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应走法治化制度化道路

2013-04-29 00:44李有群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制度化法治化网民

李有群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今年的两会期间,在与部分人大政协代表交流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作出强调,要求全党同志齐抓共管,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报告强调,腐败现象不仅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而且治理不好会导致亡党亡国。自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高层就反腐问题多次表态,表明了中央高层反腐败的恒心与决心。

腐败现象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反对腐败,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查办大案要案、惩处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等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依纪查办腐败案件,同时,党和政府也充分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与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共同构成立体的问责体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

2010年12月,我国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首次肯定网络监督的作用:中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同年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一词收录其中,这是网络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中央高层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学者作了专门统计,近8年来,我国内地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过网络反腐事件,共计118起,其中2011年达到近50起。刚刚过去的2012年,网络反腐跨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境地,掀起了又一轮新的高潮,以至于有网民把2012年称为微博反腐年。十八大以来,至少15位厅级高官被纪检部门公开停职并调查,涉及重庆、广东、四川、山西、山东、新疆等省市自治区。这些都说明了随着网络监督的发展,我国的反腐模式在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后,普通民众的权利反腐成为新亮点。

较之以其它传统的媒体平台,网络在反映民意、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等方面具有其他媒体不具备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借助于网络反腐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首先,网络的公开透明使得许多真实情况和真实心态大白于天下。在反腐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将涉及机密外的一切信息迅速公布于众,引导舆论动向,同时主动将政务透明化,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黑箱操作,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另一方面,网民可以自由在网上公开发表评论,引起公众的关注,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普通人感觉到了公民的力量,让“以弱胜强”成为可能。

其次,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捷,只要一条反腐的新闻出现,将会迅速地传播至全国各地的任何一个角落,甚至跨越重洋。这不仅减少了传统信访繁冗复杂的程序,节省了上传下达的时间,降低了中间过程人为因素干扰,而且为反腐工作赢得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三,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决定了通过网络反腐比较隐蔽安全。网民可以拥有自己的网名,也即举报者无需实名制,身份可以隐藏。这使得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变得更加自由,不必担心会被腐败分子知晓身份而遭到报复,其人身安全系数大大提高。另外,网络反腐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举报者不必在现实中耗费精力和财力进行上访,只要在任意时间在某公共论坛上发表信息,网络自身就可以将该意见在网上高度聚焦,进而引起纪检部门的关注,从而达到网络举报的目的。

第四,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展现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它兼声音、图像、动作、文字于一体,为反腐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它可以全方位地为反腐工作提供更加具体直观的证据,真实地展现腐败分子的罪恶行径,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政府可以通过网络设立各种平台,公布政府的工作进程,听取公众的意见,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参与新闻报道,自由发表观点与言论,从而实现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大大推动了反腐工作的进展。

实践证明,通过网络这个发达的自媒体平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达到前所未有的保障和扩展,坚持人民群众路线,是应对反腐败严峻形势不可或缺的有利条件,也是为腐败分子设置的最大和最有效的监督网。当然,就像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网络反腐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和不足,网络上大量不甚严谨的“人肉”、“曝光”,不仅可能伤及无辜,还会伤害网络反腐自身。网络反腐存在泛道德化倾向,甚至出现道德挟持司法、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的情况,这就会让反腐的积极效果打了折扣,说明了通过网络反腐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首先,由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在整个腐败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据统计,2012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有41.8%来源于信访举报、20.9%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7.1%来源于办案中所发现、三者相加为69.8%。这一情况说明,作为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仍是主渠道。网络作为线索提供源固然重要,但数量有限。

其次,网络曝光监督存在着代表性欠缺和明显的结构、区域、城乡等差异。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到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这当中,城镇居民中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约六成,而农村地区目前只有23.7%,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仅为27.6%,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网络普及率差距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使得网民队伍良莠不齐。网络言论的匿名功能给一些失去理智、企图发泄不满的人以可乘之机,极大地干扰了普通群众的理性判断,使一些网络舆论严重偏离了舆论监督应有的客观公正。

第三,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一些腐败案件最先在网络上曝光,一些政府官员的不当言行在网上遭受猛烈批评,使得这些官员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威风扫地、狼狈不堪,各级干部则从中受到尊重民意、重视舆论监督的教育,这无疑是网络舆论的正面效应。但同时,网上爆料引发的一哄而起的围攻,往往不经核实、不容辩解、不辨真假,难免会有误伤;网上围观“不雅视频”,使严肃的反腐败斗争娱乐化、低俗化;非法窃听、偷拍成风,会恶化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对此,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网络“能够创造种种新的联系,在迄今不曾有过的公共领域,它也能够肢解现有的公共领域,因而使富有意义的联系化为乌有”。

因此,规范引导网络曝光监督迫在眉睫,网络反腐应走法治化制度化道路,因为最好的制度莫过于法律,应从源头把关防腐败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规范网络反腐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决定》强调“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由以前的“依纪依法”,到现在的“依法依纪”,这个提法的变化,反映出国家对法律的尊重,反映出各种专门监督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公民、官员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网络反腐走法治化制度化道路,首先应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加强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反腐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官员、政府部门的决策权、行政权行使的源头把关,防止决策“一张纸”、花钱“一支笔”、用人“一言堂”等权力腐败。通过健全反腐法律法制体系,提高法律的约束力,确保网络的发展和管理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网络反腐走法治化制度化道路,要因时制宜调整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人大常委会对接民众通过网络等渠道举报的机制安排。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部门一直在鼓励公民实名举报,但响应程度不高,就是因为现有的受理举报及后续查实处理程序,未能很好的保护举报人。为此应首先通过制度的健全,让受理包括网络渠道在内的各类举报进一步规范化,不会在经手人环节被堵截,不会因领导打招呼而中止,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从受理举报之时起,就有义务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反腐实践中,我们应注重发挥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但反对“运动式”、“情绪化”反腐,更要防止为泄私愤,或有不良企图的人用歪曲、捏造、诬陷等方式去攻击别人,主张制度化组织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将互联网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让群众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积极的政治参与,借助这一渠道自发组织起来监督政府,监督行政权力,揭露腐败分子与腐败行为。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以“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正确处理网络反腐与制度化反腐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把反腐倡廉建设在法治化制度化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

(作者单位:肥西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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