刑的适用,加大对交通肇事司机的震慑,借助刑法重典管住司机掌控的“刹车板”,从源头减缓夺命渣土车的速度。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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