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晚点的责任担当

2013-05-15 08:55汪昌莲
检察风云 2013年9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晚点北京地铁

汪昌莲

4月1日晚,刘先生乘坐地铁10号线遭遇系统故障晚点近40分钟,导致他和20余名乘客没能赶上9号线末班车,经过与地铁方交涉,刘先生及20余名乘客获得了地铁方30元打车费补偿。4月2日,北京地铁公司回应称,相关车站对乘客进行了小额经济补偿,方便乘客回家,车站做法妥当。(4月3日《新京报》)

乘客因地铁晚点获得补偿,这事儿听起来挺新鲜,也挺暖人心窝。虽然补偿的钱不多,仅区区30元,但已经是地铁票价的数倍了。对于乘客来说,虽然耽误了40分钟的时间,却得到了金钱补偿,权当是用这段时间挣了30元钱的“计时工资”,在情感上还可以接受。特别是地铁公司,勇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彰显了契约精神,值得城市公交行业效仿。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地铁运营单位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地铁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乘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北京地铁10号线出现系统故障,导致晚点近40分钟,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乘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因此,地铁因晚点对乘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弥补损失,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地铁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地铁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地铁,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地铁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漠视。一旦地铁因出现故障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补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然而,相比航空公司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地铁公司尚为空白。正因为地铁公司没有建立相关赔偿制度,才未能主动因晚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在乘客的交涉下才进行了经济补偿。可见,地铁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规范的“自选动作”,有的象征性地进行补偿,有的却拒绝补偿,随意性大,难以让乘客满意。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地铁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监督地铁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只要我们都具有契约精神,都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都能够按照章程和规则办事,社会就会少许多矛盾和纷争,就会变得更加宽松和谐。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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