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种子相关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供销社的农资代销点出售油菜种子。执法大队立即前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农资代销点销售的油菜种子为“苏油1号”和“史力丰”,两个品种共计90kg。另查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代销,且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分别以每包1.80元销售“苏油1号”油菜种子23包,库存277包;以每包7.50元销售“史力丰”油菜种子70包,自用24包,库存206包,违法所得共计566.40元。
该种子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该农资代销点为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油菜种子;没收油菜种子483包;没收违法所得566.4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决定。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种子法》还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即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本案中,叶某经营的“苏油1号”和“史力丰”油菜种子都是小包装种子,属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类型,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不能定性为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更不能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无证经营种子的规定来处罚。从整个案情来看,该农资代销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代销,未取得种子经营手续,属超范围经营,应将此案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