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芮
天津开埠后,经济得到发展,人口增加迅速,城市规模扩展,社会综合环境变得异常复杂。八国联军入侵后,设立了临时政府机构“都统衙门”恢复城市秩序,由巡捕局负责城市治安和交通。1902年8月,袁世凯接收天津时,将在保定募练的2000名巡警和暂时接收“都统衙门”1000名华人巡捕进行合并,成立了天津巡警总局,负责维护天津的社会治安与秩序。天津成为除租借地区外在中国最早设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城市。
由于城市治安管理的需要,1902年底又成立了天津北段巡警总局,原天津巡警总局遂改为南段巡警总局,“以保护人民,维持治安为宗旨”(吴逢源:《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后又增设四乡、海河巡警局,扩大了管理范围。民国初年,天津南、北段巡警局合并,沿袭旧制,1913年袁世凯改革全国警政,成立统一的天津警察厅,其组织机构和职能规划不断调整和充实,使其更符合天津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并成为全国各地警政模仿的典范。清末天津警察机构存在时间虽短,但承担了重要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成为维持社会治安的中坚力量,并形成了与传统不同的现代社会治安管理模式。
一、设立专职机构与人员维持治安
清末之前,天津没有专职的治安管理机构,治安管理职能由地方政府、绿营以及地方基层保甲等共同分担,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治安管理网,但负有同一责任的机构越多,越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八国联军入侵天津后,原有治安管理机构瘫痪,旧有的保甲制亦被指责为“防盗不足,扰民有余”(天津图书馆、天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袁世凯奏议》),因此不得不成立近代警察机构。
天津警察机构初设时,接收的都统衙门巡捕未受教育,素质较低,但袁世凯在天津、河间两府所属各州县招募的2000名巡警,受过一定训练,有一部分还从巡警学校毕业。所招巡警,皆是经过选拔,“质敏,体检相貌魁梧、性情忠实,兼能粗通文艺者始可入局,倘入局后有狡猾、蠢笨、不堪成就者即随时降革”(《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这与传统军队招募军人有很大的不同。治安的维持,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人员是保障。1911年,天津有警察约5000人,而1910年天津市总人口为601432人,大致每120个天津居民中有1名警察人员。1910年,纽约市居民有4766883人,而警察人数只有9255人,平均515人才有1名警察(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很明显,天津市的警察人员配置较为充足,这对维持天津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依据法律维持社会治安
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执行任务和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清末之前,历朝历代也都有不同的治安法规,不过那些治安法规一般是包含在通用法规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立法状况逐渐显现出弊端。专门的警察法规是伴随着警察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清末民初中央及地方在设立警察机构时,大都以警察立法为先导。
天津作为最早设立警察的城市,是通过规范警察的职责来确定警察是管理城市治安的主要责任者。天津南段巡警总局成立后,对巡警的职责,如站岗、巡逻、操练以及奖罚升革等都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条文规定。在《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中,不仅规范了巡警总局的工作程序,还对总局直属的各分队进行了规范,如《马巡队章程》、《河巡队章程》、《探访队探访概略》、《消防队救火章程》。另外,还对与社会治安有直接关系的问题进行了单行规定,包括《清查户口章程》、《管理戏园及各游览所》、《管理赌博》、《管理娼妓》、《管理旅店》等,并制定了《违警罚目》125条,规定了对扰乱治安、破坏公共设施、妨碍交通、坑蒙拐骗、有伤风化、危害居民安全等轻微犯罪行为的惩治。这些法规条文,不仅规定了辖属各组织、机构以及警察人员的职能范围,还详细规定了民众应遵守的各项条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民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三、划分警区进行治安管理
清末之前,为维护城市治安,在进行管理时往往把城市以里、坊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可以说,分区制度是维护城市治安的基础。天津临时政府统治时期设立了5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区,袁世凯接收后沿袭这种区划范围,但是将区设在巡警总局之下,即巡警总局下设分局,分局下设区,使之成为警区,不同于原来里坊、保甲的空间区划。
1902年,南段巡警总局分为5局,每局分为4区,共20区。每区相距约3里,所有民房、商户,依次编列号数,并订门牌。1910年,南、北段巡警总局合并,改设东、南、西、北、中5大区,附29分区,另辖4乡8区,第二年南北段复分,南段隶属巡警道,北段属新练军,仅辖西、北2区。1913年成立天津警察厅,精简机构,裁撤了局(大区),厅下直接设东、南、西、北、中五区,各设警察署,其下29分区则改为分驻所,巡警棚改为派出所,最终确定了总厅——区署——(分驻所)——派出所的层级制度,其中警察区署是最重要的警区机构(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天津警务概况》)。这种警区的划分完全取代了传统城市的司坊制度,与城市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近代警区的划分为后来城市引入现代化的“区”这个概念作为正式的基层行政单位奠定了基础。
四、进行分段治安管理
天津地面复杂,为了遇事时警察迅速到达,警察机构设立之初在各警区下实行分段管理。南段巡警总局分为5局,每局划分4区,每区分布12岗(加岗不在内)。每区站岗巡警50名,又分为5棚,每棚10人,轮流更替值班。站岗、巡逻均以3小时为限。每区巡逻巡警6名,每班2名,分为3班,主要巡逻本管境内,特别注意僻静之处(《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警察机构初设时,首次出现专门在街头固定位置站岗以及巡逻维持治安的巡警,这是警察以“站岗、巡逻”的方式维持治安的肇始。1913年天津警察厅成立后,原有各巡警棚改为派出所。
巡警棚一般为木质结构,常设在重要及偏僻处,是巡警站岗办公的场所,内置各种簿册及警具,备有电话,经常有人担任守卫,随时受理和治安有关的一切案件。民众看到站岗、巡逻的巡警,自然会有一种安全感。巡警棚作为常设的警察机构,是与民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基层单位,发现治安问题可及时进行处理,这对于政府来说,无疑是伸向民众中间随时进行掌控的最灵活触角。
五、规范户口调查方式
“调查户口,为保护地方之必要”,历朝历代都对调查户口非常重视,但到清晚期,利用保甲制度已很难掌控较为复杂的户口状况了。早在1902年,袁世凯就在保定警务局章程中规定,“警察入手以清查户口为先”。南段巡警局成立后,在之前保定警务章程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清查户口章程》,清查户口由各局长、区长负责,各区长对于本区户口每月审查1次,核对簿籍1次;各局每到年终应编辑户口年表,呈报总局。清查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定时清查,6个月清查全部户口1次;一种是随时清查,随时稽查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清查的内容广泛,“凡人民性质之良否,生计之优绌,乡里之毁誉,既往之经历,交接之广狭”等,均详加考察,登载在册。
清末以警察参与人口调查,是对传统保甲制度的突破,对中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户口调查方式。清末人口调查开创了我国警察调查户口的先河,并奠定了警察管理户口的基础。从清廷1909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开始,对户口的调查就已成为警察的固定警务工作,清末天津的警察机构在每个警区都备置户口册簿,对于所辖境内的人口情况进行登记,内容也比较详细,包括姓名、年龄、相貌、籍贯、身份、健康状况、迁移、亡故等。在实际的调查中,上述项目虽不能做到完全清晰,但至少一些主要的项目,如户数、年龄、性别等能够调查清楚,以1910年为例,当年的户数为90337户,男247432人,女159420人,其中学童27095人,壮丁115602人(李竞能:《天津人口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清末天津警察的设立对城市治安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影响至全国范围。经过清末的发展,天津的警察机构和功能逐渐完善,形成了以警察为主导的现代化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并影响至民国甚至新中国成立之后。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