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栖
加拿大最大城市多伦多的市长罗布·福特,日前被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裁定违反了《市政利益冲突法》,被罢免市长一职。这在加拿大政界引发甚大震动,因为其起因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一桩小事。
几年前,福特就任多伦多市议员时,曾使用市府公函信签为他所支援的一个橄榄球队募集到3150元现金。此事曝光后,多伦多市府廉政专员要求福特本人拿出这笔钱归还给捐款人或市政府。福特不从。2012年2月,多伦多市议会专门讨论此事并投票表决,结果通过了福特免予偿还这笔资金的决议。多伦多市民保罗·马格德不服,认为福特的行为违反了《市政利益冲突法》的相关规定,遂委托律师鲁毕起诉之。最终,安省法官夏兰特以24页纸的判决书支持了马格德的诉求,作出“罢免福特的多伦多市长资格”的裁定。
虽说国情不同,设立的法律也不尽相似,但多伦多市长被罢免一事仍能给国人一些警示——
任何官员都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势支配事态,左右他人,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即便是市长,其犯法亦与庶民同罪,绝无豁免权。虽然福特是在担任市议员时犯事,但其性质还是颇为明显,即: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力去募集捐款。方便使用和广为散发市府公函信签不是一般公民所能企及的,看似一页平平常常的“市府公函信签”,其实它悄然无声地深蕴着权势的“含金量”,福特所为已超越了个人行为的藩篱,掺和着公权力的因子。正因如此,福特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向企业和富人募集到3150元善款。多伦多通行的《市政利益冲突法》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官员、议员利用权势获取有损他人利益的利益。福特所为委实有悖之。
法律一旦制定,那么,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尤其是官员还得身先士卒,带头模范执行,哪怕是好心办善事,也不能冲破法律的底线。自不待言,募集捐款是一桩“善事”,福特鉴于他所支援的那支橄榄球队属于一个低收入社区中学,为其“输血”当是一片“好心”,更何况这些款项没有一个子落入福特的私囊,但是,福特为橄榄球队募捐毕竟是其个人行为,使用市府公函信签用于私人用途,显为不妥。法律讲的是原则、规定,“好心办善事”决计不能使法律打上折扣,这便是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所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体现于它的严肃性。而反观我国,恰恰在这一点上显得“软肋”。不是吗?为政者“好心办善事”却有违法律的例证并不乏见,诸如为了美化市容肆意砍伐古树、为了创建国际都市任意拆除文物级建筑,等等,你听到有哪一位官员像福特那样“倒霉”么?
官员的仕途发展,学识、素养、能力固然重要,政绩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更为亟须的是法律的“一票否决制”。福特下台,让不少多伦多人感到难以接受,这不仅是因为区区3150元不是其贪污公款而是一种慈善行为,更在于,福特是一位敢作敢为、实绩卓然的市长。他自2010年10月25日任职以来,废除每年60万的汽车税,削减多伦多市议员的办公支出,冻结市议员当年工资的涨幅,推行税收零增长政策,解散有滥用公款行为的多伦多廉租屋公司,等等,短短两年时间内,一一兑现竞选承诺,民望大增。然而,法律是不讲“以功抵过”的,更不会因为此人能干、有民望而网开一面,相反,一旦在法律上栽跟头,那么,他在官场上就得“谢幕”,其仕途也就打上了一个“休止符”。
——倘若多伦多市长的罢免能给咱一些警示,则幸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