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亲戚打电话给我说了件挺有意思的事。
事情是这样的:绝大多数村民,想修一条连通公路主干道的马路,很短,也就一公里,一直通到寨子里。他们一方面争取到了政府投钱支持,另一方面集资,出工出力。而修路所经过的田地,需要一些人家作出牺牲。
一开始,大家都同意,于是开干。但没想到,还没干几天,其中要牺牲一亩多水田的一户人家不干了,便阻止大家,导致工程搁浅。
但多数人不甘心,于是,召集除了这家人之外的所有人家商量,最后得出的共识是:路还是要修,绕过那户人家的水田。路修好后,不允许他家的人走;或者,走了,每次都要交钱,用来补偿大家修路的成本,直到算下来,够了他家修这条路应该分摊的成本为止。
亲戚觉得这个事情好像不是完全对劲,问我:这么做妥当吗?大家有没有权利不让他家的人走这条道?
不懂任何“政治理论”的亲戚,明显没有意识到,他问的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对“政治义务”最直觉性的理解。
一般而言,如果我们认为,政治要讲点道德,而不是暴力恐吓,那么,在国家(或政府)要求我们服从时,我们好像可以弱弱地问一下:有什么权利要求我服从呢?因为我是它的一分子?是我同意过要服从?是它给过我好处?或者我天生就应该服从它?还是我不服从它我就对不起谁?
这些反问,对应政治哲学家们关于政治义务的这些理论:团体成员理论、同意学说、感恩学说、自然责任理论、公平原则。亲戚的问题,村民们商量的结果,运用的就是“公平原则”。
这个理论是由英国法理学家哈特首先提出来的,但留有漏洞。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是修补了一下,推出它的升级版。
这个版本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一群人根据一些规则从事一项正义而互利的合作事业,并因此而以种种对于产生所有人的利益来说是必要的方式限制了自己的自由,那么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如果把“自由”换成“成本”,那么,在村民修路这件事上,他们似乎有权利要那户人家给钱,不给就不允许走。
但仍然有问题。我问亲戚:新修的这条路,是否破坏了原来大家走的那条路?
他回答说:破坏了。
我说那就不能这样干了。表面上看,这家人不为修这条路分摊任何成本,大家修好了他也去走,有占便宜之嫌,这不公平。但问题是,破坏了原来的那条路,他走哪里?谁来补偿他,来给他一个公平?
亲戚说:哦,但如果没有破坏原来那条路呢?
我回答说:那他家走对别人就是不公平的。
看上去好像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一个地方太容易误解了:在村里修路,和在村里净化空气不一样,根本不能说,全村除了一户人家不参与投入成本净化空气,于是大家便不要他家呼吸,或叫他家掏钱。因为他家根本不可能不呼吸,大家掏钱净化空气的益处,他家是无法拒绝的。
就是说,路是“集体物品”,可以把那些不肯掏钱的人排除在受益者之外;但空气是“公共产品”,无法排除,你只能让别人“搭便车”。除非,整个寨子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强制大家交钱来干。
这个事情很深刻地说明:村民想的某些事情,不一定能够避免逻辑上的问题,但他们的思考和做法,依赖于道德直觉,这正是政治、法律不能背离的东西。谁还能说中国老百姓对好的政治和法律缺乏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