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和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2013-06-06 06:19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4期
关键词:之日起人社局书面

咨询台:

我于2010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底我离职。请问我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我月工资标准支付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吗? 读者 杭安闻

杭安闻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经查阅相关法规政策,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依据如下: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认定有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有明确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形分两种:第一种情形即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形即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你的情形属于第二种,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底,即通常所说的11个月双倍工资,而不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一年的计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相应的,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情形,其仲裁时效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即2011年7月1日起一年,至2012年6月底止。综上简单讲,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情形,劳动者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超过了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你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至2012年11月离职才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你的仲裁申请应该不会被受理。

广汉市人社局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改进服务方式,开展人社局领导驻窗口活动,面对面为群众答疑解惑,实现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尽力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促使机关效能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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