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你究竟姓什么?

2013-05-30 11:03朱一
新民周刊 2013年37期
关键词:劳方资方沃尔玛

朱一

2013年7月,深圳沃尔玛公司前员工王亚芳,以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沃尔玛公司的工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在沃尔玛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之前,沃尔玛工会没有经过调查就同意了沃尔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亚芳认为,工会并没有为工人代言,工会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2013年8月,广东省总工会开始对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征收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建设筹备金”,并由地税部门代为强制征收。

以上这两组发生在广东的新闻放在一起,不禁引人深思,成立工会对职工而言本应是好事一桩,但是,总工会是不是应该先解决工会是姓“劳”还是姓“资”的问题,再来讨论企业是不是应该组建工会、是不是应该缴纳工会建设筹备金呢?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所谓工会,无论从法律依据而言,还是从常理而言,都本应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立的组织。而当下却出现了一种颇为滑稽的现象:职工组建工会的意愿似乎并不那么积极,于是,某些地区的总工会为增加基层工会数量和工会经费的来源,强制要求企业给职工组建工会。对于不愿意成立工会交钱的企业,直接让税务机关按照工会经费的数额对它们征收工会建设筹备金,潜台词是:这个买路钱,您,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成不成立工会?您看着办吧!

但急着收钱的有关部门似乎忘记了这样的道理:按照我们中国人的姓氏原则,谁的孩子跟谁姓,一旦工会是资方给劳方组建的,这个工会,它还能姓“劳”么?

于是,我们发现,我们的工会,鲜有像西方工会替员工谈判工资待遇、争取合法权益的举措;于是,我们发现,我们的工会几乎沦为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发点工会福利的机构;于是,我们发现,我们的工会不仅没有维护劳方的权利,甚至很多时候还会成为资方的参谋和铁卫,比如沃尔玛被员工起诉的事件,工会甚至没去调查核实事件的真实情况就给开除王亚芳的决定开了绿灯,又比如,进行经济性裁员,有工会的企业让工会盖章说明工会同意裁员,去劳动部门备案的程序要远比没有工会的企业方便得多。

难怪嘛,“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才是亘古不变的硬道理。

不妨看看我们工会的经济来源和运作模式,钱,也就是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人,也就是工会委员,都是企业的员工。正所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工会在经济上倚靠企业生存,工会委员的级别由企业定,工资由企业发,在这样的体制之下,莫非我们还真能指望工会“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笔者犹记得,2006年沃尔玛在福建泉州建立了其全球范围内第一家工会时,有关人士迫不及待地赞扬某种优越性:还是我们中国工人有力量,居然迫使万恶的资本家一夜之间打破了全球不成立工会的铁律。七年之后的今天,沃尔玛工会被工人起诉,不仅对那些唱过赞歌的人士掌掴了一记颇为响亮的耳光,更揭示了一个我们一直视而不见的事实:沃尔玛之流之所以愿意在中国成立工会,不是因为我们中国工人有力量,而是因为我们的工会最听资方的话。

工会能够替员工说话,本应是劳方对工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劳资矛盾的钥匙,有关部门与其研究怎么让企业组建工会,不如多研究一下怎么让工会重新姓“劳”,如果工会真的姓“劳”了,相信不用总工会振臂高呼,劳方组建的工会自然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彼时再讨论工会经费应该向谁收的问题,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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