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权力寻租以空间

2013-05-15 07:58沈栖
检察风云 2013年9期
关键词:规划局公权力开发商

文/沈栖

杭州市大贪官“许三多”的丑恶嘴脸尚未褪出人们的记忆,长沙市又曝出“六多局长”顾湘陵。这名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兼市政局局长因钱多、房子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而被称为“六多局长”。10年间,他悄无声息地敛财6388万元,平均日进近2万元,坐拥上亿家财,在长沙和北京共有16套房产。顾湘陵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湖南检方已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终审如何,拭目以待。总之,“六多局长”将被钉入历史的耻辱柱!

说实在的,顾湘陵的干部级别并不算太高,但犯罪金额却特别大,这是因为规划局副局长兼市政局局长的职位替他实现权力寻租铺设了一条“绿色通道”。且看其权力寻租的路径——

顾湘陵任职期间一直主管着最核心的工程审批和项目报建工作,这些权力是开发商最为垂青的。顾湘陵最大化地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开发商在加快报建进度、容积率调整、局部规划调整、土地置换、劝退竞拍等方面提供方便、鼎力相助,使之牟取暴利。仅以容积率来说,长沙市有86个楼盘的容积率从3.0调高到4.15,这对开发商而言,其间蕴藏着上千万的利润。“投桃报李”——为感谢顾湘陵之恩赐,开发商自然也予以回报。据衡阳检方给媒体提供的《顾湘陵受贿一览表》上,各开发商以现金、干股、手表、金条、购房折扣等多种方式向顾湘陵行贿300多次,有开发商行贿金额一次性就高达数百万元。显而易见,权力寻租极大地贬损了国家声誉、侵害了公众利益,而顾湘陵和开发商却得了个“双赢”。

现代行政学常识告诉人们:权力(或曰公权力)是相对于权利(或曰私权利)而设置的。为社会有序运作、有效管理计,公众让渡一部分权利,交由国家组织一些机构加以集中施政,这就形成了权力阶层。鉴于公共场域的广泛性,权力的载体也是多元化的。虽说每个权力部门对公共事务而言都是必需的,但根据不同的管辖对象、不同的管制性质、不同的管理内容设置的权力部门,其“权”有轻重,“力”有大小。像信访、民政等部门以服务公众为主,决策性、主导型自是远逊于交通、规划等部门,况且它们也基本上不涉及钱物,与商界少有关涉,从权力寻租的概率来说,可能性甚微。类乎“清水衙门”的权力机构极少有巨贪,而交通、规划等权力部门的把手们“前‘腐’后继”且多有“硕鼠”就是一个佐证。自不待言,反腐败首先必须剑指那些“权”重“力”大的权力部门。

中国传统的动员式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公权力全部掌握公共资源。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占有公权力的人——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公众的委托,还是来自权力部门的安排,他们在争取占为己有的机会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滥用权力”的结果便是演化为权力寻租——公权力兑换成贪官的私权利,亦即是“以权谋私”。那么,倘要遏制权力寻租现象,就得想方设法限制权力,使得占有公权力的人不能、不敢、不会“以权谋私”。这个约束不仅仅是诸如诸葛亮对付魏延的锦囊妙计,而是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果没有成熟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好人也会变坏,更甭提那些本身就是“身不正影子歪”的坯子!

据悉,侦办顾湘陵案的衡阳市检察院还专门为其写了一份《检察建议书》,称:规划局一方面要从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依据的标准化和法定化,明确权限、期限、责任、规范职权运作;另一方面,则要强化监督,加强对权力运作的有效制约,尤其是对一些权力集中敏感的重要业务环节,按照“事权分离、权力分解、相互制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现有的作业流程、作业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并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那些“权力集中敏感”的部门套上制度的“紧箍咒”,将权力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权力寻租的空间便会大大压缩。不给权力寻租以空间,像“三多市长”、“六多局长”之类的巨贪还会有潜滋暗长的土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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