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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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 The Round Table
住房信息:公开与保护
Argument
主持人 罗燕
郭恒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近期,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
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
在2012年下半年“房叔”“房婶”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这些地方政策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本期圆桌邀请三位法律专家,共同探讨住房信息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凭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他人房产信息是否一定不可以,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房产登记制度设立的本意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物权法》第18条规定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房产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一种,公众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并不必然具有经济上的或亲属关系上的利益,有时,甚至一般公众上的利益也是可以的。凡是能够证明相对正当或合理理由的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应承认其申请查询资格而不应以恶意揣测或以隐私的借口限制其资格。
考虑到房产登记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即使申请人有资格查询或者登记机关有权公开登记信息中涉及的权利人隐私信息,也应当依据正当程序查询或公开。在决定是否公开房产登记信息时,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隐私权人利益作谨慎权衡,既要保护查询人的查询权利,也要保护被查询人的隐私权利。
另外,即使有资格查询利用他人房产信息,也是有限的查询人本人的个人利用,而不能无限的滥用。比如向大众公开,这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认为被查询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而不应在有定论前就彻底公开。
住房信息查询中禁止“以人查房”的规定和做法是正确的。实行不动产登记首要是为了明确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个人房屋信息中有关权利归属的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查,否则就谈不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一套房屋,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章,房屋信息包括三大方面:自然状况、限制状况,权利状况。自然状况是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所在楼栋、位置、规范、面积、结构等;限制状况则包括查封等限制无权的情形;权利状况包括所有权、它项权利等,即包括当前社会关注的房主信息。房屋的自然状况和限制状况一般是可以查询的,但不能以姓名为检索条件查,只能“以房查房”。而房屋的权属信息,只有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查询。
住房信息是隐私,查询他人的住房信息要按照法定的权力或者程序方可,登记机构如果随意将公民的财产信息披露,就是违法。
禁止“以人查房”不会影响反腐败,根据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住房信息。当然充分发挥舆论力量反腐败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这种监督应该依法进行。
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涉及法律制度、价值之间的平衡。房屋土地信息公示、查询是国际公例,也是房地产市场有序的保障。房屋权属的查询制度,是查询权利人所有的房屋,查的客体是房,不是人。“查人”是限购后出现的,原来都是“查房”。防止一个人有多套房,这是“以人查房”的初衷。
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范的是房屋信息的查询。去年我参与了《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制定,在讨论中大家关注的就是严格保护隐私。
在很多国家,查询房屋信息是可以的,但反过来是查人是不行的。这也是各国高度关注的领域。很多国家没有进行住房信息联网,就是担心隐私泄露。互联互通后,不但可以以人查房,还可以以人查存款,查社会关系等。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这些都是很简单的。
解决反腐的问题不应该废除信息保护,而是要建立另一个制度——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好比人的左右手,都很重要,不能因为右手重要就废了左手。鼓励以人查房会带来连锁的负面效果,副作用巨大。可谓未得其利,尽受其害。
只有两手都用。一手严格控制以人查房,免除后顾之忧;另一手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最好的是两个制度都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最差的是两个制度都被破坏,这是双输的结果,受害的最终是每一个公民。
□ 编辑 罗燕 □ 美编 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