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清末新政推动了中国司法执法等审判制度的改革,也带来了新的职业——律师的出现与活跃。这是一个新崛起的阶层,其教育背景、组织形式、经营手段乃至生活方式,都体现了迥异于传统的特色,为近代城市社会阶层的演变增添了新的景象。
一、 民国时期天津律师群体的兴起与发展
民国时期,天津律师作为群体的兴起基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为近代社会转型之使然。19世纪20~80年代受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影响,商品经济得以发展。“天津为华北商务荟萃之区,纠纷较多”,特别是外国侨民受领事裁判权的保护而免于诉讼时,华商却因缺乏法律保护而屡受外商欺凌。在此社会大变动的总体格局下,旧有的职业划分及其专业知识已难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再者国内传统知识结构中儒者不谙法律者甚多,为应付“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的局面,实现“通商惠工,为经国之要政”的新政革新之主旨,律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开始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其二是政府法律制度规范之推动。天津律师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酝酿逐步形成的。尽管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讼师”、“代书”等法律服务人员,但直到1906年清末新政时期,由沈家本、伍廷芳共同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未颁行)才真正开启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草案》对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都做了规定。可以说,清末十年新政奠定了中国律师制度的雏形。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1912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暂行章程》为标志,民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并确立了律师作为自由法律职业的合法性。受政府政策的推动,天津律师按照《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于1913年3月在天津河北黄纬路咸安里27号成立天津律师公会。会长李洪岳,副会长朱道孔、吴伯衡,并设常任评议员和干事若干名。
天津律师公会初创时,不仅会员人数少,当时仅有吴大业、钱俊兴、张务兹等3位执业律师;而且因民国初创,“法条繁多,手续复杂,兼以政治不良,司法不克独立,故执行职务诸多掣肘”。1921年至1937年是天津律师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并且随着该时期民刑商以及各项单行法规逐渐改订编纂,如《律师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颁布以及《律师法》的起草,律师从业人员激增。到1932年天津律师人数激增到814人,1933年更是达到了860人,1935年虽然回落到609人,但与同时期北京律师公会(448人)相比,在人数上还是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抗战初期受战争影响会员大部分离津,在津者也大多数居无定所,天津律师活动陷入停滞状态。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时期司法机构大规模增加,并放宽了律师资格和条件,致使“律师充斥”。同时因为工商业凋敝农村破产,律师作为“附庸于社会生活之业务”,收入锐减。
二、 天津律师群体情况分析
通过天津律师公会档案可以发现,自1913年到1949年,各时期天津律师的年龄分布变化较为一致。首先,主要以30~49岁的中青年律师为主。但在1920年以前,该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为50%,之后该阶段人数比例逐渐上升,到1949年之前比例最高时达到57%(1946年)。同时就该年龄段而言,其分布比例极不均匀。40~49岁的人数比例要远远高于30~39岁的人数比例,二者甚至相差34个百分点(1945年)。其次,人数分布比例较高的是50~59岁年龄段,人数比例维持在30%左右。再次为60岁以上,人数所占比例,最高时达到19%(1945年),最低时为0.3%(1935年)。其中年龄最小者是35岁,最大者为67岁。这些在天津执业的律师大部分来自河北(包括北京和天津),比例高达67%,其中天津本地人所占比例为12%。其次是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地。另外还有德籍1人,俄籍6人。
在性别方面,天津律师群体与全国各地律师群体一样仍然是以男性为主,执业女律师可谓是凤毛麟角。虽然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明确将女律师排斥在职业范围之外,但随着女学的兴起以及大学开女禁,民国时期女子接受教育不仅成为事实,且受教育程度也逐渐提高,甚至留学欧美。1927年《律师章程》废除了对女子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女律师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总体而言,虽然读法律的女子逐渐增多,但真正从事律师职业的还是寥寥。直到30年代,个别女律师才开始活跃在天津律师界的舞台。主要有纪清漪(黑龙江绥化人)、王秀洁(河北大城人)、陈以庄(江苏江阴人)、董端懿(河北宛平人)和马荃(河北河间人)5位。其中马荃是天津执业最久的女律师,193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学院即进入平津律师界。她担任天津《妇女之友》的法律顾问,并任南开大学女生训导员。纪清漪是清纪晓岚六世直系孙,1931年从北大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平津律师界。
新知识背景在律师执业中有重要的作用。以1935年为例,在609名律师中43名有留学海外的经历,其中留日生共有 31人,约占留学人数的72%,且以日本早稻田大学最多,有10人,其次是日本法政大学有9人,明治大学和日本大学各有5人,帝国大学和中央大学各有1人;其他还有留学法国、德国、瑞士、俄国和美国的共计12人。相较于占律师总人数7%的留洋律师而言,活跃在天津律师界的律师大部分毕业于国内公、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和国内大学。其中毕业于法政专门学校的律师有172名,直隶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最多,为39人。毕业于国内大学的有204人,其中以朝阳大学最多,达到了52人。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律师的资格取得不仅看重学历,而且也看重任职经历。以朱道孔事务所的47名律师为例,其中29名律师在执业前曾担任教授、检察官、推事、司法官以及政府官员等职务。学历和任职经历并重的选拔方式,使得从业者不仅有良好的学校专业教育,而且还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对司法诉讼程序的体验,而这有助于律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近代天津律师群体崛起的意义
天津开埠以后在与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碰撞、融合中,开始了近代城市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在晚清至民国这一中国法制转型的重要阶段,社会政治中的复杂状况和各种力量的交相作用,使得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中间阶层的律师群体,其生成与壮大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天津律师群体的崛起反映了近代自由专业群体的兴起。所谓自由专业群体,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职业生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近代新式知识分子,同时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律师即是其中一类。天津律师作为自由专业群体的崛起,首先反映了自由职业的出现与传统社会解体是相对应的。天津作为重要商埠之一,各国皆设有领事馆,“华洋诉讼,涉外案件集中于此,并有领事裁判权之掣肘”。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并在国内政策以及民间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下,天津律师群体作为中间阶层得以崛起。其次,近代律师的制度设计也与国家的制度规范有着内在联系。比如清末律师制度是近代律师制度的萌芽,北洋时期和南京临时政府则确立了近代律师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加快了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
天津律师群体的发展强化了律师群体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律师公会是律师群体作为社会力量崛起的标志,并且随着公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之间的群体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也得以强化。首先,律师公会是律师实现自治和专业化的前提,也是构建国家-社会法律秩序的中介组织。比如在20世纪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中,为了使遭受司法官吏违法判决或无辜羁押的人们获得国家赔偿,天津律师公会联合商会等民间组织对政府造成压力,从而维护了民间社会的合法权益。其次,律师公会也是律师进行社会慈善救助的平台。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以体现司法正义的追求,也被律师群体视为己任。如天津律师公会专门设贫民法律扶助会,“对贫苦民众无偿予以法律上之援助,对于慈善事业,亦屡屡捐助。”律师公会的活动还体现了律师群体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律师公会的决议、建言、争取专业权益甚至行使保障人权等方面,都离不开国家的配合。如天津律师公会会员入会资格审查、对外籍律师管理等都需依赖国家的支持。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和监督,如1928年天津律师公会反对地方法庭发售副状。在一定程度上,律师公会作为专业自治团体对国家权力扩张的制衡作用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