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比较

2013-04-29 22:07:15吕志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

吕志

摘 要:保险人代理制度在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保险代理制度监管不严、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等。本文简要对中国和美国保险人代理制度进行了对比。

关键词:中国和美国 保险 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人的种类及制度

美国保险代理人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代理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并依附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代理人、分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独立的经营者,以公司的形式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分代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代理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其费用。

我国保险人代理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主,中介代理市场比较混乱。而且保险代理人数目庞大,从业门槛相对较低,虽然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等作了相应监管,但保险代理市场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在没有一个像美国那样明确的保险代理人层级制度。中国保险代理人队伍良莠不齐,部分保险代理人缺乏诚信,使得保险代理人整理形象受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诚信。此外,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公司运营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社会上的认同度也比较低。

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按其业绩抽取佣金,保险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授权性质的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入保险市场,从事业务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与投保人所作的签约、收费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由于保险人是否授权,保险代理人是否接受授权,都取决于各自的意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实质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从而决定了其相互之间没有依附性。

二、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但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代理人方面的法律。根据美国《NAIC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学院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和保险公司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为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以及社会对保险代理人的认同奠定了基础。

而我国保险培训体系还不太完善,虽然我同实行了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此外,保险公司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代理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开展保险业务,甚至误导投保人购买保险。

三、代理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代理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代理人营销队伍。美国的保险人各有个的代理领域。美国保险营销体系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和财产与责任险代理营销制度。按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置来分,寿险代理分为总代理人营销、分代理人营销和个人代理营销;财产和责任险营销制度分为独立保险人代理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财产和责任险因为险种较单一,业务较简单财产和责任险营销代理制度,因此独立保险代理人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保险代理营销制度比较混乱。保险公司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大部分保险公司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代理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和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代理公司,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代理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的监管和对保险代理人营销活动的监管。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代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并且还通过建立保险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但它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也有一定的缺陷,它没有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容易引起混乱。

我国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得不合理,中央设置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地方设立保监局进行监管,但其职能不太完善;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还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还有些规定有待完善。因此,我们应该研究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的自律手则,完善我国保险机构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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