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向英
山东省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摘要:择校是这国目前普遍存在而且社会反响较大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自身利弊。但现阶段自由择校制度在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教育政策,并对择校现象作出规范和引导。这就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并加强对择校费的管理。
关键词:择校 教育公平 就近入学 择校费
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就近入学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学。可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家长放弃免试就近入学的权利,想尽一切办法也要让自己的子女到其心目中的好学校就读,这种现象在大中城市尤为突出。针对这种现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禁止择校,可择校现象却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使人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择校是不可避免的吗?如果是不可避免的,为什么国家还要严禁择校呢?其实,择校现象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其绝对肯定或否定,而是要认真分析这种现象,以更好的认识和处理择校问题。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合理性的分析
1. 从教育公平理论的角度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合理性
教育公平是教育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它既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条重要途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阐述过教育公平的涵义:公平的教育应该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为了使每个人都能通过教育获得发展,必须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这种教育机会不应该受种族、地域、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卢梭在《爱弥尔》中也主张,教育不应根据等级、财产和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公民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民主社会的共识,这也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教育公平包括量的公平和质的公平。量的教育公平是指平等的就学机会;质的教育公平指基本一致的教育质量。由于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教育政策的有意倾斜、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我国各地教育发展极不均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我国实行按户口就近入学的政策,就使得有的儿童可以接受优质教育,有的儿童接受相对质量差的教育,同样拥有受教育权的儿童就被迫接受有区别的教育,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为了维护自己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家长们不得不行动起来,自发地选择自己满意的学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择校是无可厚非的。
2.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合理性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威斯利.N. 霍菲尔德曾将权利一词的涵义划分为四种,其中两种在权利的非法律词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即一种是做什么的权利,另一种是接受什么的权利。前者称为自由,后者称为主张。相应地,儿童的受教育权就包含受教育的自由权和受教育的主张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意味着儿童的义务教育必须在学校中完成,但在儿童选择什么样的学校方面,法律未做明确规定。这说明,在受教育的自由权中,我是儿童是具有择校的权利的。这样,择校行为就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
3.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必然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人口在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基本不受什么限制。但随着大量人口地涌入,城市人口的负荷骤然加大,城市资源短缺的状况日益严重。国家最终采用了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与“非农”的户籍管理方式。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就是与这种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是以城乡分割、区域封闭为基本特征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启动了城市化的发展战略,这种区域封闭的状况被逐渐打破。进入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城市化进程开始加快,流动人口的规模愈加庞大并呈上升的趋势。据2000年第五次普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亿(102297890)人,其中,0~14岁流动儿童共达1410多万,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3.78%,跨省流动儿童近330万,6~14岁的适龄儿童880万(8782333)人。为了子女身心的正常发展,流动人口多把子女带在身边,这样,他们就无法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入学,而是要在流入地择一学校就读。对于这种择校行为,如果政府强行禁止,那么就有两种后果。一是流动人口的子女被迫留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因为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身心发展受到十分不利的影响;另一种后果就是有些人为了照顾子女而放弃了外出,选择留在家中,这样,就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可见,这种择校行为禁不了,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二、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利弊分析
任何事情都有其辩证两方面,有其利处,也有其弊端。择校赞成者主要考虑到其有利之用,而反对者主要考虑到弊端。要理性的引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解决择校问题,就必须对其利弊作出客观的分析,以此为根据制定对策。
(一)择校的利处
1.满足人们的需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
进入一所好的中学读书可能意味着能考上好的高中,好的大学,找到一份好工作,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人人都渴望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不想输在起跑线上。而我国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均,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在保证学区内儿童就近入学权利的前提下,允许有空余学额的优质中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接受一定数量的择校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满足人们的急切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范围。优质中学对择校生收取一定数量的择校费,可以用来扩大办学规模,以容纳更多的学生就学,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
2.促进校际之间的竟争,提高区域内教育的总体发展水平
择校是让市场参与教育资源的调配,市场就意味着竟争。允许一定程度上的择校行为存在,可以促使校与校之间为争夺生源而展开竟争。有的学校因为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善、教学理念先进而吸引到更多的生源,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费,可以用来扩展学校规模或开展教学研究和实验。这样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和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有些学校可能不但吸引不到择校生源,自己学区内本该就近入学的生源都有所流失,因为竟争的压力,这些学校就会仔细审视自身情况,找出差距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必有弊,同样,弊端也可以转化成有利条件。薄弱学校生源不足,在地方教育部门的扶持下,反而更有条件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使教师有更多的精力关注更多的学生的发展。这样一来,在下一个学年的竟争中,由于“小班化教学”的优势,此类学校也能吸引到更多的生源。或许竟争会使得校际差距加大,但区域内教育的总体水平会因此有很大提高。
3.择校可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据统计,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投入平均占GNP的比例为5.1%,发达国家为5.3%,发展中国家为4.1%,撒哈拉的南非国家为4.6%,印度为3.5%,最不发达国家为3.3%,中国为2.3%。我国在教育投入上比不上世界各国平均水平,甚至比不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且在有限资源的分配上又显得头重脚轻,致使基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限制了中小学校的发展。允许择校现象存在,并对择校生收取一定数量的择校费,可以弥补国家或地方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缓解学校资金紧张,改善办学条件。择校费应有明确的收取标准和严格的使用办法,一部分留给优质中学用以扩大办学规模,以容纳更多学生;另一部分全部用以扶持薄弱中学,改善其办学条件,支持其“小班化”教学实验。择校费只要收取和使用的情况透明公开,接受人们的监督,是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二)目前择校带来的弊端
1.关于竟争的弊端
有观点认为允许择校,让校与校竟争,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造成教育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教育法规定要合理设置中小学,以便学区内儿童就近入学。难道就为了要保证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学校的资源利用,而强迫学区内的儿童就近进入这样的学校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择校引起的竟争是以学年为单位的,在一定时间限度内,如果薄弱学校经过扶持、改造,仍不能吸引住学区内儿童,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如果让其继续存在,才是真正的教育资源的浪费。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优质中学扩建、合并或重建的方法来重新整合学区内的教育资源,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关于择校费使用的弊端
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提出:“ 进一步抓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择校生 治理工作,要在1997、1998两年内解决‘ 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目标。”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要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 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从这些关于禁止择校的教育政策可以看出,严禁择校禁的其实是择校费。择校费通常和教育乱收费是联系在一起。很多人反对择校也是出于这种原因,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择校费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只要监管有力,使用得当,这些弊端是可以消除的,这一点将在建议部分中具体论述。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进行规范与引导的建设
在教育发展极不均衡的情况下,择校现象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短期内不可能由行政命令强行消除。对于这样一个有利有弊的,而又必然存在的现象,我们应该理性分析其利弊,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和引导,以趋利避害,同时还要大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以彻底解决择校问题。
1.明确解决择校问题的义务主体
虽然择校问题短期内无法由行政命令强行消除,但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择校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发展不均衡,只有教育均衡发展了,就近入学才能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资源合理配置是教育机构的责任。不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异应该由教育当局用行政的手段及时弥补,市场调节只是一个辅助手段。
2.促进城区内学校均衡发展,为就近入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就近入学是国家为维护所有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而作的规定,它追求义务教育在量上的公平。择校是特定时期内,人们为维护自己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正当要求。但现阶段,以自由择校为入学方式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必须坚持以就近入学为主。为保证就近入学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促进城区内学校的均衡发展。首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调整学校布局,重新整合教育资源,对于生源稀少,教学环境和设施较差的学校可以考虑将其并入附近的优质中学;其次,要取消“重点班”和“重点校”,限制这些学校的起标准发展;再次,要重点扶持薄弱中学。对薄弱中学的扶持总的来说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硬件,一是软件,比如说在教育经费的拔给方面优先考虑薄弱中学,使其硬件资源达到标准办学条件;在领导班子和师资力量的配备方面优先考虑薄弱中学,提高其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薄弱中学教师的福利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等。
3.关于择校费的管理
对择校费的收取和分配权应该交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主管根据学区内要入学的适龄儿童人数,确定学校所能招收的择校生的数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学校 所能收取的择校生的数量无法满足所有有择校愿望的人,收取的择校生应由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而不能以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更不能象物品拍卖一样,价高者得之。择校费不是直接交到学校手里,而是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一部分留给优质中学用以扩大办学规模;一部分用以扶持薄弱中学。两部分比例要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而定,但为了促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的原则要以扶持薄弱中学为主。为做到公正、透明、公开,对这部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要选出一些家长代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解决择校问题不是要彻底消除择校现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单一化的发展,而是在办学条件一致的前提下,学校多样化、个性化的有特色的发展。这个目标完成后,择校择的不再是学校的升学率,而是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它不但会促进教育的发展,也会促进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择校应当也必然会经历由严禁到限制再到放开的历程。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吴献书译.1957.
[2] [法]卢梭.爱弥尔:论教育[M]. 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78.
[3] 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 缩小差距:中国教育政策的重大命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