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
近多家媒体报道了外国监管机构调查投资银行摩根大通在香港雇佣中国高官子女一事。高官子女是光大集团现任董事长唐双宁之子,以及铁道部前副总工程师、因涉及腐败而落马的张曙光之女。
现在还无法确定二位“前雇员”是否在摩根大通与光大集团和铁道部下属的中铁股份公司的交易中利用其父辈影响力为其服务的企业牟利,这一切有待调查结果。然而,不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此事引起了公众对中国腐败的一个新印象——权力变现的曲线化问题的关注。
随着执政党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加大,中国的腐败也一直在变换形式,以逃避打击。权力变现的曲线化就是一种新趋势。所谓权力变现曲线化,指的是权“钱”(这里的“钱”取其广义,不单是金钱)交易不是直接和即时的,而是以一种间接、延期支付的、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近年来,人们谈论较多的“权力期权化”是其一种。但相对而言,“权力期权化”利益兑换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腐败官员要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把好处收回。这中间也许会有一些变故发生,故而,一些腐败官员又创造了一种新形式,即将自己的妻子儿女安排在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或行业做事,利用自己的审批权控制权,以一种完全合法的方式把国家的利益输送给后者,让妻儿从中分一杯羹。此种腐败方式,由于整个过程都是照章办事,少有破绽,因而一般很难查处。
诚然,投行聘用中国官员子女来帮助赢得业务机会的做法可能并不新鲜——全世界的银行往往都会雇用有关系的人。但考虑到在中国政商界限不明,政治关系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西方企业需要意识到,如果他们通过雇佣有政治关系的员工来获取竞争优势,他们将会面临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或者英国《防止贿赂法》(Bribery Prevention Act) 等法规。
尽管从法律上说,不论中外法律,都未曾规定外国金融机构不准雇佣中国官员的子女;另外,也不能讲,凡雇佣中国官员子女的机构与该官员所在企业或部门发生联系,就一定存在利益输送。然而,由于上述所指的中国政商环境的特殊性,很显然,外国公司聘用中国高官子女绝非仅仅看中了他们的所谓能力,而更多或主要的是其父辈的资源和影响。因此,在双方发生商业联系的过程中,若没有过硬的监管和透明的交易,公众就有理由怀疑,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以摩根大通为例。报道提到,公司在聘请两位高官子女后,拿到了光大集团的一些重要业务,并负责经办了中铁股份逾50 亿美元首次公开募股(IPO)交易。
由此可见,作为腐败的“权力变现曲线化”有一个很大特点,即“腐败的隐匿性”。回避了赤裸裸的现金或其他腐败交易,“安全系数”很高。何况,中国的监管制度本就不健全,监管效率更低。以市场的关联交易为例,现有的会计准则把它界定为以“控制”为标准,而把“影响力”排除在外。可事实上,大量的关联交易是因受到某方的重大“影响”而进行的。这就使得此类新式腐败,能够轻易地规避法律监管。这也是公众高度怀疑类似交易充满着利益输送的一个因素。
所以,无论是权力期权化也好,还是类似国外投行雇佣官员子女也好,对于权力变现的曲线化,执政党都需要高度重视,以杜绝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就公共权力的行使而言,重要的是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逐步淡化权力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中的作用,对重大项目的审批,要集体决策,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制”,宁可效率慢一点,也要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压缩官员的腐败机会。就商业交易而言,重要的是要建立第三方独立报告披露制度,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以及官员行业回避制度等。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雇员道德法》。该法规定官员和投标人有关联,官员必须提出回避。中国也应建立类似制度,强制公示负责官员的亲属等个人信息资料,以及投标人的信息资料,如果双方有关联,负责官员就必须回避。此外,对退休官员,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不得到自己曾管辖的企业和行业担任独董或顾问之类职务。
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章立制之余,必须强化信息披露,允许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充分行使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比完善制度更重要。总之,对于腐败,必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否则,就会输掉这场反腐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