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纪木 马丽娜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胸外科,江西 九江 332000)
微创与腋下小切口手术治疗肺大疱并气胸的临床价值分析
黄纪木 马丽娜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胸外科,江西 九江 332000)
目的 对应用微创与腋下小切口两种技术对合并气胸症状的肺大疱患者进行治疗的临床效果进行对比研究。方法 抽取 92 例合并气胸症状的肺大疱患者病例,将其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平均每组 46例。采用腋下小切口技术对照组患者实施手术治疗;采用微创技术对治疗组患者实施治疗。结果 治疗组患者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治疗前后肺功能相关指标的改善幅度明显大于对照组;治疗期间并发症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结论 应用微创技术对合并气胸症状的肺大疱患者进行治疗的临床效果非常明显。
微创;腋下小切口;气胸;肺大疱
肺尖部胸膜下肺大疱发生破裂,是导致患者出现原发性自发性气胸症状的一个最常见病因,该类疾病在身体瘦削的男性吸烟人群中比较多见[1]。本次研究对合并气胸症状的肺大疱患者应用微创与腋下小切口两种技术进行治疗的临床效果进行对比研究。现将研究过程和结果作如下汇报。
1.1 一般资料
在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抽取本次研究的92例合并气胸症状的肺大疱患者病例,将其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对照组患者中男34例,女12例;年龄17~74岁,平均41.2岁;病情初发患者19例,病情复发患者27例;治疗组患者中男35例,女11例;年龄19~75岁,平均41.6岁;病情初发患者17例,病情复发患者29例。抽样研究对象的年龄、性别等自然资料无显著组间差异(P>0.05),可进行科学性的比较研究。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腋下小切口技术实施手术治疗;治疗组:采用微创技术实施治疗。对两组患者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治疗前后肺功能相关指标改善情况、治疗期间并发症率进行对比研究。
1.3 治疗效果评价方法
临床治愈:气胸和肺大疱症状完全消失,肺功能指标恢复正常;有效:气胸和肺大疱症状明显好转,肺功能指标与治疗前比较明显改善;无效:气胸和肺大疱症状明显改善,或进一步加重,肺功能指标与治疗前比较没有任何改善,或恶化发展[2]。
1.4 数据处理
所有资料均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表示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形式(χ—±s),计数资料进行t检验,组间对比进行χ2检验,P<0.05表现差异具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明显。
2.1 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
对照组患者经腋下小切口手术治疗后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为:14例临床治愈,21例有效,11例无效,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总有效率76.1%;治疗组患者经无创手术治疗后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为:18例临床治愈,25例有效,3例无效,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总有效率93.4%。两组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组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详见表1。
2.2 治疗前后肺功能相关指标改善幅度
表1 两组患者肺大疱合并气胸症状治疗效果比较[n(%)]
对照组患者治疗前后PaCO2水平分别为(76.26±8.42)mmHg和(90.93±6.16)mmHg,组内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组患者治疗前后PaCO2水平分别为(75.95±9.25)mmHg和(98.97± 4.09)mmHg,组内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PaCO2水平组间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后组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详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动脉氧分压(PaCO2)改善幅度(mmHg)
2.3 治疗期间并发症
对照组患者在治疗期间有9例并发症,治疗期间并发症率为19.6%;治疗组患者在治疗期间有1例并发症,治疗期间并发症率为2.2%。两组治疗期间并发症率组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
微创手术技术与腋下小切口手术比较主要具有以下优点:手术的操作所需的时间较短、出血量可进一步减少、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后动脉氧分压水平能够大幅度提高。但是,该项手术由于对操作技术和设备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手术操作期间操作者必须保证技术娴熟,使手术治疗效果得到充分保障[3]。通过临床的不断实践和研究发现,术前借助CT技术进行检查,可以对病症的性质进行更加准确的确定,但定量效果还应进一步提高。在手术治疗实际开展过程中,应该给予肺大疱病变发生的实际部位,具体分型情况,形态的大小制定手术方案。因此,这样可以使患者治疗过程中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减轻,还可以使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康复。
[1]黄壮士,张灿宇,杨鲲鹏.腋下小切口在胸外科手术中的应用[J].医师进修杂志,2001,24(3):34.
[2]刘全喜,靳振生,郭海平.腋下微创切口治疗肺大疱合并气胸60例观察[J].医药论坛杂志,2011,32(9):39-40.
[3]冷忠军.探讨微创治疗肺大疱并气胸的疗效以及安全性[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2,18(2):4-5.
R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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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08-0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