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赵进一
在黑龙江省东北部、小兴安岭北麓,有一座与俄罗斯隔江相望的美丽小城,她就是有着“神州第一龙”之称的我国最早(1902年)发现恐龙化石的地方——伊春市嘉荫县,又称“龙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不断完善,嘉荫县的非公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目前,其生产总值、经济总量分别占全县的70%和78%;从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高达80%以上。非公经济的壮大为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扶植非公经济,已成为该县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
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曾荣膺“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荫院”)主动为非公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鸣锣开道——
参天大树在成长过程中,难免要遭受蛀虫的侵害;非公经济在发展进程中,总会受到贪渎者的觊觎——有些人总是视非公企业为肥肉,不咬上一口似乎就难以心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办理一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不惜出卖灵魂,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贿赂后,为犯罪嫌疑人跑腿报信。这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理应依法严查。尽管此人的工作单位距嘉荫院很近,不少检察官与其相熟,但干警们发现线索以后,还是毫不犹豫地迅速立案侦查。在查明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后,即以受贿罪将其公诉到庭。
近五年来,嘉荫院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十件15人,其中受贿三件四人、滥用职权四件七人、徇私枉法三件四人。
在嘉荫院干警心目中,公产、私产同样重要,为捍卫这项权利,他们撑起了一把名为法律监督的“保护伞”。
外贼要抓,内贼也绝不放过。嘉荫院干警深知,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犯罪对非公经济构成的危害程度绝不可小觑。在办理某民营企业出纳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中,嘉荫院提前介入,不辞劳苦,远赴涉案地山东、辽宁等地开展调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补足补强证据后,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及时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嘉荫院是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近三年来,嘉荫院共批捕非公企业内部从业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17件19人,起诉21件25人。
在嘉荫院等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能保障、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政务环境和司法环境正在嘉荫县逐渐形成。
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非公企业的财产属于老板,两者孰重孰轻?在嘉荫院干警的心目中,公产、私产同样重要,无轻重之分。为捍卫老板们的私产,他们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这把“伞”的名称叫法律监督。
在嘉荫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最有效的发挥。为了给非公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嘉荫院不但对县公安机关,而且对本院自侦部门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均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司法机关违法插手非公经济纠纷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即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县法院审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也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则依法提起抗诉,同时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案件。
在严格实施法律监督的同时,嘉荫院还很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非公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危害非公企业的投资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的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绑架、勒索、伤害、哄抢、假冒非公企业的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商业贿赂、挪用企业资金等犯罪,嘉荫院皆依法快捕快诉。
如在审查李某某等人抢劫私营企业老板胥某某钱财一案中,细心的批捕科干警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几个人的供述对不上号,立即对案件的侦查实施监督,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固定证据、加大审讯力度。最终,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私企业主的财产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对涉嫌侵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漏犯,嘉荫院也千方百计予以追捕、追诉。在刘某盗窃某私营服饰商店一案中,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予取保候审。检察官在审查中却发现该案系团伙作案,而且此前已窃取了该店价值1万元的财物,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彻底搞清此案,院里专门派人查阅相关案卷,以到案发现场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获取证据后,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将另三名潜逃在外的犯罪团伙成员追捕归案。
民以食为天,希望嘉荫院护佑下的“神州第一龙”大米不负豪气大名,让百姓吃得放心。
近三年来,嘉荫院共批捕危害非公企业业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案件25件28人,起诉27件32人。
雨露滋润禾苗壮。有了政府的大力扶植,再加上检察院法律监督这顶“保护伞”,嘉荫县的非公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短短几年,嘉荫县已拥有非公企业95家,个体工商户2050户,非公经济生产总值达9.21亿元。在总人口仅8.1万人的边境小县,这是很了不起的业绩!
在嘉荫院领导的心目中,服务非公经济就要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各个方面——
他们经常带领干警深入非公企业,了解企业的困难,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麻烦;检察院还与非公企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的情况,随时向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2008年,以世界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院士为荣誉顾问的“一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落户嘉荫县。嘉荫院领导得知这家民营企业的宗旨是科技助农、兴农,为当地农民增产增收服务时,立即给予大力支持,主动为这家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嘱咐该公司要注意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当农民与这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即为农民提供有关法律依据,以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当“一龙米业”公司与汤原县绿泉香米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合同时,赵志刚检察长再三提醒双方要注重《食品安全法》,让消费者吃上健康放心的“神州第一龙”大米,保证首批发往上海的大米质优价优,从上海这个大都市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国争光,也为嘉荫争光!
在某民营食品公司侵占案件发生以后,办案干警没有就案论案,没有停留在“案结事了”的层面上,他们考虑的是今后如何避免同类案子的发生,使民营企业的财产少受损害。
所以,当案件办结以后,他们即将案情和审查的结果向该公司通报。在详细了解员工管理和货物管理制度后,检察官找到了该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即给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对购进货物建立完整的入库清单和连贯的质量跟踪制度,对经手货物的员工定期进行核查。此后不久,嘉荫院还派出办案人员为该公司员工上法制课,增强员工的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在日常办案中,嘉荫院非常注意维护非公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非公企业的法人代表、产供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只要不影响案件侦查,对上述人员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赃款赃物已清缴,犯罪情节较轻,又无逃跑、自杀、隐匿罪证、认罪态度较好的,即予取保候审;按照法律规定,确实有拘留、逮捕必要的,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在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不失灵、生产经营不间断、产供销渠道不梗阻、产品信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措施、开展侦查。
随着中俄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嘉荫县在俄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员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仅在俄犹太州境内,嘉荫县就有三家企业。但由于中资企业和务工人员对俄司法环境不太熟悉,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嘉荫院检察长专程带领干警到俄犹太州检察院,就司法协助、如何向中方在俄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等问题与俄检方进行了交流。俄方犹太州检察长当即表示只要中资企业和务工人员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法律,俄检方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其权益不受侵犯,如果中方人员受到不公正待遇,俄检方将采取措施对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中方务工人员获悉,无不热泪盈眶,备感祖国怀抱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