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虚拟空间: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

2013-05-25 00:27李松林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网民领域

李松林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实体与虚拟空间: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

李松林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网络公共领域超越了实体空间,但它仍从属于传统公共领域的意涵。前者相对于后者,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虚拟性。网络公共领域虽然是虚拟的,但最终还是植根于现实生活之中,与实体空间中的各个因素发生着紧密联系。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必须突破虚拟空间的局限,把它置于虚拟与实体空间中考察。在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逐步推进及“网络”特性与“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是网络公共领域的乐观因子。培植网络公共领域产生抑或成长的适宜土壤需要从实体与虚拟这两个空间治理着手。

虚拟空间;现实空间;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主要在于它强调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强调公众的相互平等、信任、容忍与合作和妥协,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理性批判。这样,在持续推进各项改革事业、日益重视权力监督的中国,探讨培育网络公共领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我国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仅仅把网络公共领域置于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环境中,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联系,忽略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客观现实,这样就无疑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在相关理论构建与指导实践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突破在单一虚拟空间中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探讨,把其置于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之中,以获得对该研究主题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确定了如下的研究问题:网络公共领域与实体空间的关系?从长远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存在哪些乐观因子?如何培育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

一、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公共领域

西方研究公共领域理论以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影响最大。哈氏认为,“公共领域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1](p126)他认为:“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建制,当然也不能理解为组织;它甚至也不是具有权能分化、角色分化、成员身份规则等等的规范结构。它同样也不表现为一个系统;虽然它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对外它却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2](p446)哈氏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中形成的,“众多个人……聚集成为公众”,控制了“那一自上而下调整的却与公共当局本身相对抗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监督制约公权力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因此,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即一个既独立于公权力也独立于“私人领域”的社会的形成。唯有如此,私人领域中的个体才能不受各种权力的干扰或控制,建立起超脱于个人私利的“公共领域”。可见,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空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上面谈到的公共领域存在于实体空间中。这里说的“实体”特指物理意义上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事物或环境。

哈氏认为,社会行动包括目的理性行为和交往行动两大类型,目的理性行动构成了政治世界和生产世界(经济领域),交往行动是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活动。社会世界是由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构成的。生活世界展开的领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开展言谈沟通、追求话语共识发挥舆论评价作用的公共领域;二是维持私人利益、追求个人自主性的私人领域。伴随着互联网广泛应用,人类的“交往行动”与“生活世界”发生了广泛的变化。BBS、网络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QQ、MSN等为人类交往和交流提供全新的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部分转向虚拟空间,人类的公共空间得到了延伸,这为批判精神的产生和公众舆论的生成提供了新的空间和环境。网络公共领域是伴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互联网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而出现的一个概念。它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公共事务、对其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而形成的虚拟空间。某种意义上,网络公共领域超越了实体空间,但它仍从属于传统公共领域的意涵。前者相对于后者,一个显著特征是虚拟性。这种虚拟性来自互联网技术,在这个世界里信息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出现的。它以图像、声音、信息等电子文本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

网络公共领域虽然是虚拟的,但最终还是根植于现实生活之中,与现实生活的各个因素,特别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不仅是现实世界的模拟,而且是现实世界的延续,甚至是现实世界本身。虚拟空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和实体空间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实体空间提供现实的条件,比如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控制公权力和保障合法私权利的体制机制等。同时,网络潜在地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提供适宜的载体,并促进实体空间的改善。四通八达的互联网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广阔的新公共领域——网络公共空间。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信息传输介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近距离”的对话窗口,高速率的数据统计,多元化的信息处理,这些不仅有助于畅通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培养公民的参政能力,而且也为直接民主提供了某种可能性。[3]

图1 网络公共领域与实体空间的关系

二、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乐观因子

中国存在“公共领域”吗?回答如果是否定的,那么中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就是一个伪问题。在1998年,哈氏说:“由于你们国家中经济和国家的关系不同,我完全能想象将西方模式直接应用到中国的任何一种尝试所遇到的困难。不过我确实认为,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植根于其中的、我们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物。任何一种以更广泛、更知情和更主动的参与(我们在西方仍在为之努力的目标)为目标的改革,均依赖于某种健全的公共交往,它可以发挥某种敏感过滤器的功能,用于体察和解释人们的需要。”[4](p35)

(一)实体空间的乐观因子:各项改革事业的逐步推进。

按照哈氏的观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基础在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实质上,它是私人领域(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领域(国家机关)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包括着私人领域同公共权力领域的种种矛盾关系。另外,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互为前提的。因为私人的地位、作用、意志、利益等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表达出来,才能由个别上升到普遍,才能通过公共舆论和共识转换成社会地位、社会功能和社会意志而得到认可和保护。市民社会提供了在政治问题上多多少少是自由的舆论能够产生的土壤——一种通过民主参与的法律渠道转变为公民的交往权力的公共影响。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整个社会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人到组织都被纳入党——国家的权力结构。[5](p12)国家完全掌握着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大包大揽,扼杀市场的活力。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国家通过单位对个人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不承认个人利益。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处于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高度同质的状态,国家和社会合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产生市民社会的因子,所谓私人领域也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后,在经济领域,打破“大锅饭”,全面启动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家已从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变成相对客观的管理者、调控者。国家逐步从市场领域退出,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而不是行政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政治与文化领域,逐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职能,做到管少管好,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政府放权与社会重塑并进,如推行政务公开,倡导社会监督与基层自治,放松文化管制,积极培育行会、商会,允许和引导社团的发展等等。国家对个人私人生活的干扰明显减少,从长远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范围与幅度必将收缩,国家必将主动或被动地从社会领域中渐退,社会因而获得了相对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力,并由此带来了人才、知识、资源的流动,逐步打破了单位和地方壁垒,促进了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在改革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变革体制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全权性,正是这种变革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市民社会建构空间的出现。[6](p10)

在价值判断上,受益于三十来年的改革开放,我们逐步摆脱了意识形态的禁锢,“民主”、“自由”、“平等”、“人本”等价值观念得到认同。在生产方式上,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以及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而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提高了人们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教育的普及,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使人们摆脱了闭塞和愚昧,进而打碎了权威的神龛,拉下了政府及其官员的神秘外衣,不再视其高高在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很多保障人民权利的具体法律出台为公民维权争权提供了依据。由于以上原因,公民意识在我国兴起。公民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利意识,另一个是社会责任意识。公民意识的觉醒必将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进而公众会选择适当的渠道实现它。

(二)虚拟空间的乐观因子:“网络”之于“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契合性。

哈氏以宴会、沙龙以及咖啡馆为例,描述了现代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或者说公共领域建制的标准包括:参与成员的平等性,公众讨论话题的公共性,参与成员的包容性。[7](p135)互联网是有群集效应和社会性的特殊产品,它具有创造协作和沟通的能力。“网络”潜在的特性契合了“公共领域”的一些建制标准。主要表现在一些方面:

第一,直接开放性。网络在时空层面上具有极强的开放性。虽然网络可以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利用,但网络却不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参与而不能绝对控制。网络突破传统官僚制的封闭系统,依靠命令链自上而下传达的模式,转而变成由点到面,线上线下交流。这样,权力结构层级就极大缩减,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借助网络平台可以直面广大网民。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行使或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去了“门难进,脸难看”等障碍。

第二,平等互动性。网络的迅速发展从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行政过程的隐秘性和不平等性。它为所有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公平自由发言和交流的平台。网络的匿名性无边界性等决定了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平等性。平等性是互动性的前提。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传者不仅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传播者与受传者的身份可以互相转换。可以实现官民互动,线上与线下互动,智慧互动。

第三,便捷廉价性。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和网络的开放性联袂,大大拓展了人们选择和利用信息资源的内容和范围,真正实现了一定空间内的“信息共享”。各种信息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对话、碰撞、互相融合和取长补短,为广大网民表达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另外,因特网可以不受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限制,实现信息的“瞬间”传输,传播速度快、时效强。网民只要建立自己的QQ空间或博客,就能以任何形式想写就写,直抒胸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增加自己的话语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8]广大网民习惯于通过网络表情达意,维护权利和进行社会监督。民众更喜欢通过网络渠道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讨论和提供建议。这是从实体空间向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的“移民”,表明人们把工作和生活的更多内容转移到了互联网上。

三、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思路

(一)实体空间的治理。

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上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市民社会兴起的条件,即改革开放后,通过渐进式的改革,国家权力与党的权力在社会领域与经济领域逐步收缩。由于路径依赖等方面因素,改革的成果同社会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市场尤其是社会力量发挥的空间有待拓展。相对独立的社会和自主的个人是生成权利意识与公共责任意识的必要条件,这些意识又为公民参与提供内在动力。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着眼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实体空间的治理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参与,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实际的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唤醒和培育民众的政治热情,维护自身权利,自觉监督国家公权力具有重要意义。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为网络公共领域实际的而不是名义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一种机制,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

2.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但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社会、市场的问题,二是政治与行政的关系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社会和市场的成长问题。……,社会和市场的出现在我国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本意是使社会的三大块各行其职。但时至今日,政府依然在三种关系中保持着非常强势的地位,以至于我们今天讲的政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常有发生。”[9](p16)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政府牢牢掌握着本来属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管了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情,而该管的又没有管。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重点已经确定“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3.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

任何一个社会管理主体都不可能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它们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解决公共利益和公共原则的形成和认同问题,而后将这些利益要求反映到法律以及公共政策当中去,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政府应当把由自己单独直接管理变为市场、社会中介、其他社团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直至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和自我管理。

建立和完善社会整合机制。一是要维护基本稳固的、合理多元的社会结构;二是要维护社会成员团结,防止社会排斥;三是要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四是能够应对和妥善处理社会风险;五是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和正义,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虚拟空间的治理。

实体空间的治理改善网络公共领域的外部环境。网络公共领域是以互联网媒介作为载体的,虽然“网络”潜在的特性契合了“公共领域”的一些建制标准,但是互联网本身也有潜在的缺陷。首先,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着“数字鸿沟”现象,即经济落后地区的信息接收者很难获得和享受数字信息技术这种交流方式给人带来的好处,在获取信息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信息接收者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协商的代表性就不十分强。其次,网民是一个群体,只不过是依赖于互联网连接起来的。按照勒庞的观点,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灭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还有信息的“引爆点”现象,即:当某种新的信息出现时,当基准点较低的人相信并且采取行动,就可能使更多的基准点高的人相信,最后出现滚雪球现象,使很多人相信这个信息,这就是虚拟串联的威力。群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10](p58)最后,网络信息显然广泛、丰富,却很难有效地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呈现出无限、无序、优劣混杂的发展状态。这些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编辑和整理,良莠不齐,各种不良和无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给用户选择和利用网络信息带来了障碍。培育网络公共领域必须对互联网管理采取正确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积极作用。

1.从监管到治理。

由于互联网特性,以政府为主体、以业务许可制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困境,以多元主体的参与为基础、以主体间互动合作为重点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逐步形成。这种治理模式以鼓励网络发展,维持程序与网络多元化、自由化的平衡,保护言论自由、隐私权,并尊重市场自由竞争为目标。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多角色参与的治理,即“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私人部门”也可以理解为“市场”或从业者。而“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终极目标是还原互联网的民主属性,形成自觉、自主、自治的网络舆论平台。在实践上,“监管”倾向于通过强制性内容审查与过滤“防患于未然”;而“治理”则强调在自发式、自律性的网络环境中多种意见的交流与碰撞。

2.即时网络的治理。

即时网络,就是以大规模同时在线的网民的实时互动为基础的互联网应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Web 1.0、Web 2.0和即时网络三次浪潮从信息控制权角度来看,表现出信息集中控制权被逐步分散消解的过程。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媒体属性出现了从大教堂式的大众传播到社会化去中心化模式、再到即时化的演变。

第一,建立“网络意见领袖”互动机制。

所谓网络意见领袖,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网民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网民施加影响的人,诸如“斑竹”、“草根名人”与“活跃写手”。网络意见领袖是政府与网民沟通的最好桥梁,与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一个互相协作的朋友关系。网络意见领袖强调逐步积累的观念,要有时间、资金投入,不断培育、发展和完善。政府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并维护与网络意见领袖的关系,逐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的意见领袖网络,在信息传播方面达到相互促进的理想境界。

第二,网络文化:尊重、包容和抵制。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网络文化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特征依然存在。即时网络的应用给予了人们平等对话的网络空间,营造平等、民主、共享的网络文化氛围,与网民形成共鸣,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网络文化的多样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抵制错误和腐朽的思想。引导网民自觉遵纪守法、文明上网、遵守社会公德、网民之间互相尊重。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倡导一种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

第三,鼓励网民监督。

即时网络支持加强了群体对话与群体行动。信息分享与行动合作的工具交到了个体公民的手中,网民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控制信息的生产、交流与传播的技术。这样,网民获取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一定的改善,这就一定程度上为网民监督政府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这个难题。虽然,即时网络为网民监督提供了便利,但这些还不够。鼓励网民监督,还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比如通过网络定期公布相关预算、财政支出等全面数据。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三联书店,1998.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

[3]胡伟.网络民主:机遇与挑战[N].文汇报,2009-08-22 (6).

[4]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1999,(3).

[5]胡永佳.试析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线索[J].政治学研究,1999,(1).

[6]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7]马剑银.从生活世界到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公民社会理论的话语基础[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1).

[8]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 hlwtjbg/201301/t20130115_38508.htm,2013-01-15.

[9]竺乾威.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值得关注的领域[J].中国行政管理,2012,(4).

[10]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申华

D60

A

1003-8477(2013)11-0032-04

李松林(1978—),男,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讲师。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论我国政府的回应性建设:网络问政的视角”(2011-QN-06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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