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破
海南和广东接连发生小学校长性侵小学6年级女生案,近来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也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再次引起争议。
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奸淫幼女罪”(将其归入“强奸罪”)。同时,新设立“嫖宿幼女罪”,其初衷是针对地下性交易,在“强奸罪”与“嫖娼”之间设立一个新罪名,使得罪、罚之间的相适应性进一步提高。单纯从立法的技术层面讲,设立“嫖宿幼女罪”应该视为一种进步。设立这条法律时面临的形势是:某些幼女外性器官过早成熟,且从事卖淫业,如不设立“嫖宿幼女罪”,当有成年男性在性交易场所嫖宿幼女时,其在主观上没有强迫妇女意志,又确实不知幼女真实年龄,如以“强奸罪”论处未免失之过重;如仅以“嫖娼”论处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则又涉嫌放纵嫖宿者的应负罪责。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被嫖宿的幼女并非以卖淫为谋生手段,或即使以此为谋生手段,但是性侵人明知交易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对其进行嫖宿,都不构成本罪,而只能构成“强奸罪”。
然而,由于我国并不实行性交易法律许可、限制制度,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嫖宿”并不存在,以至于性提供者只要接受他人钱财,就可被认定为“嫖宿”,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经常被滥用。某些性侵人一旦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尽量往“财产交易”上靠,以逃避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法律制裁。个别办案人员收受嫌犯贿赂后,为给嫌犯开脱,也将嫌犯与幼女之间只要是有礼物往来、甚至请吃一顿饭,都被当成有“财产往来”来处理。
不过,从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海南万宁“带幼女开房”的校长、广东雷州多次性侵两名本校6年级女生的校长,他们都不可能不知道当事幼女的实际年龄,因此其性侵行为与“嫖宿幼女罪”无涉,而应构成“强奸罪”。
但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性侵幼女一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2000年山西省曾调查210起强奸案,其受害人中幼女和未成年少女竟然占了一半。今年5月26日,媒体又曝出“河南省桐柏县56岁老师性侵16名小学女生”的丑闻。事实上,这类丑闻多年來已屡见不鲜,但社会一直缺乏重视,部分原因来自于这类性侵害大多发生于熟人、师生、邻居甚至亲人(包括继父或其他间接监护人)之间,当事人由于顾及隐私、名誉、家庭和邻里关系等,而选择息事宁人,或不能及时报案致使错失破案良机。加之,性侵案本应是公共权力主动追究的犯罪类型,但实际上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因此,即使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也并不能反映出全部真实的情况。
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论,实际反映了公众对“性侵幼女”这个愈演愈烈的丑恶犯罪现象的愤慨和无奈。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性侵幼女”现象,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到司法打击上,更不能把责任全推在“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的设立上。媒体通过对此类个案的集中报道,将不断恶化的问题凸显出来,以引起公众高度的关注和讨论,并一致谴责社会上“性交易、性混乱、追求性刺激”等现象的泛滥、敦促政府和司法机关采取积极行动、敦促女童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从根本上改变或消除所有可能对幼女施展性侵害犯罪的导因,这或许就是我们能做的全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