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阳地
摘要:公务文书与文学之区别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涵盖于公务文书写作任务的交拟承拟、写作、发送、办理与文学创造、传播、消费、接受之中。比较、甄别的意义在于明辨其本质区别,纠正其认识偏差,通达其理论共识,达到提高公务文书写作能力,高效率、高质量、正确处理公务、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公务文书;文学区别认知;公文写作能力;补遗
中图分类号:H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195-02
引言
一直以来,公务文书的写作并不太受人们的重视。个中缘由很多:或因公务文书程式性、规范性、工具性和受命而作的特点懒于学习;或因公务文书撰稿者劳动价值较难体现,很少获得实际的荣誉,很难有成就感而懈怠不经;或认为学习、撰写公务文书是公务员的事,与其他从业人员无关;或因主观认知偏差而疏于理论研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认识误区,就是轻看公务文书的写作难度,等同文学水平与公务文书写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曾于2005年5月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刊载过《公务文书与文学之比较》一文,从处理公务与理想审美、法定写作与自由创作、客观真实与艺术真实、认知构思与艺术构思、公务文书语言与文学话语、程序办理与传播消费、时不我待与久至佳酿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研究,在业界得到了专家学者一定程度的关注、热议与肯定。8年弹指一挥间,偶然重读旧文,或感不足、似有新得、萌生再议。今日之文,概要旧章再执“宿论”,补遗“拙见”以期“共鸣”。理论上是否疏辩匡正、实践上能否明晰易行、学理上可否入骨三分,诚待大方之家赐教。
一、昔日旧论
其一,处理公务与理想审美。
强调公务文书写作的受“命”而作,其价值标准是能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文学活动体现人的主观自由创造,其价值标准主要就是看能否审美。
其二,法定写作与自由创作。
强调公务文书作者与读者的依法成立,以及公务文书撰稿者写作的服从性、被动性、写作活动的群体性和读者有责任、有条件、无歧义的“受命而读”;而文学的作者(撰稿者)与读者主观、自由且自觉,作者赋予作品的本真意义与读者对作品与时俱进的诠释不可等而视之。
其三,客观真实与艺术真实。
强调公务文书的客观真实是符合生活真实的、辩证地反映客观事物本真面目的科学真实,主要表现在问题的真实可信、主旨的正确鲜明、材料的真实准确等三个方面;而文学的艺术真实是既不同于生活真实又有别于科学真实的高艺术概括,主要表现在“不同于生活真实,艺术真实是一种内蕴的、假定的真实”、“有别于科学真实,艺术真实是一种主观的、诗意的真实”、“内蕴、假定、主观、诗意的真实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艺术概括基础之上”及“文学的客体是艺术真实的客体”等四个方面。
其四,认知构思与艺术构思。
强调公务文书写作主要沿逻辑或时空的思路发展,是一个明确意图、确立主旨、选择材料、理顺思路、安排结构,对文稿的内容和形式做出整体设想的过程;而文学创作主要沿情感或意识的思路进行,就是选定体裁、熔铸形象、安排情节、设计结构、选择表现角度、协调节奏音韵、酝酿弦外之音,为成就文学作品准备“有米之炊”的过程。
其五,公务文书语言与文学话语。
强调公务文书语言是一种具有严谨的逻辑和语法结构,千篇一律而朴素单一地准确表达内容、以消极修辞为主的普通话语;而文学话语是比普通话语更强调个人感情色彩和风格,更富于艺术性、技巧性和个体风格,能够给读者留下充分想象与二度创作余地的特殊语言。
其六,程序办理与传播消费。
强调公务文书依据政策法规的程序办理性与法定效力性,而文学作品则注重传播消费过程中主观精神意义的自由、认识与审美价值。
最后,时不我待与久至佳酿。
强调公务文书行文、传递及实用价值的时效性意义,而文学则自由无拘,并可能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增值性(因其年代久远而审美价值愈加丰润醇厚)。
二、今日“新得”
(一)文本格式
公务文书的文本格式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包括文章的体(形体)、制(规定)、格(格局)的若干规定,其目的在于方便使用与管理,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使下级机关的意见、请求得以解决、落实,使平行与不相隶属机关的公务往来得以迅速沟通。任何个人或集体无权任意确定或更改这种文本格式,也无权不按此“格式”写作,否则便是“违规”、违法[1]2。
而具体文学式样的文本格式,是人们在长期的文学实践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并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审美与认识惯例,但作者享有充分的“破例”自由。
(二)政治素质与艺术涵养
虽然对公务文书及文学的作者都有较高的阅历、学识、智能,以及精神修养等方面的素质要求,但前者更强调政治素质,而后者更侧重于艺术涵养。
公务文书作者的政治素质是指作者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包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以及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等三个方面。
公务文书作者必备的政治素质是由公务文书鲜明的政治色彩决定的。一方面,公务活动本身就是一種体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公文制定、宣传和执行的法规、方针、政策正是政治性的最主要的内容;再一方面,公务文书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性工具。
文学作者的艺术涵养,主要指作者应具有浓厚的审美情结(兴趣、爱好与意识)、较高的文学创作技巧(诗意性)以及丰富的审美经验与能力(审美体验、评价和创造)等。
(三)直白千人一腔与含蓄众说纷纭
“作文一篇,定有一篇之主脑”(李渔《闲情偶记》),文章“俱以意为主(王夫之《■斋诗话》)”,“意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王夫之《■斋诗话·卷下》)。显然,主旨为一切文体所共有。
但是,不同文体表达主旨的方式并不一样。审美类文体的文学要通过形象、情节的自然流露,间接反映作者的目的倾向;而认知类文体的公务文书则要直截了当地陈述作者的写作目的(意图)和中心思想(或主要内容)。
不同文体提炼主旨的方式也不一样。公务文书主旨的提炼有一个前提,就是撰稿者必须要研究全局工作情况,充分领会交拟者的写作意图,这与文学作者纯粹自由表现个体主观情志显然不一样。
公务文书的主旨,是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和作者主观思想相结合的产物,是文章中通过全部材料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和作者写作意图(公务活动的行为意向)的统一,其鲜明与集中单一的主旨要求,与文学作品有本质区别。
公务文书主旨的鲜明,是指其观点应直白显露,其态度应中肯明确,其事项应对症下药,其表述应全面完整;赞成什么,否定什么,都要非常明白地表述交代清楚;决不模棱两可、含糊暧昧,防止言已完而意未尽、“话到嘴边留半句”。“口则务在明言,笔则务在露文”(汉·王充《论衡》);“凡做一篇文,其用意俱要一言以蔽之”(清·刘熙载《艺概·文概》)。显然,公务文书多用“直笔”。
文学作品的主旨既是理性的,更是情感的,深刻的理性内容并不直接表现在本文层次之中,而是只能通过作者想象、虚构的主观“第二自然”来象征、暗示或寄寓[2]138。换句话说,文学作品的主旨应讲究含蓄,要义在不言之中、微言之中、隐言之中;倾向应有,实指则无,让读者自己去联想、去体味。古人云:“文似看山不喜平”;高尔基说,主旨应“由生活中暗示出来”;恩格斯则明确地指出:“文学作品的倾向应当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不应当特别地把它指出来”,显然,文学作品多用“曲笔”。
“宾可多,主无二,文之道也”(清·王源曾《左传评》),公务文书以其体制性、工具性、说明性来办理实事,所以主旨必须单一集中。只有主旨集中单一,文章才写得深刻,重点才突出、鲜明;面面俱到,主次不分,必然会影响文章的表达效果,“意多而乱文”。简言之,一千个人的眼中只能有一个哈姆雷特。
文学作品或者靠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来体现主旨,或者以表现作家内心情感活动来突出主旨,同一篇作品从不同角度分析,可能归纳出不同的主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见,一千个人的眼中多半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四)进门向壁、含蓄作结与开门见山、言尽意明
开头的任务是为全篇定基调,为后文打基础,并且要吸引读者读下去,所以“万事开头难”。公文文书则应当“开门见山、下笔入题,起句发意”。越简洁越好,或者开篇点题,或者揭示公务文书的内容走向,并引领下文;而文艺作品的开头通常是“进门向壁,曲径通幽”。
结尾是全文的收束。公务文书的结尾则应当言尽意明,要能使读者加深认识,把握全篇,达到预期的实用的写作目的;而文艺作品的结尾应含蓄作结,耐人寻味,起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效果。
三、结语
认知性的公务文书与审美性的文学,本来就是有一定联系却具有本质区别的,但却长期为人们所忽视并混淆。因而理解、把握这些区别,十分有助于公务文书的学科建设及实际写作需要,并发挥其代党和政府立言、指挥管理、联系公务、宣传教育的工具作用,避免因写作失误而造成工作失误。
参考文献:
[1]于成鲲.现代应用文[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張杰.大学写作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