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洁
【摘 要】自英国海上法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逾一个世纪。随着实践的发展,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分析文本,认为在存在多个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关键词】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法律适用
一、案例
2006年1月3日,原告姬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约定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3日,车型为解放货车,吨位为7吨,因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同年1月30日,原告驾驶参保车辆装载20.32吨葡萄种子在高速路与前车追尾。经交警勘验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事故造成原告承运货物损失29754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以追尾系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为由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车辆核载7吨,却实际装载了20多吨,严重超载,属于违法装载,根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审理中对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范围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理由在于:违章装载货物虽为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人不能免责。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章装载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核载7吨却违章装载了20多吨,原告的违章装载行为与保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交警认定的原告雾天超速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本案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保险公司分担损失。
本案原告确实存在违章装载行为,被告能否予以拒赔呢?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本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如何适用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这一原则,逐渐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i。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保险实务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往往错综复杂,要准确判定其近因难度非常大,这也是多年来保险纠纷此起彼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长期的保险实践和保险判例中,逐渐形成了适用近因原则的一般规则,也是目前实务界常用的规则,下面按两大类四种情形分别讨论。
(一)一因一果
所谓一因一果,就是损失原因只有一个。这是较为常见,最为简单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这唯一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是否赔偿只要看该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如果是,那么保险人就应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如果该原因在保单中并未提及或是保单中明确的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免责。
(二)多因一果
1.多因同时发生是指在发生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造成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独立。是指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其他原因的情况。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全部赔付责任,多种原因都可以看作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只需赔付承保风险对应的损失即可。当损失无法按照原因一一对应区分时,保险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是指多种原因在损失过程中共同作用导致损失,没有另一种原因,任何一种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多种原因都是承保风险或都是非承保风险,处理原则同一因一果。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通常认为除外风险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则承保风险作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2.多因间断发生是指各个原因不同时发生,同时或不同时结束。各个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链断裂。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相对于前因,后因被称为“插因”或“新干预因素”,它介入前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网,打破了事务发展的既有模式。前因和后因都对损失起到了作用,但因为彼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因而多因间断发生时适用近因原则,关键是比较前因和后因的原因力,从而确定近因。
3.多因连续发生
所谓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个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这时,根据多种原因之间联系的紧密度不同,而分别处理。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既有承保原因也有非承保原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前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
(三)笔者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违章装载虽然是引发本案追尾事故的原因,但交警的事故认定明确了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引起的碰撞,也即碰撞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近因,而碰撞是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故被告应当理赔。至于被告提到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笔者认为,被告是否担责取决于本案中违法装载行为能否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引发碰撞。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并非违法装载导致碰撞,故违法装载不是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被告不能免责。反之,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超载,则被告的抗辩能够成立。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注释:
i 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7.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保险合同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46.
[2]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97.
[3]易令正.浅论保险近因原则及其保险责任的界定[J].经济研究导刊,2009(18).
西江月·上旬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