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法律责任及规避

2013-05-28 05:28陈小芳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4期
关键词:规避法律责任审计

陈小芳

【摘 要】我国社会审计的作用日趋重要,其法律责任也与日俱增。对审计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不仅关系到审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 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从审计法律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入手,论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失败,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条件、审计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希望审计同行在实际工作中能提高警觉,分清责任,规避责任。

【关键词】审计;法律责任;规避

1审计法律责任在中国的发展

1981年,中国上海成立了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即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恢复。从恢复之初,直到1991年,客户几乎没有因审计业务而与注册会计师发生纠纷。1992年,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揭开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法律责任序幕。甚至在1996年,随着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颁布,引发了国内验资诉讼案的风潮,直至新的验资公告及执业规范指南在2001年颁布实施之后,验资诉讼案件才有所减少。而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领域,相关案件则是层出不穷。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的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各项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最终做出公正的职业判断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表达。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工作中所应履行的职业责任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是内在约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外部强制力。要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界限,不能相互替代和减轻。职业责任决定法律责任,不明确职业责任,难以界定法律责任,无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只能停留在道义上。

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是防止或发现舞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审计人员只能负审计责任。从理论上说,审计人员只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并通过实施适当且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检查出来的。关键要看未能查出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否包含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

3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审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日益增长,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从而使审计产生法律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不明确,审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加大了审计法律责任的风险。

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自身原因(即真正根源)是审计人员的违约、过失或欺诈行为。违约(breach)主要指合同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的要求。过失(negligence),是指审计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欺诈(fraud)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4 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

4.1审计法律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欺诈的行为,未能发现和揭示被审单位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事项,从而给委托人和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和欺审计失败是指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或表达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审计,没有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中未能发现并揭露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问题,这些都不属于审计失败。只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而发表了错误或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才属于审计失败。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诚信公允原则。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瑕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见图2.

4.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违反了法律、职业规范或其他规章制度,而由政府主管机关和职业协会等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对由于自己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欺诈行违反了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见表2.

5 我国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避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职能和审计责任的宣传。审计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审计所能起到的作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负的责任。加强法理会计学的研究,设立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审计行业的监督,及时制定、修订准则,鼓励反击诉讼。

对于审计人员个人来说,必须要做到:只与正直的客户打交道,力求使本人成为合格者,招收合格人员,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监督。遵循执业准则,排除与客户间的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独立性,从而不随意接受客户的陈述或屈从于客户的压力。了解客户的业务,正确记录审计工作,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取得企业管理当局的陈述书,为客户保守秘密,投保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聘请懂行的律师。

参考文献

[1]李学群.《探讨审计法律责任及其防范》[M].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2]王金华.《审计理论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9.2

[3]李福荣.谈审计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其防范[J].北方经贸,2008(8)

[4]刘安兵.试析审计法律责任[M].财会月刊,2004(2)

[5]马月瑛.审计法律责任的形成与控制[J].中国理论界,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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