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沃纳·穆勒
希腊政府取缔了该国极右翼的金色黎明党,这引起了一个自冷战结束以来便似乎消失了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可以存在显然是反民主的政党吗?
平心而论,我们的社会自柏林墙倒塌以来便一直感受到威胁—但大部分来自外国恐怖分子—他们的意图不是组建政党和进入议会。那么,寻求在民主框架内参与竞争的极端主义政党应该被定为非法吗?还是说,这样对言论和结社自由作出限制,本身就破坏了我们的国家的政治框架?
最重要之处在于,这些决定应该委托非党派机构(如宪法法院)来做,而不能交给其他政党,因为政党领袖总是会受到诱惑,来做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竞争对手的决策。不幸的是,反对金色黎明党的行动大体上是根据政府利益做出的,而没有被认为是谨慎独立判断的结果。
表面上,民主自卫似乎是合法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他也是纽伦堡审判中的美国主检察官)指出,宪法不是“自杀契约”。这一观点得到了以色列法学家阿隆·巴拉克的认同。巴拉克强调“不能因民事权利破坏国家”。
但太多的民主自卫可能最终导致没有民主可捍卫。如果人民真的想和民主说再见,那么谁去阻止他们?另一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奥利佛·温德尔·霍尔姆斯说:“如果我的同胞想去地狱,我会帮他们一把。这是我的职责。”
因此,民主国家禁止极端主义政党要被诅咒,不禁止也要被诅咒。或者,用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雅言说,这似乎是“光靠哲学无法解决的实践难题”。
历史也没有提供明确的借鉴,尽管许多人的看法正好相反。事后看来,显然魏玛共和国还有得救,只要当初及时禁止了纳粹党。希特勒的宣传部长戈培尔在纳粹的法律“夺权”后踌躇满志地说:“这将永远是民主国家最好笑的笑话—它为它的道德对手提供颠覆自己的方法。”
尽管如此,希腊事实上仍试图摧毁金色黎明党—议会刚刚投票冻结了该党的国家资金支持—这一事实表明,说到底,大部分民主国家总会在某处划出一条界线。但这条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这条线需要在极端主义政党出现之前明确地划定。如果要支持法律规则,那么民主自卫就不能是权宜的或是武断的。因此,禁止的标准必须事先制定。
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衡量标准是,这个党派对暴力的使用是否持鼓励或至少是允许态度—这一点通过金色黎明在攻击雅典外来人口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而表露无遗。但对于某些煽动仇恨和致力于毁灭核心民主原则的政党,人们对此的意见通常难以统一—尤其是,许多欧洲的极端主义政党竭力强调它们并不针对民主;相反,它们是在“为人民”而奋斗。
但寻求排除或贬低一部分“人民”(比如法律上的移民及其后代)的政党,一定是违反核心民主原则的。即使金色黎明党—从外表到内容都是新纳粹党—没有参与暴力,其极端反移民立场及其在社会和经济动荡期间鼓吹仇恨也意味着他们是被禁的不二之选。
批评家警告说这将导致民主自由的灾难性滑坡。这种观点认为,按照这个逻辑,任何对政府移民政策的不满最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种族主义”,从而导致言论自由的萎缩。在此问题上,经典的美国标准是,必须构成“明确且即刻的”暴力“危险”,这才算是“有问题的言论”。与政治暴力无关且不煽动仇恨的边缘政党也许应该和平地保留—尽管他们的言辞可能令人不快。
但接近掌权的政党又是另一回事,法院应该禁止它们—即使这么做可能自动地让自己显得不民主(毕竟,他们已经成为议会次要组成部分)。在一个著名案例中,欧洲人权法庭同意禁止土耳其福利党,尽管它是执政联盟的资深成员。
禁令会让极端主义政党的领袖成为英雄?并非如此。比方说,很少有人能记得战后德国新纳粹党是谁领导的。此外,主流政党并非总能屡试不爽地通过忽略极端主义政党的投诉、剥夺它们的要求而切断对它们的支持。有时这一套管用,有时不管用;但不管什么时候,这样做都是玩火自焚。
禁止某个极端主义政党,并不一定意味着让那些投票支持极端分子的公民噤若寒蝉。他们的关注点应该被聆听和讨论;有时禁止最好辅之以国民教育方面的新措施,比如强调:移民并没有导致希腊的萧条。诚然,这些措施可能被认为居高临下—但这种形式的公共参与是唯一能够避免让反极端主义看起来像极端主义本身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