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奕秋
最近日台有关团体签署渔业协定,在钓鱼岛领海外私划所谓的日台共同渔区,台湾“海巡署长”更表示将驱离越界的中国大陆渔船,引起不少网友不满。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态反对日方在有关海域采取单方面行动,国台办发言人则强调,在捍卫领土主权的基础上,维护两岸渔民在这一传统渔场的渔业权益,是两岸双方的责任所在。
若仅从台湾方面的利益看,在不涉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情况下,渔业协定让台方渔民在共同渔区内的作业不受日方公务船干扰,且作业面积相较台方原先主张的“暂定执法线”以内范围增加了深入日方专属经济区的3个区块共1400平方海里,其中向南延扩的区域更是渔种极丰,可谓台日渔业谈判空转16次后的一次空前突破。虽说日方也可在共同渔区内作业,但其渔船数量远比台方少,因此该协议签订后,日本国内非议声不断。
然而,考虑到台方这一“利好”是在大陆近期强化钓鱼岛巡航令日方疲于应付的情况下取得的,台日渔业协定却不给大陆渔民丝毫置喙空间或经济补偿,实在有违情理。从两岸共同保钓大业上说,台日协定固然未涉钓岛主权,但有了到嘴的渔业权益,可以想见台湾渔船今后驶入钓鱼岛领海宣示主权的频度会大大降低,从而减少日方在钓鱼岛所受的侧翼压力,这对大陆相关行动不啻是釜底抽薪。
要使日方的离间之计不得逞,轻易否定台湾方面在此次谈判中的所得恐非良策,修订或废除此约更非朝夕可至。当下可取之策是,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台湾渔民的利益也放在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范围内来加以肯定,同时要求台湾方面为大陆执法船驶入钓鱼岛领海(舰船的无害通过并不受制于渔业协定)提供方便,甚至是协同配合,从而以利益增量化解存量上的矛盾。否则,一旦大陆渔民在钓鱼岛周边海域的作业受到台湾海巡船干扰,两岸“同室操戈”的结果,肯定是台方为日方火中取栗。相信这也是多年来冲锋在保钓第一线的台湾同胞所不愿见的。
从日方角度看,由于其西南诸岛地狭人寡,渔业力量有限,无论是1997年签订的中日渔业协定,还是这次所谓的日台渔业协定,在渔业上都采守势,不让对方渔船过于逼近本国的海岸就行,而同意设共同渔区“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影响海洋划界或岛屿之争。例如,中日协定所划共同渔区的东西边界,分别与日中领海基线等距离(均为52海里,东界抵近冲绳海槽),而日方对海洋划界的主张正是中间线原则;又如这次台日协定刻意将钓鱼岛(不宜居,无专属经济区)12海里领海排除在外,尽管在法理上无碍中方主权诉求,却容易影响国际观感。
划临时性共同渔区,是在无法厘清专属经济区重叠部分时的一种选择,但如何划却暗藏玄机。2000年中韩签渔业协定,表面上双方水域面积对等,实则韩方一侧“过渡水域”鱼类资源远为丰富,结果“过渡水域”到期转为专属经济区后,中方丧失好些传统的外海渔场。相比之下,中日渔业协定及后续协商基本保障了中方渔业收益。以2008年为例,中方进入共同渔区的渔船数量和渔获量上限分别是日方的23.5和16.4倍。
实际上,东海划界的复杂性仅次于南海。存在侵权嫌疑的还有赶在中日渔业协定之前生效的日韩渔业协定,其所划共同渔区的南端,直插入中日共同渔区,即三国渔区重叠约6500平方公里。类似争议的最终解决,恐怕绕不开多边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