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贵
摘要:按照运气平等主义的思路来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理论热点。运气平等主义的主导目标是要消除单纯运气对人们分配份额的影响,并使人们的分配份额与人们的自愿选择密切相关。尽管运气平等主又是从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倡导者却断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没有将他所承诺的运气平等主义立场贯彻始终。然而,通过分析,文章表明,罗尔斯并没有做出这种承诺,这种断言只是这些倡导者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误解。此外,文章还指出运气平等主义本身不足以构成一种完整的分配正义理论,相比而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更加契合分配正义理论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平等;运气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罗尔斯;责任
中图分类号:DO—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85—07
自从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了《正义论》一书之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开始从一个新的角度——运气的角度——对平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是第一位将运气因素纳入他的正义理论考虑范围的哲学家。然而,有不少学者认为,虽然罗尔斯首先注意到了分配正义应该对人类生活中的运气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但是,他对于运气问题的思考没有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贯彻到底。为了消除这种不连续性,一些政治哲学家致力于在罗尔斯的思想基础上发展出一种能够将运气问题做出一致处理的融贯的分配正义理论。于是,近三十年以来,这种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了一个学术热点。它就是被学者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称之为“运气平等主义”(1uck egalitarianism)的分配正义理论。这一理论阵营的重要代表人物包括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G.A.科恩(G.A.Cohen)、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埃里克·拉科斯基(Etic Rakowski)等。尽管在这一理论阵营内部,不同的理论家就什么样的分配方案才能真正实现运气平等主义的目标这一问题存在着激烈的争辩,但是他们对运气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却是存在共识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些分析指出,运气平等主义理论家对罗尔斯的那种批评是基于他们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的误解,而运气平等主义自身存在着的若干理论上的缺陷,使得它不足以成为一种完整的分配正义理论。与之相比,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依然是更为恰当的。
一
用学者拉里·特姆金(Larry S.Temkin)的话来说,支撑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一些人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这是坏的——是不正义或不公平的。”这句话的反面就意味着,如果人们在生活状况上的各种不平等是由各自的选择所导致,那么它们就是正义的和可接受的。因此,为了实现分配正义,一个社会应该尽可能地消除人们在利益上源于个人(内在的或外在的)环境(circumstances)的不平等,与此同时则要尽可能地尊重并接受源于个人选择的不平等。非选择的环境包括类似于个人出生于其中的社会阶层和家庭条件、个人遭受的纯粹意外事故等这样的外在环境。此外,个人天生的身心条件(如健康、才能和智力等)也被视为(内在)环境。人们往往不能控制这种非选择的环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人们从这样的环境中得益或受损纯属个人运气。运气平等主义区分选择与环境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明确承担不平等的两种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源于个人选择的不平等应该由个人自己负责,源于环境的不平等则应该由集体负责。集体责任的履行通常是由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来完成。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关键任务就在于,通过对坏的单纯运气(bruteluck)的受害者给予某种补偿的方式,来抵消由单纯运气产生的不应得的(undeserved)不平等,从而使得“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作出的选择密切相关”。把不平等的是否正义完全维系在个人能否对之负责的基础之上,表明责任概念在运气平等主义理论中占据根本地位。这是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这种特征与流行的道德观既有重合之处,亦有偏离之处。
流行的道德观认为,基于性别、种族、阶级等这些人们无从选择的特征,而在社会益品(socialgoods)的分配上歧视某些人,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可接受的、不正义的。此外,流行的道德观还认为,一些人由于他们自愿选择加班加点地工作而获得比别人更多的报酬,这样的不平等则是可以接受且值得尊重的。运气平等主义赞同流行的道德观对以上两类不平等的相异的看法。然而,运气平等主义在拒斥所有源于不一样的环境的利益上的不平等与容忍所有源于不一样的选择的利益上的不平等的方面,比流行的道德观走得更远。流行的道德观不会认为一些人从他们超常的天赋中得到一些额外的利益是不被允许的。它也不至于会认为,通过个人选择得来的额外收入在原则上应该免于收入再分配。不过,总的说来,运气平等主义比现在流行的道德观点更愿意赞成倾向于平等的收入再分配。
一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运气平等主义是受到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一些观点的激发而发展起来的。罗尔斯认为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的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他还认为人们要为他们的生活目标负责,这两种观点是运气平等主义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点。这两个观点分别对应着两种分配的不平等。前者对应的是源于环境(单纯运气)的不平等,后者对应的是源于选择的不平等。在运气平等主义的倡导者看来,如果从这两个观点出发深入思考分配正义,我们就会导向运气平等主义。然而,罗尔斯并没有从这两个观点引出运气平等主义,而是引出了与之相背离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允许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的根据不在于这种不平等是否源于人们的单纯运气(即在于能否要求人们对之负责),而在于它们是否有利于所有人且最有利于处境最差的人。据此,运气平等主义的倡导者断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不融贯的;如果他既要坚持原来那两种观点而又要保持其理论的融贯,他就只能放弃差别原则,转而赞成运气平等主义。但是,笔者认为,运气平等主义的倡导者的这种断言是不成立的。这种断言是出于他们对罗尔斯的误解。通过对罗尔斯的适当的解读,可以表明差别原则与他关于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观点以及关于责任的观点并不冲突。因为罗尔斯本人并不像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承诺了责任在他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占据着根本地位。
实际上,对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而言,真正根本的东西,既不是责任、应得,也不是需要、努力或个人贡献,而是他的这样一种观念,即把社会看成是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一个互尊互利的公平的生产合作与政治合作的体系。尽管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也考虑到了责任、需要、努力、贡献这些因素,但这没有使它们在其分配正义理论中占据根本地位。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自然禀赋与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对于个人生活境遇的影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都是任意的。这相当于说它们都是个人(单纯)运气的问题。这个著名的观点引发了不少人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的一系列误解。他在《正义论》中写道:“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分布中的地位,就如没有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起点一样。断言一个人应得能使他努力培养他的能力的性格……这是成问题的;因为一个人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而对此他却不能声称具有任何功劳。”②基于这里引用的以及罗尔斯的其他相关论述,一些人便断言,既然罗尔斯认为人们的自然禀赋与出身背景在道德上是任意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人们并不对它们负责也不应得它们。此外,还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断言,罗尔斯本人实际上承诺了一种运气平等主义的立场,即人们的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在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自然禀赋与社会偶然性)的影响,这些影响在分配过程中应该被抵消掉,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这种承诺。苏珊·郝蕾(Susan Hurley)就直言罗尔斯一方面是一位“运气抵消论者”(a luck neutralizer),而另一方面他却坚持差别原则,这使他的分配正义观存在着一种内在张力。
但是,这些论断都是对罗尔斯的误读。罗尔斯没有在任何地方说过,一个人不对他的自然禀赋和初始的社会条件负责,或者不应得它们。更确切的说法是,“应得”概念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不能应用到自然禀赋与初始的社会条件这样的东西上。罗尔斯说:“道德应得总是涉及某种真诚的意志上的努力,或者某种有意地或意愿地完成的事情,但是这两种情形都不适用于我们在天生禀赋分布中的地位或我们原初的社会阶级。”④在这种严格的意义上,与其说一个人在道德上不应得他的自然资质(natural as—sets)与原初的社会地位,不如说一个人应得这些东西的说法,几乎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不可理解的。
事实上,罗尔斯并不是说,一个人不应得他的自然资质本身和出身的社会(家庭)条件本身,或并不对它们负责,而是说,他不应得(不能对之负责)在自然资质分布中的相对地位和他们初始的社会起点。一个人的自然资质本身不同于一个人在自然资质分布中的地位,同样地,一个人出身的社会(家庭)条件本身不同于这种条件所属的相对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起点。换句话说,罗尔斯是认为,人们在自然资质与初始的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尽管这类不平等是由于人们不可控的因素(单纯运气)造成的,但罗尔斯并不像运气平等主义的支持者那样主张应该完全消除它们对利益分配的影响。相反,罗尔斯说:“差别原则实际上赞成把自然才能的分布在某些方面当作共同资产,而且赞成分享由这种分布的互补而可能带来的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那些受到了大自然眷顾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在改善那些失利者的处境的前提下,都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获益。”这段话表明,罗尔斯并不是从我们能否要求人们为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负责的角度来考虑利益不平等的问题的,而是从这样的不平等能否促进所有人的利益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
在罗尔斯所说的原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上的各方,一开始固然是要求一种平等的利益分配。但是,这并非他们关于分配原则的最终决定。如果一些人额外的天赋能够给所有人(尤其是处境最差的人)都带来好处,他们为何要完全抵消这种天赋对人们的分配份额的影响呢?这是他们在原初地位上会选择差别原则的一个理由。这就好比,为了缓和阳光对身体的负面影响,人们可以在身体上涂上防晒霜,而不必用衣服将身体完全包裹起来。当然,如果穿上严实的衣服,人们就能完全阻止阳光对身体的负面影响了,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就享受不到阳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即促进身体维他命D的产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与运气平等主义相比,差别原则具有一种优势。
虽然差别原则以促进所有人(尤其是最差者)的利益为前提,允许天资超常的人从他们的天资中获得额外的好处,但是差别原则并未说明该如何对待那些天生在身体或精神上有残障的人这个问题。这是差别原则经常受到诟病之处。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差别原则的确是不能被用来处理这一问题的。因为罗尔斯把差别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由具有正常活动能力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范围之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没有触及这个问题。实际上,罗尔斯的公平的平等机会原则(principle of fair equal opportunity)可以被当作是处理该问题的指导原则。那些在身心具有残障的人往往不能作为一位正常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到一个社会的合作体系当中去。这表明他们缺乏有效的参与社会合作的机会。因此,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公平的平等机会,就要求社会根据可动用的资源通过医疗保健的方式给他们提供合理的帮助,尽可能地使他们恢复作为社会合作成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而且,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当中,公平的平等机会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由此可见,对于残障问题的处理,是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关键一环。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平等机会原则给予残障公民的帮助,不是为了抵消或者平等化单纯运气对于人们的分配份额的影响,而是为了让他们尽可能地运用他们具有的能力,不管他们能否完全地成为社会合作中的正常一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罗尔斯承认人们在自然资质与初始的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他承诺了一种运气平等主义的立场。
二
据以判断罗尔斯持有一种运气平等主义立场的理论基点,除了包括罗尔斯关于自然禀赋与社会的偶然性的看法以外,还包括他关于人们应该为其目的负责(responsibility for ends)的看法,即如果人们具有形成、修改和追求他们理性的生活计划或目标的能力,他们就被认为是能够控制他们的目标和欲望的,因此应该为他们的人生目标负责。一些运气平等主义的支持者抓住这一点,就断定罗尔斯的这一看法蕴含着人们应该为他们的自愿选择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出于人们自愿的选择,那么由这种选择而导致人们在利益上的任何不平等都是可以接受的和值得尊重的。然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又规定,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每一个人,尤其是处境最差的人,不管这些人是否是由于他们的自愿选择而陷入这样的状况。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关于为目的负责的看法也存在着张力,而运气平等主义则由于彻底贯彻了后者而不存在着这种张力。可是,这种观点还是缘于对罗尔斯的误解。
罗尔斯认为人们应该为他们的目的负责,这在一定意义上当然意味着人们要为他们在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时而做出的选择承担责任。但是这既不蕴含着人们要承担由他们的选择所带来的一切代价,也不蕴含着人们有资格获得由他们的选择所带来的一切好处。根据运气平等主义,除去人们由于单纯运气而造成的分配份额的不平等,由自由市场机制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结果都是公平的,政府不应该以再分配的方式对其干预。因为这种分配结果涉及到人们的自愿选择,人们要为他们的选择付出成本,而这种成本是由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决定。然而,运气平等主义的这种看法是存在问题的。
在自由市场中,人们的分配份额最终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可价格机制则体现为不断波动的供求关系。对在自由市场中每一个单独的个体而言,供求关系不断波动的偶然性往往并不亚于人们的自然资质分布与初始的社会地位的偶然性。由于市场对其产品的需求突然扩大,一个行业的工人的工资随之而大幅上涨,而另一个行业则由于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动力都供过于求导致很多公司不堪重负而倒闭,该行业的大量工人或是因此而下岗,或是其工资不断下滑。某一款时装品牌由于某个明星所打的广告而深受趣味变化无常的广大青少年的大力追捧,该时装品牌的设计师则因此而迅速走红,名利双收。一对夫妇十年前在某个城市买了一套公寓,十年后由于他们要搬家便卖掉了这套公寓,其价格是当初购买时的二十倍,这是因为当地的房地产业此时正处于鼎盛时期。而另一对夫妇也在十年前在另一个城市买了一套公寓,十年后的今天,由于该市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这套公寓的价格与当初购买时相比不涨反跌了。为什么幸运的工人、设计师或业主有资格获得全部的意外之财,而不幸运的那些人则一无所获,甚至还要亏损呢?∞对此,德沃金的回答是,如果不让那些幸运的人获得全部的意外之财,那么他们就不会给他人提供原来的产品或服务,而这样会使愿意选择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人感到挫败。但是,这样的回答的要点在于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人们的收入分配能够激励人们去生产那些其他人所喜欢和偏好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在于人们要为他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的选择负责。
德沃金将会回应说,市场作为一种分配机制可以身兼二职。一方面,它既能激励参与到自由市场中的人们去创造社会需要和喜欢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它又能让这些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人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这两方面在德沃金看来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如果有人把“人们要为他们自己的选择负责”这句话理解为,他们只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但不对其他人的选择负责任,因而也不对由自由市场具有偶然性的供求关系给他们自己带来利益或损失负责,那么德沃金就会进一步回应说,自由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偶然性是一种选项运气而非单纯运气,它是通过个人的自愿选择才发生作用的,选项运气给人们带来的影响——不管是好是坏——是个人自愿选择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当我们说人们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就意味着他们不但要为自己的选择本身负责,而且也要为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具有偶然性的影响负责,这就类似于自愿参与赌博的人要为赌博给他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的偶然影响负责一样。
可是,我们想说,德沃金坚持把市场中的这种偶然性完全归结为选项运气,并且把由这种偶然性所导致的收入分配排除在收入再分配的范围之外,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选项运气不仅在市场中而且在整个人类生活中都是无所不在的,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选项运气。毫不夸张地说,人们的每一个选择都或多或少地对自己和他人产生了一些超出他们自己意图的偶然性的影响。人类生活是无法免于选项运气的干扰的。一个人的某一个选择往往不是引发了这种选项运气,就是引发了那种选项运气,不管这种选项运气对他而言是好是坏,或是不好不坏。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引发这种选项运气而不是那种选项运气。但是,人们不可能选择不引发任何种类和程度的选项运气。就此而言,人们是不能控制选项运气本身的发生与否的,就像人们不能控制单纯运气的发生与否一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选项运气也可以说是某种程度的单纯运气。
此外,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我们无法合理地把个人的偏好、趣味、需求、信念(convictions)等人格因素看成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无法合理地把它们理解为一个选项运气的问题。尽管如此,德沃金还是把这些因素归为与环境相对的选择一边。也就是说,个人必须为它们负责。他给出了两层理由。第一层是,这些人格因素与人们所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它们要么是为他们的行动提供了动机,要么是影响他们对目的的追求。第二层是,尽管人们没有选择这些人格因素,但是在他们都希望去承担具有这些因素而付出的代价的意义上,他们是认同这些因素的。如果他们对这些因素(比如偏好)的认同发生了变化,他们可以选择放弃、减弱或者强化这些因素。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在同样的意义上,人们也必须为他们的自然禀赋负责。很显然,人们会根据自己各方面天生的能力来调整自己的目标,形成他们的动机,这样也就深刻地影响了他们可能做出的选择。而且,人们有资格通过自己天生的才能来获取报酬,这说明人们在一定意义上是认同自己的自然禀赋的。即使天生的才能不是人们自己选择的,但是他们能够选择发展什么能力,不发展什么能力。这样一来,要人们为他们各自的自然禀赋负责似乎也是合理的。然而,这样的结论与运气平等主义的基本主张是背道而驰的。如果运气平等主义者不想接受这个结论,那么他们就不得不把个人的偏好趣味、需求、信念等人格因素也都当作是非选择的环境,它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单纯运气的问题,而非完全是选项运气的问题。这个判断恰好可以适用于由自由市场所产生的收入分配的问题上。因为这种分配受到个人的偏好、需求、趣味、信念等非选择的人格因素的深刻影响。所以,德沃金要求自由市场中的人们为他们的自愿选择承担由此而来的全部偶然性的后果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退一步说,就算我们接受德沃金的主张,认为自由市场中的偶然性因素属于选项运气的范畴,我们也不能接受德沃金的另一个主张,即人们必须承担由他们在市场中的选择所带来的全部后果。这种主张把人们的所有自愿选择重要性都同质化了,不加区分地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自愿做出的每一个选择承担全部代价,毫无商量的余地。它的打击面太广,要求过于严苛,仿佛过错或错误是不可原谅的,这显然与人们的日常道德思考大相径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关于某个人是否必须为其选择承担全部代价的判断,往往是语境依赖的,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并不会一概而论。对于因股票投资失败而濒于破产的朋友,我们无疑会安慰他并伸出援助之手,就算这种状况是由于他冒险的选择一手造成的。对于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车祸但又没有选择购买保险的司机,我们并不会让他在路边等死。甚至在制度的设计中,也蕴含这样的日常的道德思考方式。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律会要求相关机构为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提供无偿的辩护服务,即使被告的贫困是由于他奢侈的生活方式导致的。当然,根据日常的道德思考方式,人们也会认为,要是一个人把他从政府部门领到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拿去赌博,那么他就必须为这样的选择承担后果。
可以说,罗尔斯差别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了罗尔斯关于人们为自己的目的负责的看法,而并非与之冲突。差别原则既避免了运气平等主义要求人们为他们的自愿选择承担全部代价的苛刻,与此同时,它又没有纵容人们完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差别原则对责任的考虑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日常道德思考是相吻合的。这是因为,如前所述,支撑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根本理念不是责任,而是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的、互惠互尊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尽管责任也在罗尔斯的考虑范围之内,但它与努力、贡献、需要这些因素一样,归根结底都是更好地为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服务的。
三
我们已经论证,通过市场机制来使人们为自己的目的负责并不意味着,由自由市场产生的收入和财富分配都必须接受而免于再分配;人们要为自己的目的负责也不蕴含着人们必须为他们的选择承担全部责任。为了辩护人们有资格获得由市场偶然性带来的所有收益,运气平等主义的倡导者就会提出一种我们前面提到过的激励论证,即让市场的幸运者获得全部的带有运气成分的收益,能够鼓励他们创新、冒风险、投资,而这些因素则有利于创造出更大的生产总量。抛开创造更大的生产总量是否是一个社会应该追求的目标这个问题不论,这种辩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偏离了运气平等主义原来的出发点:责任。激励论证既没有涉及到与选择相关的个人责任问题,也没有涉及到与环境相关的集体责任问题。这正好说明了运气平等主义仅仅依赖让人们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但对他们遭受的由纯粹运气导致的厄运予以补偿的思想,是无法形成一种完整的分配正义观的。
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直觉是,对于人们不应得的不利状况应该予以矫正。但是罗尔斯认为:“就我所知,矫正原则还没有被提倡为唯一的正义标准、社会秩序的单一目的。这一原则至多作为与其它原则相权衡的一条显见(prima facie)原则才合理。例如,我们会拿它与提高平均生活水准或促进共同利益的原则进行权衡。但不管我们坚持其它什么原则,矫正的要求要被纳入考虑。”根据罗尔斯的这段话,我们可以得出,运气平等主义所依赖的核心原则——矫正原则,并不足以使它成为一种分配正义观。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必须涉及矫正原则,但还有其它同样紧迫的原则需要兼顾。即使我们补偿了人们所遭受的厄运并让他们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了责任,分配正义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解决。为此,我们还必须赋予努力、贡献、效率、共同利益、生活需要等因素以足够的重要性。就此而言,运气平等主义关于矫正原则的直觉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一种分配正义观,至多只是为任何最终的分配正义理论设定了一些前提。
此外,运气平等主义者都只强调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应该做到抵消单纯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并且让人们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至于产品以什么方式生产、转让、归属以及谁掌控生产方式、谁实际生产产品这样的问题,都不在运气平等主义者的考虑范围之内。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分配正义的主要任务并非只是分配收入和财富,而不考虑人们是如何创造它们的。更重要的是,它的任务是构造一种财产与经济的社会关系,以便能够维持每个人在公平的互惠互尊的社会合作体系中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身份。维持人们的这种公民身份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要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参与社会合作,而且在促进生产的过程中尽到各自的一份公平的职责。另一方面,是要保证每个公民能够从互惠互尊的生产合作体系中获得公平的报酬。为了完成这样的任务,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显然不能把眼光局限于运气平等主义的抵消单纯运气对分配影响并让人们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这样的目标之上。罗尔斯在讨论分配正义的时候就提到,某些政府机构的目标就在于防止土地和资本的过度集中,以避免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严重依赖。另外,公平的机会平等还应确保每个人有机会去发展能使他与其他人一起从事有意义的工作的能力,而不只是保障每个人能够获得一份工作,不论这份工作的性质是多么地“扼杀人的思想和感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运气平等主义由于它的核心原则与目标都过于单一和狭隘,使得它本身无法成为一种自足的分配正义理论。与之相比,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则建立在更开放和广阔的理论基础之上,其目标也更加多样化,因此它是一种比较完整与合理的分配正义理论。
(责任编辑: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