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曲南
摘要:公平观思想作为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我国要在今后的政府工作中更加注重公平。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针对中国具体国情,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思想,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地看待今天的社会诸多不公正的现象,同时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公平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29-02
自古以来就有很多对“公平理论”的阐述,无论是我国古代圣贤,还是西方思想家,都提出过各种各样的公平观。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说:“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但不同社会地位的认识主体对它的理解却大相径庭,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继承了人类的公平的思想,又把它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今天,随着社会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凸显出很多社会不公平现象。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思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诠释,是我国应对诸多社会不公现象的一柄利剑,对中國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的公平观思想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含有丰富的内容。包括商品交换的公平性,分配的公平性,对平等与公平进行了区分,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分配只能以“劳动”为尺度来进行,但是由于劳动者劳动能力存在差异,分配的结果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保险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以实现社会公平。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既强调了劳动者应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强调了在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的分配上社会成员应该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正义观。
(一)公平是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和客观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观思想从来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和客观的。不会存在任何超越阶级的、超越特定历史条件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思想产生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总是以基本人权、基本自由为前提来讨论公平,为区别于这种先验方法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的角度全面而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的立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现实中存在的公平问题大部分取决于人类的具体劳动实践。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修改公平的规范和准则,或人们对公平概念的理解,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和客观的。
(二)社会公平作为道德和法律的概念,其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个道德和法律上的概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道德的标准,这是体现在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最起码的价值态度和价值取向。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对利益的合理分配,需要有不同的标准。因此,这种公平作为一个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意识,其性质和内容,只能由社会经济基础来决定。在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总是认为,公平的实现取决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没有看到法律制度背后隐藏的经济关系。作为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杰出代表,蒲鲁东把公平归结为“至上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能够“主宰所有其他原则的原则”。针对他的观点,恩格斯的《论住房问题》一文明确地指出,“在重大问题上遇到不可见的经济关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的公平,是为了在经济学中掩盖自己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甚至更严厉地批评,指出:“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可见,任何公平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和科学的不断发展而变化,我们首先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公平观思想,与唯心主义公平观一刀两断。
(三)社会主义公平观具有阶段性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公平观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对社会主义公平观的要求既不能脱离现实,也不能太理想化。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对公平的要求都是不同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公平观思想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阶级差别不再存在,人们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个人消费资料分配过程中,只能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公平的分配,即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从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的角度来看,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依然是当下权宜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事实上的公平,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既公平,也不公平。其实这是种非事实上的公平,也是“按劳分配”原则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实现共产主义“按劳分配”公平,这种公平属于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不公平的公平观。这表明,从社会主义公平到的共产主义公平,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反映了社会主义公平观具有阶段性特征。
(四)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必须消除私有制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角度来看,其基本可以理解为:废除私有财产,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正义原则概念的全部内容都是由这个观点延伸出来的。可见,实现公平的前提是要消灭阶级差别,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是永恒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最好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和工人表现在所谓的公平方面,指的是交换价值的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幌子下,还隐藏着肮脏和血腥内容,资产阶级所谓的“理想状态”,是完全建立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压迫的被镇压无产阶级之上,又何谈公平?因此,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是无产阶级追求公平实现的最终目标,但其最基本的内容,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观,公允、客观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公平观角度的差别。
二、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角度来阐述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理论创新的同时,我们不能盲目乐观,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的差距相比过去扩大了很多。这体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拉大,在地区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扩大,在行业和行业之间,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差距扩大。除了经济领域,还有教育不平等、就业不公、性别不平等、享用不公正的政治权利等等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何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重建公平,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公平观思想中得出以下启示。
(一)加强理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我们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能重复西方资本主义的老路,需要把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用来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凸显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公平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从根本上说,可以有效防止两极分化,消除了新的阶级分化的可能性,只有牢牢地把握住这条底线,才可以确保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二)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在抓好发展的第一要务的同时,我们必须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积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我们可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提高社会福利,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扶贫济困,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享有社会主义公平的发展硕果。
(三)完善政治制度,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可靠的体制保障
一是要完善司法制度,实现法律平等和民事权利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要改革政治体制,实现政治关系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积极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更进一步强调,“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实现党内、党外关系平等和党群权利公平。胡锦涛强调,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紧迫任务。因此,不僅要加强党内民主,实现党内关系平等,还要加强党外组织对党的监督,实现党外与党内关系的平等。有了权利的有效制约和政治关系的平等,才能保障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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